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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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甘肅省的同胞們更好地瞭解《甘肅省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下面蒐集了該通知的全文,以供參考!

甘肅省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關於調整甘肅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4〕269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集團、中央在甘有關單位、有關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精神,加強高溫及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全省在崗職工高溫津貼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溫津貼發放範圍:存在高溫作業及高溫天氣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二、高溫津貼發放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C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C以下的,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按在崗職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發放。

三、企業發放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

四、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安全生產監督、衛生計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督促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落實夏季工作場所防暑降溫各項規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衛生制度,確保夏季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和生產經營正常進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起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8月5日

甘肅省關於嚴格落實高溫津貼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集團、中央在甘有關單位、有關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和《關於調整甘肅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69號)精神,進一步加強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現就執行高溫津貼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高溫津貼發放範圍。高溫津貼發放範圍是指存在

高溫作業及高溫天氣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差額撥款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二、嚴格控制高溫津貼發放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C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C以下的,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按在崗職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發放。

三、加大高溫津貼發放情況檢查。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安全生產監督、衛生計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督促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落實夏季工作場所防暑降溫各項規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衛生制度,確保夏季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和生產經營正常進行。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息時間、高溫津貼支付以及診斷為職業性中暑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落實等情況,確保勞動者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