湖北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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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溫天氣中,不少在戶外或者長期在高溫環境中工作的務工人員有國家規定的高溫補貼。如下為湖北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僅供參考!

湖北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湖北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安監局、衛生局、總工會、國稅局、地稅局:

為切實維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其生命安全,確保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決定對我省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二、結合我省氣候特點,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執行時間由原來的.每年7、8、9三個月,調整為6、7、8、9四個月。

三、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四、各級人社、安監、衛生、工會等部門要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嚴格按標準發放高溫津貼,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各類媒體廣泛公佈監督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和受理群眾投訴,確保高溫津貼標準得到有效落實

六、調整後的高溫津貼標準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20xx年9月9日

  2017湖北省高溫津貼標準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結合湖北省氣候特點,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執行時間由原來的每年7、8、9三個月,調整為6、7、8、9四個月。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哪些人群可領高溫補貼?

判斷是否屬高溫補貼發放物件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前者一般包括建築工人、交警巡警、環衛工人、戶外線路檢測人員、倉庫搬運工等;後者一般鍊鋼工人、機械鑄造工人等,具體需要看工作場所的溫度。像一些工廠的鐵皮廠房,裡面若溫度超過33℃,也應發放高溫補貼。

如果職工和用人單位對是否應發放高溫補貼存爭議,則可申請勞動仲裁,同時“誰主張誰舉證”。

用人單位不發放高溫津貼怎麼辦?

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這樣的高溫天氣以及不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33℃以下的情況下作業,沒有給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到該局勞動保障監察支隊舉報投訴受理中心或撥打舉報投訴進行舉報。

如調查發現用人單位有拒發高溫津貼的行為,他們將要求用人單位立即給予勞動者發放津貼,如不執行將依法依規對用人單位做出處理。

2012年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聯合修訂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措施》中做了對戶外工作者發放高溫津貼的規定: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