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生育津貼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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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在職工產假、護理假結束後三個月內憑相關證明材料到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津貼申領手續

領取生育津貼的條件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引)產,在下列產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

1、正常生育的即順產,產假為98日(2013年6月1日之後生產的);難產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日;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日。

2、妊娠不滿12周流產的,產假為30日;妊娠滿12周不滿28周流(引)產的,產假為45日;妊娠滿28周以上引產的,產假為98日。

3、生育津貼日支付標準,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引)產上月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除以30日計算。

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日支付標準×產假天數

貼男職工配偶生育,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的,享受10天的護理假津貼。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作為申領護理假津貼的必要條件。

男職工護理假津貼日支付標準,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個月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除以30日計算。

金投保險網小編介紹,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系關於享受生育津貼情形的規定。

1、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用以保障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目前,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支付期限一般與產假期限相一致,期限不少於90天;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期限一般不少於90天。本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2、產假津貼

現法定正常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期15天,產後假期7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流產產假以4個月劃界,其中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15-30天的產假;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很多地區還採取了對晚婚、晚育職工給予獎勵政策,假期延長到180天。

3、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津貼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按照衛生部、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轉發<節育手術常規>的通知》和《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4、其他津貼

比如有的地區規定女職工在生育後,給予男職工一定假期,以照顧生育後的妻子,假期工資照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