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病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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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病救助政策

河北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衛生計生委河北保監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精神,進一步提高我省醫療救助工作水平,編密織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網,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基本原則。堅持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不斷提高醫療救助保障水平;堅持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建立城鄉一體化的醫療救助制度;堅持與相關醫療保障制度有效銜接,確保困難群眾獲得必需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力量參與的良性互動;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施救,公開公正,高效便捷,充分發揮醫療救助救急難作用。

(二)目標任務。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經過各級的共同努力,在全省建立起城鄉統籌協調,資金來源穩定,相關政策配套,管理執行規範,救助程式便捷,資訊資源共享,與相關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為城鄉困難群眾提供公平公正、公開透明、高效便捷服務的醫療救助制度。

二、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

(一)落實醫療救助城鄉一體化要求。各地要堅持城鄉統籌的原則,在2015年底前,將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整合為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縣級政府要研究制定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就政策目標、資金籌集、物件範圍、救助標準、救助程式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實現城鄉困難群眾獲取醫療救助的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待遇公平。全面落實《河北省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縣級以上財政合併原來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分設的“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和“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依規做好基金籌集、核撥、支付工作。

(二)明確醫療救助物件範圍和條件。各地要以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醫療權益為目標,合理界定醫療救助物件範圍。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列為重點救助物件;根據困難群眾需求和醫療救助資金籌集等情況,到2017年底前,逐步將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難群眾(以下統稱低收入救助物件),以及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納入救助範圍;適當拓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物件範圍,積極探索對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統稱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實施救助。在各類醫療救助物件中,重點加大對重病、重殘兒童的救助力度。縣級民政部門要規範手續和程式,依規認定醫療救助物件。

(三)適當加大資助困難群眾參保參合力度。對重點救助物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進行補貼,特困供養人員給予全額資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按不低於60%的比例給予資助,保障其獲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經濟較發達的地方,可適度擴大參保參合資助範圍,對低收入救助物件和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定額資助。資助重點救助物件參保參合所需資金由縣級財政予以安排,省、設區市財政對經濟困難的地方予以補助。各級政府要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基金籌集等情況,研究制定具體資助辦法。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共同做好資助困難群眾參保參合工作。

(四)積極穩妥規範門診救助。對因患慢性疾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導致自負費用較高的醫療救助物件,要給予門診救助。對衛生計生部門已明確診療路徑、能夠通過門診治療的病種,可採取單病種付費等方式開展門診救助;對其中患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花費較大的,可在最高限額內適當提高門診救助標準。縣級政府要根據本地救助物件需求和醫療救助基金籌集等情況,研究確定門診救助的最高限額,縣級民政部門要本著方便城鄉困難群眾的原則,規定申請門診救助的手續和程式。

(五)進一步完善住院救助。重點救助物件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中,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的個人負擔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按不低於70%的比例給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由縣級政府根據本地救助物件需求和醫療救助基金籌集等情況研究確定。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減免救助物件住院押金,及時給予救治;醫療救助經辦機構要及時確認救助物件,並可向定點醫療機構提供一定額度的預付資金,方便救助物件看病就醫。各地民政部門要會同衛生計生部門確定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原則上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確定的範圍內選擇。

三、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

(一)推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全面開展。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要認真評估、總結試點經驗,抓緊制定醫療救助實施方案,細化工作任務和責任部門,明確時間節點和工作要求,確保自2016年1月起,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縣級民政部門對重點救助物件和低收入救助物件經各類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直接予以救助;對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物件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先由其個人支付,對超過家庭負擔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規醫療費用主要參照本地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確定,也可參照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有關規定確定。

(二)按病種加大救助力度。進一步明確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病種,實行單病種定額付費。對參保參合的重點救助物件患者,在基本醫療保險補助的基礎上,實行單病種定額付費和最高限額付費的病種,民政部門要給予醫療救助;對超過定額和最高付費標準的醫療費用,由救治定點醫療機構承擔。省衛生計生委要就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病種提出具體指導意見,供各地參照執行。

(三)制定合理的救助標準。重點救助物件的救助比例高於低收入救助物件,低收入救助物件高於其他救助物件;同一類救助物件,個人自負費用數額越大,救助比例越高。縣級政府要根據上述原則,綜合考慮患病家庭負擔能力、個人自負費用和本地籌資情況等因素,分類分段設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額並公佈實施。對重點救助物件要全面取消救助門檻;對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可設定起付線,對起付線以上的自負費用給予救助。各地的救助標準要隨著醫療救助籌資能力、管理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最大限度減輕困難群眾醫療支出負擔。

