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工傷認定時限的勞動者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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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工傷認定時限的勞動者如何賠償

  超過工傷認定時限的勞動者如何賠償

【案情】

2010年8月29日,李知能掛靠山東德泰裝飾公司後,以山東德泰公司“授權委託人”名義與秀山縣文化廣電新聞局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獲取該工程專案的施工(10月20日,李知能與山東德泰公司簽訂《裝飾工程內部承包協議》)。9月23日,李知能與文成兵簽訂《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書》,將秀山體育館內消防“排煙安裝工程”分包給文成兵,之後,文成兵又將該承包業務轉包給趙世嶺,趙世嶺又將承包的“排煙安裝工程”中的“內管”安裝業務交由張建施工。10月16日,徐厚義、楊國慶受張建的`安排,趕赴秀山體育館工地安裝通風管道。10月29日,楊國慶在該工程工地從事通風管道安裝工作時,不慎從樓梯上跌落致傷。楊國慶受傷治療期間,李知能墊付醫藥費1萬元,張建墊付醫藥費及生活費30萬元。醫療期間,山東德泰公司向楊國慶藉資7萬元。楊國慶受傷後因多種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經仲裁無果後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由山東德泰公司賠償其因工受傷損失共計1981354.76元。

【評析】

勞動者因工受傷後,超過工傷認定時限而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傷者可以直接通過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訴訟程式獲得救濟。但在各項損失費用的計算上,參照工傷保險待遇賠付標準進行計算。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勞動者因工受傷後,超過工傷認定時限而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傷者可以直接通過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訴訟程式獲得救濟,但在各項損失費用的計算上,是否可以參照工傷保險待遇賠付標準進行計算。

依據法律規定,超過法定期限未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律後果有:第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用人單位或傷者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的工傷認定申請,因而無法獲得法規規定的工傷認定書;第二,傷者無法啟動勞動能力鑑定部門的勞動能力鑑定;第三,傷者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或者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由於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不能替代工傷認定行政部門的職責,對傷者是否為工傷作以確認,不能對未經工傷認定的勞動者作出是否為工傷的結論性評定。故勞動者工傷認定超期後,其工傷保險待遇無法得以實現,其權利如何救濟,已經是司法實踐中面臨的困惑之一。

在現行法律、法規未作修改的前提下,在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之間如何尋求一個解決問題的辦法是當前最迫切的問題。而受傷職工在無需以工傷確認為前置條件的情況下,通過一般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獲取救濟,也不失一種解決糾紛的路徑選擇。按此路徑,人民法院無需以工傷行政部門的工傷確認為前置,而依照僱員受損的民事侵權理論,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總承包人的現場安全保障義務等原理確定賠償主體,其賠償專案和賠償標準,參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而不依據一般侵權賠償標準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