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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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出臺實施,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細則吧!

昆明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條例

  昆明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和《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雲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育齡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是,下列人員除外:

(一)因出差、就醫、上學、旅遊、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

(二)戶籍在本市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呈貢區,且在上述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

第四條 本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機構,依據各自職責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舉報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進行綜合服務管理;

(二)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服務和管理,解決各部門在綜合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三)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監督有關部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

(四)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加大對技術裝備和人員培訓的投入。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落實本級人民政府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資訊通報制度,並與相關部門建立資訊共享機制;

(四)制定具體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措施以及目標管理責任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五)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六)指導、檢查、監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七)受理對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舉報;

(八)查處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九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及基礎知識培訓;

(二)採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資訊;

(三)查驗和督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四)組織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落實免費技術服務專案;

(五)辦理流動人口一孩生育服務登記;

(六)與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資訊通報制度;運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資訊管理系統及時反饋流動人口生育、避孕節育情況;

(七)配合上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

(八)受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對違法多生育的流動人口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十條 本市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辦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材料,為離開戶籍所在地的成年育齡婦女出具《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三)與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流動人口資訊通報制度,運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資訊管理系統核實計劃生育資訊;

(四)配合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流動人口成年育齡婦女居住證申請時,核查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對未持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及時通報其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二)查處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材料等違法行為;

(三)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做好流動人口生殖健康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二)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實行技術服務規範管理;

(三)會同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非法為流動人口提供助產服務、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或者假節育手術、偽造醫學鑑定、出具虛假證明材料和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住宅小區內流動人口居住資訊報告及計劃生育工作;

(二)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在建築工地工作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資訊採集;

(三)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