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農機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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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農機補貼政策是怎樣的呢?大家是否瞭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黑龍江農機補貼政策

  黑龍江農機補貼政策

  黑龍江省2016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實施方案

按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精神及農業部2016年購機補貼政策“縮範圍、控定額、促敞開”的總體要求,結合我省農業生產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縣為單位公開補貼資金使用方案、資金額度、工作程式、補貼物件等,陽光操作,公開透明。

(二)堅持先購後補的原則。購機者必須先購機,再申請補貼,經搖號確定為補貼物件後方可享受補貼。

(三)堅持突出重點的原則。在補貼資金的使用上,向農機化作業薄弱環節的機具傾斜。

二、實施範圍及重點

農機購置補貼實施範圍是全省各縣(市、區)及森工林業系統。補貼要突出重點,補齊短板,加快提升玉米、水稻收穫等薄弱環節的機械化水平。重點解決玉米秸稈綜合利用問題,對摟草機、抓草機、壓捆機、撿拾壓捆機、秸稈粉碎還田機、深鬆機、帶深鬆功能的聯合整地機、翻轉犁、圓盤耙、免耕播種機、莖穗兼收型玉米收穫機和能夠直接完成秸稈打包的聯合收割一體機實行“敞開補貼”,即購置上述12個品目和型別機具的購機者,可全部享受補貼政策。

平原旱田區補貼100馬力以上拖拉機及配套機具、聯合收穫機等;水稻主產區補貼45馬力以上拖拉機及配套機具、水稻插秧機和水稻聯合收穫機等;山區半山區、丘陵漫崗區補貼45馬力以上拖拉機及配套機具和聯合收穫機等。

三、補貼機具種類和標準

(一)機具種類。按照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範圍,結合我省實際,確定的補貼機具種類為:耕整地機械、種植機械、收穫機械、收穫後處理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等6大類11個小類24個品目機具(詳見附件1)。鼓勵各市縣在省確定的補貼範圍基礎上進一步縮減補貼品目。

(二)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最高限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限額補貼標準。一般機具單機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乾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效能青飼料收穫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25萬元。(《黑龍江省2016年度農機購置補貼額一覽表》另行釋出)

(三)補貼機具產品資質。補貼機具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產品,且補貼機具應是已獲得部級或省級有效推廣鑑定證書的產品。補貼機具產品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資訊的永久性銘牌。

被明確取消補貼資格的或不符合生產許可證管理、強制性認證管理的農機產品不可申請補貼。購機者要在諮詢當地農機主管部門後購置機具,避免發生購置機具不在補貼範圍內的情況。

四、補貼物件的確定及經銷企業的公佈

(一)補貼物件。補貼物件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申請補貼人數較多而補貼資金指標不足時,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以縣為單位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補貼物件。已帶地加入農機合作社的購機者,原則上不再享受補貼政策。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同步兌現(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另行印發)。

補貼物件可自主選擇補貼產品經銷企業購機,也可通過企業直銷等方式購機。按照權責一致原則,補貼物件應對自主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承擔相應風險。

(二)申報補貼數量。以戶為單位申報,每戶只能申報1臺套;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限購數量由各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的確定。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並向社會公佈。根據“誰確定、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應對其確定的補貼產品經銷企業違法、違規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允許經營補貼產品。

五、操作程式

(一)制定省級實施方案。省農委、省財政廳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印發的《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下發《黑龍江省2016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實施方案》,確定本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辦法、補貼範圍等。

(二)制定市、縣級資金使用方案。各地農機、財政部門接到省下發的《黑龍江省2016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實施方案》檔案後,編制本地《2016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以下簡稱《資金使用方案》)。明確本地補貼重點、資金安排意見、購機方式、時間及補貼物件的.確定方法等。市級要科學合理分配補貼資金,資金分配原則上以播種面積為主,綜合考慮所轄各縣現有農機合作社數量、規範社數量和上年度縣(市、區)資金使用效率等因素。各市(地)對縣(市、區)分配補貼資金時,是否明確劃分專案由各市(地)結合實際自定。各縣(市、區)的資金使用方案要經所在市(地)審定批覆後實施。為不影響補貼搖號工作,在縣級資金使用方案中需明確實行“敞開補貼”的機具及報廢更新補貼購置機具報名時限。

(三)開展政策宣傳。縣級資金使用方案得到批覆後,要立即通過媒體及鄉村公告等有效形式,將本年度“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後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補貼政策及本縣農機購置補貼申報程式、採取公開搖號確定補貼物件的方式等資訊及時向購機者公佈和宣傳,做到家喻戶曉,讓有享受農機補貼願望的購機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四)受理補貼申報。鄉鎮負責組織農機購置補貼申報工作。申報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要在本村開具確認購機者身份的證明,並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影印件到鄉鎮報名(農民合作社憑法人代表證和營業執照報名;監獄系統、森工系統職工由監獄管理部門和森工管理部門組織報名),並填報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附件2-1),並在政策告知書上簽字(附件2-2),鄉鎮(監獄管理部門、森工管理部門)對購機者申請表進行歸檔備案。

