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工傷保險條例的十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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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375號令《工傷保險條例》於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11新工傷保險條例的十大變化

為了配合《條例》實行,本市制定的《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也將在2011年1月1日起同步實施。市勞動保障局副局長王德修與工傷保險處處長石瑛昨天下午接受了記者採訪,他們就《條例》顯現出的十大變化進行了具體解答。

一:個體戶首次納入保險範疇

新《條例》將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覆蓋範圍涵蓋了所有企業,特別是將鄉鎮企業納入了統籌範圍。同時,第一次將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納入了工傷保險的範圍,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上下班途中遇車禍算工傷

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原來不但要考慮職工是不是在上下班必經之路上出了車禍,同時還要考慮誰的`責任。新《條例》取消了這一很難界定的環節,即職工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遭遇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均可認定為工傷。新《條例》還進一步準確地界定、放寬了工傷認定的範圍,明確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延伸到“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

三:職業病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需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延長申請時限。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診斷為職業病之日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超過1年申請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

四:設立兩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

新《條例》設立了勞動能力兩級鑑定機構,即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市勞動能力委員會。明確傷殘複查鑑定的時間,即距上次鑑定1年後,工傷職工在傷情發生變化時,可申請複查鑑定。

五:勞教服刑人員不享受工傷

對於人們所關注的工傷保險待遇,雖然待遇支付和標準基本不變,卻增加了工傷醫療管理的“三目錄”和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調整機制,取消了勞教人員勞教期和犯罪人員服刑期可以享受待遇的規定。

六:指定醫療機構可選兩家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北京市有58家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工傷職工可任選其中兩家進行治療。

七:工傷停工留薪期最長一年

《辦法》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12個月。

八:工傷待遇核准3日內完成

對提交材料齊全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材料的3日內完成工傷保險待遇核准手續,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因工死亡職工親屬,明確工傷保險待遇給付專案、給付標準和給付起始時間。

九:工傷津貼不低於最低工資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護理費自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結論的次月起開始支付。1至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扣除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後,實際領取金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十:因單位原因延遲工傷認定延誤期費用由單位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時限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個人提出申請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如果個人提出申請,單位認為不是工傷,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