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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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開封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

  汴人社〔2014〕139號

  關於印發《開封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的通 知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後的《開封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14年11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開封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河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號,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參加生育保險,為其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 開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管全市生育保險工作,各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第四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建立風險調劑金制度,市級風險調劑金從市直及各縣、區職工生育保險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按照當年實際徵收生育保險費的10%確定。

第二章 基金徵繳和管理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延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生育保險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繳納生育保險費。

國家機關和其他由財政負擔工資的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繳費比例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5%確定。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確定。

第七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和省、市有關規定,生育保險費由各級經辦機構統一徵繳,分賬管理。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辦理生育保險登記。

第九條 生育保險繳費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條 用人單位轉讓、合併、兼併、租賃、承包經營的,接收或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用人單位相應的生育保險責任。用人單位破產、撤銷時,要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挪用。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含以下專案:

(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四)國家和本省規定與生育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的範圍按照《河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開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暫行辦法》和《開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專案管理暫行辦法》執行。並根據生育保險特點,適當調整生育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設施和診療專案範圍。

第十四條 女職工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生育保險基金按以下限額標準支付:

(一)產前檢查(圍產保健):1200元/例;

(二)自然分娩(包括手法助產):3000元/例(含常見併發症及產後訪視);

(三)助產分娩(包括產鉗助產、胎頭吸引、臀位助產、臀位牽引):3600元/例(含常見併發症及產後訪視);剖宮產:4500元/例(含常見併發症及產後訪視);

(四)剖宮產的同時做其他相關婦產科手術:5000元/例。

第十五條 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生育保險基金按以下限額標準支付:

(一)放置、取出宮腔內節育器(含檢驗費、普通環):200元/例;

(二)輸精管結紮術(含檢驗費):3000元/例;

(三)輸卵管結紮術(含檢驗費):4000元/例;

(四)輸精(卵)管復通術(含檢驗費):4000元/例;

(五)早期妊娠需在門診終止妊娠(含孕情檢查、檢驗費):700元/例;

(六)妊娠滿12周以上住院終止妊娠:2000元/例;

(七)引產:3000元/例。

第十六條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定點醫療管理。職工因急診、急救、異地安置等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符合規定的,按照第十四條、十五條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 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生育發生的醫療費實行定額補助,補助金額為第十四條規定標準的50%。

第十八條 職工分娩住院床位費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每床每天20元。超過該標準部分由個人負擔;低於該標準的,生育保險基金按實際費用支付。

第十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狀況以及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變動情況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