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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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對《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是否瞭解透徹了?下面帶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相關解讀,如有不明白的可參考一下哦!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解讀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相關解讀:

1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職工本人不必親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當先申報繳費基數,經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繳費數額後,按照核定的繳費數額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2社會保險費申報及繳費基數核定

1、用人單位自行申報繳費數額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申報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用人單位每月直接派人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工作;二是用人單位每月通過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郵寄有關申報材料的方式進行申報;三是用人單位通過網際網路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傳送有關申報材料的方式進行社會保險費申報。

2、需提交的材料

用人單位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年勞動工資統計年報表(彙總表及所屬單位報表),工資發放明細表;

(2)財務決算報表(彙總表及所屬單位報表)及年應付工資、其他應付款、應付福利費、管理費用、車間經費、生產成本、工會經費、其他應收款等總賬及明細賬;

(3)年度職工工資明細;

(4)國家和省規定其他資料等。

符合規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簽章核准;不符合規定的,退回用人單位進行修改後重新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再次稽核。

3社會保險費繳納

1、提供資料

(1)受理當月繳費申報,對繳費單位有增減變化的,須稽核《社會保險繳費人員增加表》或《社會保險繳費人員減少表》和《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等相關資料;

(2)上報增減員資料盤。

2、繳納社會保險費方式

一是通過其開戶銀行劃款繳納;二是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者現金方式繳納;三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到用人單位收取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 20 號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1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尹蔚民

  2013年9月26日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用人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徵收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

第二章 社會保險費申報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程式碼、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其餘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第五條 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型別、聯絡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

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第六條 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有條件的地區,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進行網上申報。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所列申報事項。用人單位申報材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係一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出具繳費通知單;用人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退用人單位補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社會保險稽核工作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造成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繳費申報的,可以延期申報;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第三章 社會保險費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