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支付勞動者夏季高溫津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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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在近年對企業支付勞動者夏季高溫津貼都有了一定的調整,下面我們去看看具體的調整情況吧!

關於企業支付勞動者夏季高溫津貼的通知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遼寧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遼寧省國稅局 遼寧省地稅局 遼寧省總工會關於調整遼寧省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精神,做好高溫天氣下勞動保護工作,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放範圍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二、發放標準

(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二)高溫津貼支付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發放。

(三)對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及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實際天數進行發放。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

三、資金來源

用人單位支付高溫津貼所需資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調整津貼標準增加的工資在掛鉤工資基數外單列。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

四、其他要求

(一)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應根據企業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格控制加班加點,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期間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降低或扣減勞動者工資,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對從事室內高溫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應以本通知月支付標準為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實際天數發放高溫津貼。

(四)用人單位要加強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場所作業。

(五)根據工作需要,用人單位已自行制定高溫崗位補貼低於本規定標準的,應按本規定標準執行。高溫津貼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高溫津貼標準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它勞動保障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各級工會組織要積極做好從事高溫作業勞動者的維權工作,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

五、執行時間

調整後的高溫津貼標準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遼寧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遼寧省國稅局

  遼寧省地稅 局

  遼寧省總工會

  2014年6月30日

湖北省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鄂人社發〔2013〕39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安監局、衛生局、總工會、國稅局、地稅局:

為切實維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其生命安全,確保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決定對我省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二、結合我省氣候特點,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執行時間由原來的每年7、8、9三個月,調整為6、7、8、9四個月。

三、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四、各級人社、安監、衛生、工會等部門要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嚴格按標準發放高溫津貼,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各類媒體廣泛公佈監督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和受理群眾投訴,確保高溫津貼標準得到有效落實

六、調整後的高溫津貼標準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 省 財 政 廳

  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湖北 省 衛 生 廳

  湖北 省 總 工 會

  湖北 省 國 家 稅 務 局

  湖北 省 地 方 稅 務 局

  2013年9月9日

陝西省調整夏季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為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夏季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防暑降溫費

(一)執行範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崗工作人員。

(二)發放標準:從事室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10元。

(三)發放時間:每年 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陝北地區執行時間為6月15日至8月15日。

(四)經費開支渠道: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防暑降溫費按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在部門預算中列支;企業的防暑降溫費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五)調整後的防暑降溫費標準從2015年6月15日起執行。

二、高溫津貼

(一)發放條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二)發放標準:每人每天25元。

(三)發放時間: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四)高溫津貼由勞動者所在單位負擔,納入工資總額,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期間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降低或扣除勞動者工資。

(五)調整後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夏季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支付以及被診斷為職業性中暑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落實等情況,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陝西省財政廳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