(五)機具購置。購機者在填報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自主購機,購機時與生產企業確定的經銷商進行價格議定,滿意後交款提貨。經銷商必須給購機者開據由稅務部門監製的正式發票(按國家稅務總局[2014]27號公告要求,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屬於機動車,必須開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產品合格證等。

(六)購機報名稽核。購機者提貨後,按規定時間憑發票、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本人身份證和機具實物到鄉鎮(監獄管理部門、森工管理部門)進行核實登記,拍攝人機合影,拖拉機、聯合收等需要上牌照的機具必須提交落牌照手續。購機者登記時要提供個人銀行賬號。鄉鎮(監獄管理部門、森工管理部門)對實際購機情況進行核實確認彙總後行文報縣級農機部門。

(七)確定補貼物件。縣(市、區)農機、財政部門根據本縣方案規定的截止時間、補貼重點和補貼資金額度,按實際購機者所用補貼指標確定補貼物件,如申報補貼指標不超過本縣方案規定的補貼資金規模,可直接確定補貼物件;如超過本縣方案規定的補貼規模,要採取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補貼物件。補貼搖號工作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下共同組織開展,並邀請人大、政協、公安、工商、公證等相關部門和購機者代表現場監督,搖號過程進行全程錄影,並在當地電視臺播放。確定的補貼物件要在村公示不少於7天,經公示無異議後,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確認,組織獲得補貼的購機者填報購機補貼農機具登記資訊表(附件3)。購機者和農機產銷企業分別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八)補貼資金結算。各縣(市、區)農機部門彙總結算資訊後,向本地財政部門提出結算申請,財政部門稽核確認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一次性支付到購機者銀行卡中,並在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將有效補貼資料確認為“已結算”狀態。

(九)驗收與總結。購機補貼工作結束後,各縣(市、區)農機、財政部門對本轄區補貼資金使用和補貼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形成總結報告並報市(地)農機、財政部門,各市(地)在2016年11月30日前,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省農委和省財政廳。市(地)農機、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督管理,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並將問題處理結果報省農委、省財政廳。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縣(市、區)作為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主體,應對補貼政策落實負主體責任。農機、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明確任務和責任。成立由縣主要領導牽頭,人大、政協、紀檢監察、財政、農機、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政策的重大事宜,監管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各級政府要加大保障力度,安排必要的組織管理工作經費,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各項工作正常開展。地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稽核、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補貼投訴調查處理和督辦等工作。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使用等事宜,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同時,強化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內部約束機制,農機購置補貼重要工作事項須由集體研究確定。

(二)規範操作,嚴格管理。各縣(市、區)農機部門要公開、公平、公正地確定補貼物件,嚴禁強行向購機者推薦產品。全面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網路化,各地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全部使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軟體系統。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購機者自主選擇權,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洩露補貼資訊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保護購機者合法權益。對購置實行牌證照管理的機具,其所有人要在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牌證照,加強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層人員素質和能力,依法開展補貼機具的質量調查,督促企業做好售後服務等工作。

(三)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民政策,又是促進產業發展政策。各地要正確把握政策取向,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調控作用,鼓勵突出補貼重點,向農業生產急需的薄弱環節機械給予重點傾斜,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優化,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加快落後地區農機化發展步伐,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要深入搞好農機裝備需求調研,科學分析現狀與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長期農機購置補貼規劃,為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持續深入實施提供有效支撐。

(四)公開資訊,接受監督。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路、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積極宣傳補貼政策;要建立完善農機購置補貼資訊公開專欄,確保專欄等資訊公開載體有效執行;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重點公開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式、投訴諮詢方式、資金規模和使用進度、補貼受益物件、違規現象和問題等;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後,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所有享受補貼的購機者資訊(格式見附件4)及落實情況在當地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佈,同時要注意保護個人隱私。

(五)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全面履行監管職責,以問題為導向,適時開展專項督導檢查,強化監管,嚴懲違規,對違規現象和問題主動向社會公佈;要高度重視群眾舉報投訴受理查處工作。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通過電話、網路、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要對投訴集中、“三包”服務不到位、採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範、未按規定使用輔助管理系統、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線索具體的投訴進行重點調查核實。對於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的生產和經銷企業,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視調查情況可對違規企業採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等措施,並將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視調查情況及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建議,採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暫停補貼、取消補貼資格及列入黑名單等措施,要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佈,並視情況抄送工商、質量監督、公安等部門。同時將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的處理情況報農業部。

農機生產和經銷企業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農機生產或經銷企業自行承擔。

(六)加強宣傳,搞好服務。各地要加大宣傳力度,採取一切可行辦法,廣泛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資訊,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宣傳到村到戶,讓購機者充分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式和要求。要搞好諮詢服務,認真答覆購機者提出的問題。要協調督促農機生產和經銷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和售後服務工作。要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設立監督舉報電話,瞭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和購機者訴求,安排專門機構受理投訴,對存在質量問題、投訴較為集中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按管理許可權及時處理,切實保護好購機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