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生育金貼領取條件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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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生育金貼領取條件和流程

  寧波生育金貼領取條件和流程

寧波市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辦理申領手續時需在櫃檯填寫《辦理生育保險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影印件各1份:

(1)本人身份證

(2)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3)生育婦女夫妻雙方的戶口簿、結婚證或《獨生子女證》(原件及影印件)。

(4)醫院出具”生育醫學證明”,即出院小結,上面註明順產還是難產

(5)醫院出具寶寶“出生證明”,全國統一的

(6)活期儲蓄卡(女方實名制卡):浦發銀行、工商銀行、上海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匯。

(7)經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批准書。

(8)失業的生育婦女另需提供經失業保險機構稽核的《勞動手冊》。

(9)參加本市農村社會保險的生育婦女,另需提供本人農保帳戶所在地的區、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業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險待遇申領表(農保)》

(10)非本市戶籍的生育婦女,另需提供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允許生育的證明。

(11)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流產後可以委託他人辦理申領手續,被委託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和委託人的委託書

寧波市申領手續中的具體操作問題說明:

1、申領者提供了夫妻雙方的戶口簿、結婚證,可以不需要提供《獨生子女證》。

2、提供了《獨生子女證》,前兩證就不需要再提供。

3、如果一方或雙方為單位集體戶口,不需要提供戶口簿,但需提供由戶籍所在地警署出具的戶籍明。

4、男方為現役軍人,應提供相關的證明來替代其戶口簿。

5、外籍人員、外省市戶籍人員,不需要提供戶口簿。但須在申請表的相關欄目中填寫清楚。

6、計劃內生育第二胎的申領者,提供的“生育批准證明”,各中心核對後進行復印,原件應退還給申領者本人。

7、對於再婚、流產人員,應對其提供的材料進行仔細的稽核,如提供的材料齊全,各中心應予以操作,如在稽核中遇到疑難問題,可與區計生委取得聯絡。最後還會有區計生委進行把關,如查出有重複享受的人員,按原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