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築業工傷待遇落地難邁的“五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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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落地難邁“五道坎” 檔案再好看落實

2015建築業工傷待遇落地難邁的“五道坎”

建築業是工傷風險較高、農民工集中的行業。雖然國家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建築工人職業安全和工傷保險權益,但在現實操作過程中,仍然存在部分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工傷保險參保率低、徵繳方式不夠靈活、勞動關係確認難等問題,導致工傷保險待遇落實難。

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制定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再一次重申工傷保險相關規定,並對職工反映強烈的五大問題提出了詳細解決方案,努力跨過影響工傷職工權益維護的幾道坎。

第一道坎

參保方式僵化手段不強

案例:農民工懷才祥在合肥某建築工地進行腳手架拆除作業時,右手中指被夾傷。雖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但他卻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為其所在單位沒為他繳納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參保方式不夠靈活,而建築業用工流動性大,如何提高工傷保險參保覆蓋面?

解決方案:《意見》規定從三個方面加以規範。一是對建築施工企業不同用工形式的職工參保方式區別處理,即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專案使用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專案參加工傷保險,以適應建築業用工流動性強的特點。二是明確了工傷保險優先原則,即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以建設專案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三是強化了工傷保險參保的強制手段,要求“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專案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專案,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二道坎

承包分包農民工難上保險

案例:張某在某工地進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傷,在申請工傷認定時,發現包工頭王某某也是層層轉包承接的油漆工程,別說是為他上工傷保險,連用工主體資格都沒有。施工企業更表示,張某的工資不計算在工資總額內,按照現行繳費方式,無法為他上工傷保險。當然,也有“良心”企業會想辦法為專案工地的工人上保險,但管理者也抱怨“建築人員流動性大,斷保是常事”。

解決方案:《意見》提出了兩點新規定。即為防止建設施工單位壓價競爭、損害職工利益,要求“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在專案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專案工傷保險費,覆蓋專案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同時,以建設專案為單位參保的企業,不必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而是可按照專案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同時,明確了違法分轉包工傷賠償連帶責任追究機制,即發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導致工傷的,發包單位與不具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道坎

勞動關係確認難

案例:劉某到石家莊某建築工地做木工,沒想到,剛剛上工三天,他就在施工中從兩米高的鋼管架上墜落,造成身體多處骨折。因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劉某必須先證明和建築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才能進行工傷認定、傷殘評定,獲得應有的工傷賠償。但建築公司拒不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也不提供相關證據。劉某遇到的難題在建築工人中並不罕見,勞動關係認定難,已經成為擋在工傷職工維權道路上的一道坎。

解決方案:《意見》進一步強化了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一是再次強調,各類建築企業應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並通過加強現場勞務用工管理等方式,對專案施工期內全部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二是,對未簽訂勞動合同而發生工傷的,可以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係。三是,應由用人單位負勞動關係舉證責任而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四道坎

工傷鑑定程式多流程長

案例:工傷的處理,理論上只需要經過工傷認定、傷殘等級評定,就可以根據傷殘等級確定賠償的具體數額。然而,現實的情況是,一個工傷案件的處理,往往要經過紛繁複雜的過程,最高可達21道程式。等所有程式走完,起碼也要個三年五載。因此,工傷職工還未等程式走完,便被“拖死”的情況並不鮮見。

解決方案:《意見》進一步強調,在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程式中,用人單位應“由其所在用人單位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行政部門調查確認工傷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其所在用人單位負擔。

同時,優化了行政部門工傷認定、鑑定的流程。如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探索建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相關材料網上申報、稽核和送達辦法,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道坎

工傷保險落實難

案例:小周在工地遭遇工傷後,好不容易走完工傷認定、傷殘鑑定的各個環節,等要執行工傷賠償時,卻發現專案竣工了,工傷保險待遇落實成了難題。

解決方案:對於這樣的狀況,《意見》從三個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為避免出現專案竣工後才完成工傷認定鑑定,工傷保險待遇不落實,“對在參保專案施工期間發生工傷、專案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鑑定的建築業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後,仍作為專案參保職工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適應建築業工資收入支付特點,針對農民工本人月工資難以計算的實際,規定以“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可以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再次強調落實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政策。即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專案,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不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償還;不償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償。

《意見》的出臺對農民工工傷維權無疑是利好訊息,有關部門致力於解決建築業工傷保險問題的決心也十分明確。但有專家指出,除了勞動合同之外的其他證據也可以作為勞動關係認定的參考,且儘量縮短了認定、鑑定等程式,但還要經過“一裁兩審”的法律程式,需要幾年的時間,這對於工傷工人來說依然是“無法承受之重”。同時,對於維權工人在申報工傷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規定比較模糊,對“工傷拒賠”的涉事單位缺乏約束力。

在1月5日召開的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視訊會議上,人社部副部長鬍曉義直言,檔案再好,要有效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關鍵還是在於落實。為此,要求各地人社部門抓緊制定配套措施和更為細化具體的工作方案,明確本地區推進落實的工作安排和時間進度。

住建部副部長王寧此間也表示,要將《意見》的具體措施落實到每一個企業、每一個專案及施工現場的每一位建築工人,按照“應保盡保、應付盡付”的指導思想進行制度設計,既要做到繳納工傷保險全覆蓋,也要做到落實工傷待遇全覆蓋。

據悉,今年四季度,人社部、住建部、全總和安監總局還將聯合開展一次建築工人工傷維權工作情況的專項督查,共同維護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