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內蒙古醫療保險繳費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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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國辦發〔2017〕57號)精神,為全面實施大病保險制度,減輕參保患者高額醫療費用負擔,築牢全民基本醫療保障網底,讓更多的人民群眾受益,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解讀內蒙古醫療保險繳費的新政策

一、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基本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險制度,不斷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務可及性,著力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切實避免人民

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

2.堅持統籌協調、政策聯動。加強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商業健康保險和慈善醫療援助等制度的銜接,發揮協同互補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3.堅持政府主導、專業承辦。強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等方面職責的同時,採取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方式,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和商業保險機構專業優勢,提高大病保險執行效率、服務水平和質量。

4.堅持穩步推進、持續實施。大病保險保障水平要與經濟社會發展、醫療消費水平和社會負擔能力等相適應。強化社會互助共濟,形成政府、個人和保險機構共同分擔大病風險的.機制。堅持因地制宜、規範運作,實現大病保險穩健執行和可持續發展。

(二)主要目標。

到2017年底前,大病保險覆蓋全區所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以下統稱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醫負擔有效減輕。已建立大病保險制度的,要逐步完善政策,根據當地籌資能力和基金結餘情況,穩步提高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至今未建立大病保險的地區,2015年底前必須建立大病保險制度,並兌現待遇。到2017年,建立比較完善的大病保險制度,與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商業健康保險和慈善醫療援助等制度緊密銜接,共同發揮託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公平性得到顯著提升。

二、完善大病保險籌資機制

(一)科學測算籌資標準。

大病保險資金按照不低於上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人均籌資標準的5%籌集,基金結餘較多的地區,可適當提高籌資標準。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收入、醫療保險基金承受能力、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情況、基本醫療保險補償水平、大病保險保障水平和以往開展大病保險盈虧情況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具體籌資標準。

(二)穩定資金來源。

從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大病保險資金。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有結餘的地區,利用結餘基金籌集大病保險資金;結餘不足或沒有結餘的地區,在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年度籌資時統籌解決,原則上城鄉居民無需另外繳納大病保險資金。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多渠道籌資機制,保障制度的可持續性發展。

(三)全面實行盟市級統籌。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全面實行盟市級統籌,實行統一政策,統一管理,統一待遇,提高保障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三、提高大病保險保障水平

(一)全面覆蓋城鄉居民。

大病保險保障物件為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參保人員,保障範圍要與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相銜接。各地區要加大擴面力度,不斷提高參保覆蓋率,確保應保盡保。同時避免發生重複參保、重複享受待遇現象。

(二)重點解決大病患者的高額醫療費用負擔問題。

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人員罹患大病發生高額費用,由大病保險對經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按照政策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