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傷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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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工傷保險費率

關於調整昆明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

根據《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雲南省財政廳轉發<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和<關於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雲人社發〔2015〕184號)的要求,按照工傷保險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調整現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傷風險類別劃分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並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見附件),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費率參照一類風險行業執行;參保單位的工傷風險類別按照各級編制委員會、社團主管部門下達的機構性質,以及工商登記註冊的主營業務情況對應確定。參保企業、事業單位因經濟產業結構變動,主營業務變化的`,重新確定行業風險類別。勞務派遣企業,根據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或根據多數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確定其工傷風險類別和費率檔次。實行特殊行業繳費的參保單位,可按照建築工程造價提取一定比例、經營服務面積核定人數或噸礦產品相應費率的方式計算並繳費,實行實名登記參保,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行業基準費率設定

按照工傷保險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我市一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分別為:一類行業0.18%、二類行業0.36%、三類行業0.63%、四類行業0.81%、五類行業0.99%、六類行業1.17%、七類行業1.44%、八類行業1.71%。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根據昆明市工傷保險基金支撐能力適時調整。市級基金完成當年應上繳的省級調劑金,預備工傷預防費用後,累計結存的正常規模應控制在12個月平均支付水平,基金累計結餘超過18個月平均支付水平的,次年應下調基準費率;當基金累計結餘低於9個月平均支付水平時,按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上調基準費率。調整基準費率具體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經過測算後確定和實施。

三、行業費率浮動執行機制

(一)費率浮動檔次

單位費率浮動以參保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支繳率(即:參保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待遇支出佔該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為主要考核指標,參考工傷事故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一類行業分三個檔次,其基準費率不下浮,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二)費率浮動辦法

用人單位初次繳費的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實行每年浮動一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單位上一年度工傷保險費支繳率確定其所適用的浮動費率檔次,在執行費率基礎上實行浮動。

1.參保單位上一年度工傷保險費支繳率為100%-120%(含100%,不含120%)的,向上浮動1檔;工傷保險費支繳率超過120%(含120%)的,向上浮動2檔。費率浮動最高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2.參保單位上一年度工傷保險費支繳率為50%-80%(含50%,不含80%)的,向下浮動1檔;工傷保險費支繳率低於50%(不含50%)的,向下浮動2檔。費率浮動最低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昆明市財政局

  2015年9月30日

昆明工傷保險簡要辦事提示

(1)工傷康復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3)工傷保險待遇

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經認定為工傷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療期間待遇、工傷醫療終結後一次性發放的待遇、工傷醫療終結後定期發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