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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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於行業不同,工傷保險的繳費肯定不一樣,帶著該問題,我們首先了解針對工傷風險程度,對行業的劃分為三類,其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及類別劃分詳情如下:

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參考

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0.5%)

行業包括:證券業,銀行業,保險業,其他金融活動業,居民服務業,商務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租賃業,餐飲業,住宿業,零售業,批發業,郵政業,倉儲業,電信和其他傳輸服務業,軟體業,計算機服務業,社會保障業,社會福利業十新聞出版業,衛生,電視、廣播、電影和音像業,教育,文化藝術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專業技術業,城市公共交通業。

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1.0%)

行業包括:房地產業,環境管理業,娛樂業,農副食品加工業,水利管理業,飲料製造業,體育,公共設施管理業,食品製造業,菸草製品業,紡織業,紡織服裝、鞋、帽製造業,皮革、毛皮、羽絨及其製品業,林業,農業,畜牧業,牧、漁業、林、農、漁服務業,藤、竹、木材加工及木、草製品業,工藝品及其他製造業,傢俱製造業,印刷業和記錄媒介的複製,造紙及紙製品業,文教體育用品製造業,化學纖維製造業,醫藥製造業,通用機械製造業,專用機械製造業,交通運輸裝置製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電氣機械及器材製造業,辦公用機械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業,金屬製品業,橡膠製品業,塑料製品業,通訊裝置,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裝置製造業,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燃氣生產和供應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築業,建築裝飾業,建築安裝業,其他建築業,地質勘查業,鐵路運輸業,道路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航空運輸業,管道運轄業,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

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2.0%)

行業包括:煉焦及核心燃料加工業,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製造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黑色金屬礦採選業,石油和天然氣開採業,有色金屬礦採選業,煤炭開採和洗選業,非金屬礦採選業,其他採礦業。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任何的權利都是需要相應的義務。在可能的情況下,我們要做的就是儘可能的計算清楚自己所要繳納的費用是多少,這樣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兼職工,工傷保險如何處理

工傷保險國家為了勞動者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種保險制度,使勞動者因工而受到生命健康威脅時能獲得一定基本的生活保障。那麼,兼職工作為一種特殊的勞動者,其工傷保險是如何規定的?能享受工傷待遇嗎?本文整理了兼職工,工傷保險如何處理的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案例:孫某為某服裝有限公司製衣工,該公司為孫某參加了工傷保險統籌。2012年9月,因該服裝公司放假,孫某便到另一服裝廠從事短期工作。2012年11月13日,孫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頭部受傷。孫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12年12月,經該服裝廠申請,孫某的受傷被認定為工傷。該服裝廠在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孫某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時被拒絕,並被告知因服裝廠沒有為孫某參加工傷保險統籌,應由服裝廠自行承擔,與為孫某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服裝有限公司無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答覆符合規定嗎?

律師回答:根據《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服裝廠應當及時為孫某辦理工傷保險繳費手續並繳費,不能因孫某在原單位有工傷繳費就自然地免除了自己的責任。否則,到頭來還是要由自己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現就條例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裡“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三、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裡“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四、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有權申請工傷認定的“工會組織”包括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以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各級工會組織。

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同意(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式。

六、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這裡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的期間是指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

七、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是否需要治療應由治療工傷職工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八、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卹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

本文由小編為您整理提供,歡迎諮詢參考。

成都勞動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

工傷賠償一直是司法理論界與實務界都很關心的一個問題,也是勞動者關注的焦點之一。不同地區的工傷賠償標準也不同,那麼,成都勞動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1、醫療費:元(依據發票,據實計算)(社保基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的治療】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5元/天×天(住院天數)=元(社保基金)【不低於16元/天】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成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每人每天50元。

3、外地就醫的交通費: 元(社保基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的治療】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4、康復性治療費: 元(社保基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的治療】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費用:元(社保基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配置輔助器具】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元/月×月=元(單位按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7、護理費:元/天×天=元(單位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工傷治療期間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造成殘疾

8、一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元/月××27月=元【不低於2,382元/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一至四個級工傷待遇】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六十四條 【相關名詞解釋】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3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9、一級傷殘津貼:元/月××月=元

或者一次性傷殘津貼:3,970元/月×3.3月×(74.75-)=元(不低於100月)

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970元/月×0.3月×(74.75-)=元(不低於6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一至四個級工傷待遇】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川勞社辦[2004]76號)“(一)勞動能力鑑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農民工,選擇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其傷殘津貼計算標準按照全省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之差(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基數計算:一級傷殘,每滿一年發給3.3個月;二級傷殘,每滿一年發給3個月;三級傷殘,每滿一年發給2.7個月;四級傷殘,每滿一年發給2.4個月。一至四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標準不得低於100個月、90個月、80個月、70個月。按照前款的計算方法,傷殘農民工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每滿一年增發0.3個月(職業病人員加發0.2個月),不得低於6個月(職業病人員10個月);需要生活護理的人員,按照鑑定的生活護理等級,每滿一年增發0.7、0.5、0.3個月生活護理費,不得低於14、10、6個月;經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了輔助器具的農民工,可享受一次輔助器具更換的補助費用。”]: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2013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傷殘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260元。增加傷殘津貼後,月傷殘津貼不足1490元的,增加到1490元。”],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10、生活護理費:3,970元/月÷12月×=元

