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新政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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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發《關於調整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暫停受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申請。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已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新政策於2017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

有關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新政的報告

《通知》說,為切實落實差異化信貸政策,嚴控貸款風險,保障資金安全,促進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健康有序地發展,經南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對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做出相應調整:

一是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請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個人及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棚戶區、危舊房改造住房除外)。

二是暫停受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申請。職工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已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職工個人及家庭購買首套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最高額度為60萬元;購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最高額度調整為45萬元。職工個人及家庭購買首套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應不低於20%;購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應不低於50%。

此外,職工個人及家庭購買首套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利率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購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利率調整為同期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1.1倍。

對於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月還款額也有規定,職工個人及家庭購買首套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應不低於家庭收入的25%;職工個人及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應不低於家庭收入的35%。

各受委託銀行應嚴格稽核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資金的真實性,杜絕首付分期、零首付等存在潛在風險的購房行為。《通知》要求本次政策調整從2017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如借款人在辦理公積金貸款申請時,提供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等證明材料上登載的時間是在2017年5月1日之前的,可按調整前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