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德國的醫療保險和護理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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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國的醫療保險

淺談德國的醫療保險和護理保險

(一)德國醫療保險執行體系

目前,德國醫療保險由法定醫療保險和私人醫療保險兩大執行系統構成。公民就業後可視其經濟收入多少,在法定醫療保險和私人醫療保險之間進行選擇,同時,公民也可以在參加法定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參加私人保險所提供的補充醫療保險。在法定和私人保險間進行選擇所依據的是個人收入水平,由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規定,並適時加以調整。為了保證人人都能享受醫療保險,法律對未成年人和學生作了專門規定。

1.對未成年人和沒有工作收入人的限制

法律規定符合條件參加法定醫療保險的僱員,其家庭成員可一起享受醫療保險的各種待遇,其中未成年子女或配偶(失業)的醫療保險免費參保,這就是所謂的家庭醫療保險。但年滿25週歲後,就不可以再和父母一起參加家庭保險。對於配偶則無年齡限制。私人醫療保險則是繳一人保一人,多子女僱員要參加私人醫療保險,費用要貴得多。

2.對大學生醫療保險的規定

所有在德國大學就讀的大學生,必須參加義務醫療保險。“義務”的含義是:(1)學生必須參加醫療保險,否則不能在德國大學註冊;(2)一般情況下,學生必須在公立的保險公司投保,也可在私立保險公司投保;(3)大學生的義務醫療保險費是由德國政府統一制定的,目前,年繳保費在60-90馬克,有時會在此範圍內做一定幅度的調整。

(二)德國醫療保險市場概況

德國領土35.7萬平方公里,人口8242萬人,2006年國民生產總值為28582.34億美元,人均34679美元,是世界上發達的工業化國家。由於具備雄厚的經濟實力,在倡導建立社會福利國家和社會市場經濟原則下,其法定醫療保險服務的範圍、專案和內容覆蓋非常廣泛。參加法定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包括家屬和未成年人),不管其當時經濟狀況如何,均可得到及時、免費的治療,就診不需要支付現金,病人可在保險基金組織認定的醫院及治療的範圍內自由就診,並可自由選擇開業醫師和專科醫師。

目前,全德國近90%的人口,約7200萬公民參加法定醫療保險,其中,屬於義務投保者的主要是工人、職員及學徒,此外還有海員、養老保險金及失業金領取者、自由職業者、傳媒工作者和大學生等。現在,德國約50%的醫療衛生支出是由法定醫療保險承付的。餘下的近10%的居民大都參加私人醫療保險。參加法定醫療保險由僱主和僱員各繳費50%,繳費率佔工資收入的14%-15%(各保險公司繳費比例不盡相同,平均在14.3%左右)。繳費基數設封頂線和保底線,2001年封頂線為3350歐元,保底線為325歐元,即3350歐元以上部分不再徵繳,而工資性收入低於325歐元可免除繳費義務,封頂線和保底線由政府每年加以調整。

近幾年,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開支已佔GDP的33.3%以上,其中1/3的資金用於法定養老保險開支,1/5以上的資金用於法定醫療保險開支。

(三)德國醫療保險存在的.問題

德國的醫療保險體制發展到現在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過分追求團結互助的宗旨,使得健康保險如同吃大鍋飯,投保人、醫院、藥房、保險公司任何一方都沒有降低醫療費用的意識。收繳保險費的增長速度趕不上醫療保險費用支出的增長速度,法定醫療保險公司赤字嚴重。在不考慮繳費基數的前提下,法定醫療保險徵繳比例已從30年前的8%增加到現有的14%-15%.為此,德國政府於2003年下半年推出了醫療保險改革方案。

2004年,德國開始實施《法定醫療保險現代化法》,對醫療保險體系的主要支柱——法定醫療保險制度進行大規模革新。醫改的原則是在堅持團結互助、社會共濟的基礎之上,增強國民對醫療健康的“自我責任”:一方面鼓勵投保人積極參與疾病預防和及早診治計劃,另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個人承擔部分醫療費用。

二、德國的護理保險

1990年,統一後的德國人口自然增長率為零。連續20年人口的負增長致使人口數量減少,人口老化嚴重,65歲以上老人佔全國人口的15%.據德國聯邦統計局提供的數字,2006年,參加法定及私人護理保險者已分別達7137萬人和848萬人,享受護理者達181餘萬人,其中2/3是75歲以上的老年人。在德國,74歲以上的老年人中有23%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社會提供護理服務,這些老年人中有72%住在家裡,只有28%生活在養老院中。由於人口老齡化,德國於1994年又頒佈了《護理保險法》,成為繼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事故保險、失業保險四大險種之後的“第五大支柱”險種。

(一)德國護理保險制度的內容

德國法律規定了“護理保險跟從醫療保險的原則”,即所有醫療保險的投保人都要參加護理保險。護理保險是逐步實施的,從1995年1月1日開始交納保險費,同年4月1日起開始提供與家庭醫療有關的保險給付和服務,這是第一階段;從同年6月1日起,開始提供與規定醫療有關的保險給付和服務,此為第二階段。

1.護理保險的宗旨

護理保險的宗旨主要有兩點:第一,社會互助與個人自助。社會保險體系中的責任主體是由國家成立的自制性社會組織,即社會保險機構來負責社會保險事務,保險費由個人、單位和國家三方共同負責,其中個人與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超過2/3,國家財政解決剩下的費用;第二,收支定價制和風險定價制。社會保險採用收支定價制,把現收的保費收入用於支付當期的保費支出,其中社會養老保險實行代際互助,即一代人為上一代人買單,由在職僱員與僱主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支付相同時期退休勞動者的養老保險金。