或生活護理費:3,970元/月×0.7月×(74.75-)=元(不低於14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五)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計算中涉及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比照成都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執行。”]的50%、40%或者30%。[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2013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四、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其生活護理費暫按原規定標準領取。待各地2012年職工月平均工資頒佈後,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其月生活護理費分別調整為2012年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生活處理程度可以通過《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16180-2006)中規定的護理依賴來確定。護理依賴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這是評殘標準分級必須有的內容。該“標準”的生活自理範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1)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2)護理依賴的程度分為三級:(3)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4)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5)部分護理依賴,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10、一至四級工傷死亡的工亡金:元/月×50月=元

依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二、(四)停工留薪期滿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或傷殘撫卹金、基本養老金)的一級至四級(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下同)工傷人員,2011年1月1日以後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0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未按規定參保的情形】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工傷待遇調整《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申請時效過了怎麼辦?

工傷超過申請時效有哪些法律後果呢?工傷超過申請時效怎麼辦呢?工傷超過申請時效,可以使用那些方式解決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一、工傷認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後果

(一)成因

1、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當地工傷社會保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了工傷認定,社會保障部門也不會承擔工傷職工的相關費用,反而會對用人單位帶來消極後果,即工傷事故的頻繁而被勞動保障部門處罰及依法由自己承擔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所以能瞞則瞞,一來可以避免勞動保障部門的處罰,二來還會少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

2、用人單位工會組織(工作人員)考慮其自身利益或上級工會組織不知情(或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組織)而未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傷者或者其直系親屬不知道工傷申請時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於用人單位不配合而無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需要的申請材料。

4、傷者不知工傷待遇的具體標準與用人單位私了後反悔。

5、因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職工傷害而使用人單位或傷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忽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法律後果: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用人單位或傷者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的工傷認定申請,因而無法獲得法規規定的的工傷認定書;

2、傷者無法啟動勞動能力鑑定部門的勞動能力鑑定;

3、如果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話,傷者無法從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二、申請工傷認定超時效的處理方法,主要從救濟途徑、優缺點、程式、時效講述

1、救濟途徑有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傷者通過工傷保險賠償案由獲得救濟。其依據為:

(1)《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2)國務院《條例》第五十二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種觀點,是傷者直接通過一般民事損害賠償案由獲得救濟,其依據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2)《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2、優缺點:

第一種觀點即工傷待遇賠償的優點為(1)無戶籍歧視,城鄉傷者賠償標準統一;(2)適用無過錯原則;(3)舉證責任倒置《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條例二十三條)》,缺陷為對誰是工傷認定主體、誰是勞動能力鑑定主體、傷者是否因工傷認定申請的失權因而喪失獲得賠償有較大的爭論。

第二種觀點即民事損害賠償的優點為(1)傷者能得到完全賠償,賠償金額超過工傷待遇賠償。但缺陷為(1)有戶籍歧視,城鄉傷者賠償標準各異; (2)適用過錯原則(而之所以發生工傷絕大部分是傷者違反操作規程引起)、過錯程度如何確定基本根據審判法官的主觀決定,因而裁判賠償的金額相差很大; (3)適用“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責任對傷者不利;(4)加重了用人單位負擔。因此有關部門和學者對此分歧很大,審判實踐中也意見不一。

3、兩種救濟途徑的必經程式

上述兩種救濟途徑,傷者均應當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勞動爭議申訴兩個環節。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傷者才可向法院起訴。因為,如果不考慮第三人原因致傷的情況,因工傷事故而發生的糾紛畢竟是勞動爭議糾紛,如《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而且,傷者在申訴或起訴前,應當作司法鑑定:一可以確定賠償金額,二可以確定申請時效或訴訟時效。前者的鑑定按一般人身損害傷殘鑑定標準、後者司法鑑定應當是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4、兩種救濟途徑的時效

考慮到傷者的實際情況,根據《條例》等相關的規定,訴訟或仲裁申請時效可以分兩種情況:

1、傷情不嚴重的,自停工留薪期滿起計算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即自傷者受傷之日起滿12個月計算(特殊情況24個月);

2、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應當為作出司法鑑定之日起計算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以上兩種均適用時效中止、中斷。

依據為:

(1)《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1995-08-04 勞部發[1995]309號第85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即為傷者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 60天;

(3)《條例》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5)《民法通則》第一百六十三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第一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時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工傷保險作為五險之一,應該算其中比較重要的一種險別。今天,我們就來說說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是什麼。小編為您整理編輯本篇文章,希望能對您的生活工作有所幫助。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包括中國境內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這些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僱工。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僱傭勞動者為其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體經濟組織。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若您權益受損,您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具體詳細事宜,可以登入網站,查詢相關法律規定,也可以線上諮詢專業律師,有效解決現有問題。

工傷保險費如何繳納

工傷保險是對廣大勞動者比較大的一種保險類別,可以讓勞動者在遭受工傷之後有人為其支付大部分花費。那麼有關工傷保險費如何繳納的問題,相信也是深受廣大勞動者的關注了。接下來,就將為您慢慢介紹。

1.繳納主體:用人單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2.繳納數額: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至於單位繳費費率依勞社部發(2003)29號《關於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及各統籌地區相關規定具體確定。費率的高低於行業工傷風險的程度相掛鉤。分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

3.繳納時間:工傷保險費的徵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徵繳規定執行。《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10條規定:繳費單立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據此,可確定工傷保險費的繳納時間。

4.繳納辦法:按《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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