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異地大學聯考政策方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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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試行)

廣東省異地大學聯考政策方案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廣東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工作,保障隨遷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權利和升學機會,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廣東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137號)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隨遷子女是指跟隨父親或母親在廣東省生活、就學的非廣東省戶籍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廣東省戶籍就業人員子女。

第三條 做好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工作,是堅持以人為本、促進教育公平的客觀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按照國家和省的工作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穩妥地推進隨遷子女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工作。

第四條 各地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等相關部門依據本實施辦法,具體負責對隨遷子女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報考資格審查工作。

第二章 報考條件和實施時間

第五條 按照《關於開展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工作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10〕32號)、《關於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戶城鎮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66號)的要求,異地務工人員、高技能人才及其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取得入戶的,隨遷子女不受入戶年限、就學年限等限制,2013年起可在廣東省報名參加大學聯考。

第六條 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就讀中等職業學校(簡稱中職學校,含技工學校,下同),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2014年起可在廣東省報名參加高等職業學院招收中職學校畢業生招生考試(即:“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和高職院校對口自主招生考試):

(一)父親或母親在廣東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

(二)父親或母親在廣東省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三)父親或母親持有廣東省居住證,有效期截止至當年大學聯考報名規定時間,已連續3年以上(含3年)。

(四)父親或母親在廣東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費累計3年以上(含3年);

(五)隨遷子女具有廣東省中職學校3年完整學籍。

第七條 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就讀普通高中,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2016年起可在廣東省報名參加大學聯考:

(一)父親或母親在廣東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

(二)父親或母親在廣東省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三)父親或母親持有廣東省居住證,有效期截止至當年大學聯考報名規定時間,已連續3年以上(含3年);

(四)父親或母親在廣東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費累計3年以上(含3年);

(五)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會考;

(六)隨遷子女在父親或母親就業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階段學校3年完整學籍。

第八條 對其他不符合以上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經戶籍所在地省級招生辦公室同意,2014年起可在廣東省借考。

第三章 報考要求

第九條 符合報考條件的隨遷子女報名參加大學聯考應當在當年大學聯考報名規定的時間內,持本人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及相關的證明材料按要求到就學學校所在地的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名點辦理報名手續。

第十條 隨遷子女報名時,應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和影印件:

(一)父親或母親在廣東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證明:提供《廣東省就業失業登記證》、《勞動合同》、《工商企業登記證》等其中一項有效證明材料;

(二)父親或母親在廣東省具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提供房地產權證、購房合同、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等其中一項有效證明材料;

(三)父親或母親的《廣東省居住證》(在深圳市報考的提交《深圳市居住證》);

(四)父親或母親在廣東省累計繳費3年以上(含3年)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證明材料;

(五)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會考及在父親或母親就業所在地市的高中階段學校3年完整學籍的有關證明。

第十一條 符合報考條件的隨遷子女應當填寫《廣東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大學聯考報名資格稽核表》(見附件),並按報考條件要求出示相關證明材料,由其父親或母親就業所在地縣(市、區)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管局)、教育局稽核。經上述四部門認定後方可報名參加大學聯考。

第十二條 隨遷子女報名參加升學考試應當認真填報基本資訊、報考資訊及出示有關的證明材料,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如果隨遷子女的有關材料及有關證件不齊備或弄虛作假的,一律不準報考。對弄虛作假取得報名資格的隨遷子女,一經發現,取消報名資格。已被錄取的隨遷子女,一經查實有關證件不齊備或弄虛作假的,取消錄取資格。

第十三條 隨遷子女報名參加大學聯考,應使使用者口簿上的現用姓名(須與身份證同名)報名,並以此作為考試、錄取的依據。隨遷子女因本人填報的資訊錯漏造成無法考試、錄取的,其責任由隨遷子女本人自負。

第十四條 不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如需在廣東省參加借考,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省級招生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戶籍所在地省級招生辦公室同意,方可在廣東省其父親或母親就業所在地市借考。報名時,隨遷子女應當出示戶籍所在地省級招生辦公室同意的有關書面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到其父親或母親就業所在地市招生辦公室辦理大學聯考借考手續。在廣東省借考的隨遷子女應當回到戶籍所在省(區、市)參加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