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重慶市產假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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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於2016年3月31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那麼2016年重慶市產假又有了哪些新規定,?以下是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2016年重慶市產假新規定

4月1日起增加10天

《通知》規定,2016年4月1日前,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原市人事局《關於國家機關、黨派、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婚假問題的通知》(渝人發〔1999〕17號)規定,給予婚假五個工作日,符合條件的同時按原《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享受晚婚假。企業職工按照原市勞動局《關於企業職工請婚喪假的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0〕24號)的規定,給予婚假五日,符合條件的同時按原《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享受晚婚假。

2016年4月1日起,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婚假原則上應在職工本人結婚時享受,如遇特殊情況需另行安排時間休婚假的,經單位領導同意,在辦理結婚登記之日後十二個月內休完。

產假調整

從今年起增加30天

2016年1月1日前,女職工生育的,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619號)和原《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享受產假和晚育假,不再休增加的產假。

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按照修訂後的《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增加產假三十日。

護理假調整

4月1日起男方可休15天

2016年4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男方給予護理假十五日。

按照規定所休的婚假、產假、護理假的假期,原則上應當連續使用(單位同意的除外),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拓展閱讀】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於2016年3月31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1.重慶地區的婚假有多少天?還有晚婚假嗎?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國家都在鼓勵生育了,你還想要晚婚假,門兒都沒有。

2.重慶地區的產假是多少天?產假修滿了可以申請延長嗎?延長產假工資待遇怎麼發?丈夫有陪產假嗎?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三十日。國家規定的產假為九十八天,也就是說重慶地區女職工可以享受128天的產假,產假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週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照不低於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但不得低於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護理假十五日,護理假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3.重慶地區已經全面放開二胎生育了嗎?生育二胎還需要辦理什麼手續不?

是的,全面放開。《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戶籍地或者女方現居住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進行生育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辦理。

4.已經生育了兩個小孩的夫妻,還可以再生育一個小孩嗎?再婚夫妻可以再生育小孩嗎?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有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1)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經市或者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2)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患有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是經醫學干預後,市或者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可以生育正常嬰兒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但是復婚夫妻除外:

再婚前雙方合計育有一個子女,再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再婚前雙方合計育有兩個及以上子女,再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