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計生條例:增30天生育獎勵假可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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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從3月24日起實施,新增加了30天的生育獎勵假替代了之前的晚育假。

北京計生條例:增30天生育獎勵假可享津貼

生育獎勵假能否享有生育津貼?市人保局給出了明確答覆——新增加的30天生育獎勵假納入生育津貼支付範圍,並對參保人員領取生育保險待遇時需提供的證明進行了明確。

6月3日,市人保局釋出《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現行生育保險政策進行了調整完善。

30天生育獎勵假納入生育津貼

根據新修訂的《計劃生育條例》增加生育獎勵假、取消晚育假的規定,《通知》調整了生育津貼的發放範圍。凡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人員按規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獎勵假納入生育津貼發放範圍,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貼。

政策調整後,參保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和生育獎勵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津貼支付標準支付。

據瞭解,生育津貼支付標準,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和獎勵假天數。既保障參保職工享受現有生育津貼待遇標準不變,也不增加企業負擔。

已領取晚育生育津貼不再享受

不過,需要提醒的是,晚育假的生育津貼和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不能同時享受。根據現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貼(國家規定的產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獎勵假)。

因國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於本市新修訂的《計劃生育條例》和生育保險政策出臺時間,因此《通知》規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貼和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不應同時享受。參保人員在2016年1月1日後生育,且在《通知》印發前已按原規定領取晚育假生育津貼的,不再享受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

享受津貼需持計劃生育相關證明

目前,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含產前檢查和分娩費用)及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政策調整後,參保人員生育保險待遇保持不變。

此前,申領生育相關待遇時,本市戶籍參保職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埠戶籍參保職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絡單》。新修訂的《計劃生育條例》取消了《生育服務證》管理,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調整後,本市戶籍參保人員,符合兩孩以內規定生育的,需提交本市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符合再生育規定生育的,需提交由區衛生計生委蓋章確認的《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

外埠戶籍參保人員,符合兩孩以內規定生育的,需提交由鄉鎮(街道)出具並蓋章的《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符合再生育規定生育的,需提交由鄉鎮(街道)出具並蓋章的《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服務單》。

另外,為確保新老政策的銜接,參保人員在《通知》下發前已辦理了《生育服務證》和《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絡單》,但尚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相關證明仍可繼續使用。如參保人員已按照生育登記規定領取了生育保險待遇,再次生育時,原持有的證明則不能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