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屆高校畢業生失業補助金待遇稽核與支付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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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屆高校畢業生失業補助金待遇稽核與支付:

失業保險稽核支付的相關問題解答

應屆高校畢業生失業補助金待遇稽核與支付指南

㈠戶籍系我市並認定為困難家庭,當年底未就業並進行失業登記的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初次申領失業補助金的,應填寫《失業補助金申領登記表》,並持下列材料申領:

1.居民身份證;

2.畢業證書;

3.《河北省就業失業登記證》;

4.困難家庭證明檔案;

5.檔案。

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認定為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困難家庭:

1.持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家庭;

2.父母雙方失業的,係指生源地為城鎮家庭,其父母均處於失業狀態的登記失業人員(須提供父母雙方的《就業失業登記證》);

3.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1-4級傷殘軍人子女家庭(須相關證件);

4.單親家庭、且無穩定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須相關證明);

5.遭遇自然災害導致家庭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須出具村或居委會相關證明);

6.家有重症病人,或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須出具醫療機構證明、病案資料等;喪失勞動能力的,須出具鑑定證明);

7.由於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即民政部門認定為低收入的城鄉家庭(須提供低收入家庭證明)。

㈢申領失業補助金時間為畢業後第二年的1-6月,到戶籍所在地的市、縣(市、區)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㈣失業補助金標準為高校畢業生戶籍所在地的'市、縣(市、區)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的90%,但不得低於同級民政部門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申領失業補助金時間為畢業後第二年的1-6月,從其提出申請當月起計算,按月領取,領取期限最長為6個月。

㈤高校畢業生在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停發失業補助金:

1.實現就業的;

2.家庭經濟狀況出現明顯好轉的;

3.無正當理由3次拒不接受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職業培訓和介紹就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