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由職業者社保繳費比例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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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由職業者如何上社保?

北京自由職業者社保繳費比例及待遇

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有勞動能力的自由職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自由職業者,須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同時參加,並享受相應的待遇。

自由職業人員指在沒有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期間,依靠提供勞務,並獲得合法勞動報酬的人員。

養老保險

自由職業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以本市上一年最低工資標準至本市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300%之間的範圍內由自由職業者根據收入情況自行確定。繳費比例暫為20%。個體工商戶受僱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由僱主和受僱人員共同繳納。其中僱主按14%的比例繳費,受僱人員按6%的比例繳費,今後受僱人員的繳費比例隨北京市企業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統一進行調整。繳費基數由僱主與受僱人員視受僱人員的收入情況協商確定。受僱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由僱主代為扣繳。

自由職業者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自由職業者按社會保障號碼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自由職業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自由職業者個人繳費基數的11%建立。

自由職業者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其計算辦法按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息辦法執行。

自由職業者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自由職業者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自由職業者死亡,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餘額及利息可以繼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為自由職業者列印個人賬戶結算單,並隨時提供查詢服務。

待遇: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自由職業者,經區(縣)勞動行政部門稽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二、1998年7月1日以後參加養老保險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加過養老保險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以上。

自由職業者以前在企業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並有繳費記載的,其繳費年限與按本辦法參加養老保險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其1992年10月以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自由職業者以前在國有、集體、外資及港、澳、臺資企業工作過,1992年10月以後由於原企業沒有參加養老保險,可補繳1992年10月以後企業和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後,1992年10月以前符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為繳費年限。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此前無繳費年限的自由職業者,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1998年6月30日前有繳費年限的自由職業者,基本養老金由四部分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自由職業者,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自由職業者,其繳費年限滿10年的,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計發,在此基礎上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自由職業者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計發;

三、過渡性養老金:以自由職業者1992年至1997年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乘以1%,自由職業者退休時再乘以退休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與1997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

四、綜合性補貼:按本市現有規定發放的各項價格補貼、生活補貼及過渡性補貼。

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同時執行本市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制度。

自由職業者1998年7月1日以後參加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加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0年的,不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待遇,其歷年個人繳費額(包括個人賬戶利息)一次性全部支付給本人。

自由職業者流動、符合養老條件或者死亡時,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憑證辦理轉移、清算、終止養老保險關係等手續。

失業保險

自由職業者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的標準繳納失業保險費。

個體工商戶受僱人員的失業保險費由個體工商戶僱主繳納。

自由職業者失業後,按規定在30日內到戶口所在區(縣)、街道(鎮)勞動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中斷就業;二、本人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已滿一年,並履行繳費義務。

自由職業者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時限

根據其失業前連續繳費時間確定:連續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救濟金;連續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救濟金;連續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救濟金;連續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救濟金;連續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救濟金的辦法計算,確定發放的月數。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救濟金髮放標準:

連續繳費時間不滿5年,失業救濟金月發放標準為217元。連續繳費5年以上,前12個月的發放標準為:連續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10年的,失業救濟金月發放標準為233元;連續繳費時間10年以上不滿15年的,失業救濟金月發放標準為248元;連續繳費時間15年以上的,失業救濟金月發放標準為264元;從第13個月起,失業救濟金月發放標準為217元。

失業救濟金髮放標準隨我市失業救濟金正常調整制度調整。

自由職業者連續繳費時間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自由職業者未中斷就業的,其在原單位的工作時間和繳費時間可與按本辦法實施後的繳費時間合併計算;二、自由職業者中斷就業的,自重新繳費之日起重新計算其繳費時間。中斷就業期間,可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自由職業者重新就業後,對其尚未領完的失業救濟金期限可折算為繳費年限並與其重新就業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連續繳費時間。三、自由職業者間斷繳費時間不得計算為連續繳費時間。

自由職業者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因病(不含因打架鬥毆等行為致傷、致病的)到社會保險機構指定的醫院就醫的,可以補助本人醫療費的50%—80%,累計醫療補助費數額不超過自由職業者領取失業救濟金總額的80%。