(四)明確就醫用藥報銷範圍。省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監管等部門要根據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相關規定,就重特大疾病可以報銷的用藥範圍和診療專案提出具體指導意見,供各地參照執行。省民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優惠政策,鼓勵貧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到當地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對確需到上級醫療機構或跨縣域異地醫院就診的醫療救助物件,要按規定履行轉診手續,並及時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對已明確臨床診療路徑的重特大疾病病種,可採取按病種付費等方式給予救助。

(五)加強與相關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各級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保險監管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推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與各類醫療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商業保險的有效銜接。縣級民政部門要將救助關口前移,主動對符合條件的疾病應急救助物件進行救助。省民政廳要建立全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系統,與有關部門資訊系統進行必要的互聯共享,進一步完善業務協作機制。

四、健全醫療救助服務管理機制

(一)健全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機制。縣級民政部門要根據救助物件數量、患病率、救助標準和醫藥費用增長情況,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商業保險報銷水平等,科學測算醫療救助資金需求,為本級財政安排醫療救助資金提供依據。各地要通過開展試點,探索將分散在各部門的救助資金與醫療救助資金統籌使用,提高醫療救助資金保障能力;動員和發動社會力量,通過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各地要根據年度籌資情況及時調整救助方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一站式”即時結算機制。縣級民政部門要依託全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資訊系統,加強與有關部門和機構的資訊銜接,實現不同醫療保障制度間人員資訊、就醫資訊和醫療費用資訊的共享,為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提供保障。救助物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可先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物件只支付自負部分,最大限度緩解困難群眾無力墊付醫療費用問題。各地要推進醫保異地就醫工作,積極探索重特大疾病異地就醫管理機制。縣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向定點醫療機構支付醫療救助資金結算的具體規定。

(三)健全醫療救助及時受理機制。推動鄉鎮(街道)建立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明確各業務環節經辦責任,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縣級民政部門要依託“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救助視窗,建立城鄉醫療救助申請登記制度,將受理登記的資訊資料定期報送上級民政部門。各級民政部門及時彙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為本級醫療救助年度預算和資金分配提供依據。

(四)健全救助服務監管機制。各地要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內,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確定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縣級民政部門要與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委託合作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和雙方的責任義務,制定服務規範,並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加強對醫療服務行為質量的監督管理,防控不合理醫療行為和費用。對不按規定用藥、診療及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費用,醫療救助基金不予結算。對違反合作協議,不按規定提供醫療救助服務,造成醫療救助資金流失或浪費的,終止定點合作協議,取消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資格,並依法追究責任。健全民主監督機制,及時將醫療救助物件姓名、救助標準、救助金額等向社會公佈,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做到政策公開、資金公開、保障物件公開。

(五)健全社會力量參與的銜接機制。各地要認真落實國家有關財稅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規定,支援、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金、物資積極參與醫療救助特別是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形成對政府救助的有效補充。各級民政部門要成立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會,為接收社會捐贈提供平臺;要依託全省社會救助資訊管理系統,及時提供救助需求資訊,為社會力量參與醫療救助創造條件、提供便利;要從困難群眾醫療保障需求出發,動員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費用補助、心理疏導和親情陪護等形式多樣的慈善幫扶。

五、強化醫療救助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醫療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細化政策措施,明確進度安排,落實管理責任,強化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推動醫療救助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二)加大財政資金投入。縣級財政要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測算的資金需求和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情況,合理安排醫療救助資金,並納入年度預算;省和設區市財政要加大對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困難地方的資金補助力度。縣級要結合本地實際,統籌使用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補助資金。省級在分配醫療救助補助資金時,要進一步加大對各級籌資情況的考核力度。

(三)加強基層經辦能力建設。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履行好醫療救助申請受理、稽核等職責。城鄉社群居民自治組織、公共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及駐村(社群)幹部,要及時瞭解、掌握、核實城鄉居民醫療救助需求,幫助其提出救助申請並及時協助落實。各級民政部門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高基層經辦能力,做到事有人管、責有人負,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四)加強部門協作。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與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和保險監管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共同抓好醫療救助政策的落實,更好地發揮醫療救助救急難作用。對醫療救助政策難以解決的個案問題,要充分利用當地社會救助協調工作機制,專題研究解決。

(五)加強輿論宣傳工作。各地要利用新聞媒體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廣泛宣傳醫療救助政策,加強政策解讀,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醫療救助,增強全社會的扶貧濟困意識,為醫療救助政策實施營造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