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係轉遷後的待遇稽核與支付:
㈠失業人員省內轉移,由失業人員本人攜帶以下資料,向轉出地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轉出。
1.失業人員本人身份證或者社保卡;
2.《就業失業登記證》。
轉出地經辦機構即時受理、開具《失業保險關係轉移聯絡函》、《參保人員失業保險關係轉遷證明》,同時轉出個人檔案資料,不劃轉資金。
失業人員持下列證明材料到轉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係:
1.《失業保險關係轉移聯絡函》;
2.失業人員身份證;
3.《就業失業登記證》;
4.個人檔案材料。
經辦機構即時受理,在轉入地經辦機構核定剩餘期限內,按本地標準核定失業人員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待遇標準,並按規定支付,將相關資料歸檔。
㈡跨省轉入失業人員由轉出地經辦機構向我市轉入地經辦機構核實基金銀行賬戶資訊,劃轉失業保險待遇資金,開具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文書。失業人員本人攜帶以下資料向轉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係。
1.失業人員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
2.《就業失業登記證》;
3.轉出地開具的關係轉移文書;
4.本人檔案及其他材料。
經辦機構即時受理,查詢轉移保險待遇資金到賬情況。確定到賬後,按照本地標準計算失業保險待遇,及時支付,並將相關資料歸檔。
㈢跨省轉出失業人員由我市轉出地經辦機構向外省轉入地經辦機構核實基金銀行賬戶資訊,劃轉失業保險待遇資金,開具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文書,轉移個人檔案。
跨省轉移失業保險關係需轉移待遇資金包括:失業人員應領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2的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共3項資金。
失業保險待遇支付記錄:
失業保險待遇經辦機構辦理各項待遇支付手續時,應及時規範做好相關資訊記錄,以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