自由職業者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患危重病,醫療補助費超過規定數額,個人負擔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市、區縣社會保險機構審批可酌情給予補助。

自由職業者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或採取計劃生育措施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自由職業者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參照本市在職職工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救濟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由職業者,不享受或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連續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

二、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

三、不辦理或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辦理失業登記的;

四、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的;

五、重新就業的;

六、參軍或出國定居的;

七、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工作的;

八、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其他職工。

大病醫療保險

自由職業者按上一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7%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

個體工商戶僱工的,受僱人員的大病醫療保險費由僱主代為繳納,其中僱主按上一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繳費,受僱人員按1%繳費。

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的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謀職業的,以上一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70%為基數,按7%的比例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

自由職業者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及以上,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且連續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上一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1%繳費;連續繳費不滿10年的,按全市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7%繳費,滿10年後改按1%繳費。

自由職業者初次繳費6個月後發生的大病醫療費用,方可按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原在企業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用的年限可以與按本辦法繳費的年限合併計算。

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自由職業者須連續繳費,不應間斷。逾期三個月未繳費的,視為間斷。間斷前連續繳費滿5年並沒有報銷過大病醫療費的,其再次繳費的時間前後相加連續計算;繳費不滿5年或雖滿5年但享受了大病醫療保險待遇的,其再次繳費時,6個月以後發生的大病醫療費用,按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一、自由職業者患病、非因工負傷一次性住院的醫療費用超過2000元或患尿毒症在門診進行透析的(包括腎移植後服用抗排異藥物),患癌症在門診進行放化療的醫療費用30日內累計超過2000元的,屬嬅於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二、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用,採取分檔計算、累加支付、上限封頂的辦法。醫療費用支付金額為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體支付標準如下:(一)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二)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三)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四)3萬元以上的部分支付85%;以上各項所稱“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含本數。

三、在醫療費用中,由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後剩餘的部分(包括大病統籌2000元以下部分,不包括自費、個人負擔部分),由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視自由職業者連續繳費情況按比例支付,自由職業者連續繳費每增加一年,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增加2%,最高支付比例不超過30%。

四、大病醫療保險基金年度內最高支付額為:連續繳費滿6個月不滿5年的,為上一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連續繳費滿5年及以上的,為上一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五、自由職業者患病住院治療需要預付押金時,由本人墊付。

六、自由職業者患病確需做特種檢查、特種治療、使用貴重藥品(包括使用大型裝置檢查治療的),應當履行有關審批手續,並由自由職業者個人負擔部分費用。特種檢查、特種治療、使用貴重藥品中個人應負擔的費用,按市勞動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自由職業者患病就醫時要執行《北京市公費醫療、勞保醫療用藥報銷範圍》及北京市勞動局制定的大病醫療保險、勞保醫療的其他有關規定。

八、下列情形不屬於報銷範圍:

(一)未經批准在非定點醫院就診的(緊急搶救除外);

(二)患職業病、因公負傷或者工傷舊傷復發的;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

(四)因本人違法造成傷害的;

(五)因責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六)因自殺導致醫療的(精神病發作除外);

(七)因醫療事故造成傷害的;

(八)按國家和本市規定醫療費用應該自理的;

(九)在外地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

(十)符合獻血年齡的自由職業者,5年內未參加本市無償獻血,其醫療過程中使用的血液費用不納入報銷範圍;參加本市無償獻血的自由職業者使用超過獻血量5倍以上的用血費用不納入報銷範圍。

(十一)門診及出院帶藥超過15日使用數量的藥品費用不納入報銷範圍。

自由職業人員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時,由為其辦理參保手續的機構辦理申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手續。經區(縣)勞動行政部門稽核批准後,其基本養老金、失業救濟金和退休人員患大病需報銷的醫療費到其指定的本人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部門領取。未達到退休條件的人員,大病醫療費報銷由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分支機構、區(縣)勞動行政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和居住地的街道(鎮)填寫《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基金報銷撥付審批表》並由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稽核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