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天津工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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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傷賠償標準2015是多少?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解答。

2015年天津工傷賠償標準

據瞭解,天津市對1至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作出調整,進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更好保障工傷人員及供養親屬基本生活,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天津工傷賠償標準2015,新的待遇標準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一、傷殘津貼

2014年底前享受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津貼:一級傷殘290元,二級傷殘280元,三級傷殘270元,四級傷殘260元。調整後傷殘津貼每月低於下列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齊,具體標準是一級2820元、二級2697元、三級2575元、四級2452元。

二、退休工傷人員補貼

2014年底前鑑定為工傷一至四級的退休人員(包括退職人員),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補貼:一級傷殘60元,二級傷殘50元,三級傷殘40元,四級傷殘30元。調整後工傷人員補貼與養老金之和每月低於下列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齊,具體標準是一級2820元、二級2697元、三級2575元、四級2452元。

三、供養親屬撫卹金

2014年底前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3元,最低發放標準1246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85元,最低發放標準934元。

【天津市工傷職工可以享受的待遇】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可以享受的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執行。參加工傷保險且符合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待遇專案:(一)工傷醫療費;(二)工傷康復費;(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四)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五)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六)生活護理費;(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八)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九)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十)喪葬補助金; (十一)供養親屬撫卹金;(十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用人單位承擔的待遇專案:(一)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內的生活護理; (三)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職工享受的生活護理費及標準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因工死亡,可以享受撫卹待遇及領取撫卹金的親屬類別

供養親屬是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內的人員,依靠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2)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3)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4)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5)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的;(6)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7)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供養親屬享受的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符合條件的近親屬可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因工死亡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致殘並被鑑定為1-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享受的待遇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1-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5%-9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致殘並被鑑定為5-6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享受的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致殘並被鑑定為7-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享受的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7-13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