2.護理物件與護理需求的分類

國家官員、法官和職業軍人由國家負責,他們患病和需要護理時有專門人員負責並承擔有關費用。除此之外的所有公民則納入法定護理保險體系。護理分為在宅和住院護理兩大類,先後於1995年4月1日和1996年7月1日引入。護理按需要強度分成3類:第一類主要是指在個人飲食、衛生、日常行動方面1周至少需要幾次服務,比基本醫護的時間多;第二類主要是指1天至少需要3個不同的時間內3次服務,比基礎醫護的時間多了2次,並1周需幾次家務服務;第三類是指需日夜服務並1周需幾次家務服務,每天至少5次,比基礎醫護的時間多4次。

3.護理保險的給付

在宅護理實物待遇給付第1類、第2類、第3類每月分別是750馬克、1800馬克、3750馬克,護理補貼第1類、第2類、第3類分別是400馬克、800馬克、1300馬克;在院護理金從2500馬克到3300馬克不等,而護理院的食宿等需投保者自理,平均約每月1500馬克。截止2005年初,參加法定及私人護理保險者已分別達到7137萬人和848萬人,享受護理者達181餘萬人。

(二)護理保險的管理與就業

為了提高護理管理水平,德國頒佈了《護理保險法》,對護理職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德國醫院護理管理組織相當嚴密,醫院設立護理院長或護理部主任,只有接受過護理高等教育和管理專業訓練的人才有資格擔任。護理人員除護理院長(主任)外,還有護士長、高階護士、註冊護士、助理護士4個級別。註冊護士以上資格的護理人員才能直接護理患者,助理護士只能為護士或醫師做一些準備和協助配合工作。按照規定,住院護理的3類護理患者除護理時間不同以外,護、患比也很不相同,例如3類患者為1人最多護理4人。另外,護理管理的監控系統也很先進,各病區都有終端與主機聯網,護理院長或主任每天都要審閱各科室的護理資訊,還可隨時開通監控電視系統觀察各科室護士的工作情況,並能與各病區雙向交流,應病區護士長要求及時調配護理人員等。

護理專業化的發展促進了護理教育的多元化。德國的護理教育已有160餘年的歷史。目前,德國的護理教育有3個層次:中專、專科培訓、大學本科。德國的護理教育以中專為主,現有公立護士學校943所,接受護理教育的最低要求是完成10年的基礎教育,入學年齡為17週歲。德國的繼續護理教育,也稱專科培訓,主要是為臨床培養專科護士,其資格由地方政府予以確認。全國已有50所護士學校開設了繼續教育有關專業,所設專業主要有重症監護、精神科護理、手術室護理、癌症護理、社群護理和公共衛生等。德國的大學護理教育起步較晚,1992年開設了護理科學、護理教育學、護理管理學的學士專業,但發展比較快,目前有七八所大學招收本科生。

護士就業人數的增加是《護理保險法》實施後的最直接也是最明顯的結果。據保險公司估算,這個法規為護士增加了2萬個新的就業崗位。

三、德國醫療保險與護理保險對我國的啟示

護理保險是適應人口老齡化發展的一項重要應對措施。我國已經步入了老齡化社會,加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大中城市“四二一”的家庭結構比較普遍,以家庭養老的方式難以滿足社會需求。而我國的護理保險市場則剛剛起步,處於供求脫節狀態。隨著需求和供給很多因素的變化,長期護理保險在我國將會是一個非常具有發展潛力的保險產品,我國的護理保險市場會逐步發展並完善。

應把醫療保險和護理保險法制化。首先,建立社會保險體系,堅持社會保險制度法制化。德國社會保險法律已經形成完整的體系,這個體系不僅包括原則性的指導思想,也包括具體細緻的制度規定。這種做法體現了法治國家的特徵。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公民和企業的權利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因此,社會保險制度法制化是建立規範的社會保險體系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從執行層面看,社會保險制度在全國應該是統一的,在長時間內應該是穩定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這個要求。其次,社會保障水平要與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允許為社會提供很高的保障水平。因此,建立國家有限責任、個人保障充分這一可持續並且可承受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必要的。在一開始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時候,就要明確基本思路,儘量明確法定社會福利的範圍、程度和佔財政負擔的比重。再次,要建立高效率、低成本執行的社會保險機構,這是做好社會保險

鑑於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嚴重、護士就業困難、護理教育重視專業知識,以及醫院護理存在“效益至上”的現狀,我們可以從德國的護理保險與護理事業中得到一些啟示:第一,在立法和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充分考慮老齡化和部分就業的社會發展趨勢。我國社會老齡化的趨勢不可逆轉,在人口眾多的情況下充分就業也不可能,在當前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和社會保險立法的過程中,需要對此充分注意;第二,社會保險作為社會保障工作的一部分,屬於中央政府職權,應納入中央財政管理。社會保障面向全體公民,在全國範圍內制度、標準都是統一的。因此,中央政府應負責全社會的社會保障工作。可以借鑑德國的經驗,但要進行試點,在一些人口老齡化程度嚴重的大城市,如上海、北京先進行商業性護理保險的試點,積累經驗,然後實行社會化長期護理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