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生育保險的報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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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生育保險的報銷條件具體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龍巖生育保險的報銷條件

龍巖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並且繼續為其繳費

2、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

  龍巖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實行全市統籌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福建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39號)和《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閩常[2004]19號)有關精神,提高生育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有效保障生育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我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設區市統籌工作的指導意見》閩政辦[2010]268號檔案要求,現就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實行全市統籌,是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總體要求,增強生育保險保障能力和生育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的重要措施。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進一步解放思想,統一規劃,全面落實,紮實有效地做好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的各項工作,加快建立政策體系法制化、工作程式規範化、業務標準統一化、抵禦風險能力強的生育保險工作新機制。達到全市統一參保範圍和物件、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生育待遇支付標準、統一業務流程和資訊系統的目標。

二、參保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及其全部職工、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民辦非營利組織及其職工,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在閩中央企業參加省行業生育保險統籌除外),均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

三、費率和繳費標準

生育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用人單位暫按其職工工資總額(外商投資企業按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的0.7%按月向當地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繳納生育保險費,今後費率根據全市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在0.5 —1%之間適時調整浮動。

職工月繳費基數不得低於龍巖市政府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超過龍巖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徵繳。

四、生育待遇

符合《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時在本統籌區域內參加生育保險連續滿十二個月以上(補繳除外)的職工,享受如下生育保險待遇:

(一)生育津貼:

女職工生育正常分娩的(含分娩後嬰兒夭折的),生育津貼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嬰,增加15天。女職工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生育津貼13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女職工懷孕3個月以內自然流產的,生育津貼15天;懷孕3個月以上自然流產的,生育津貼42天。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發(其中五人及其以下的用人單位,其生育保險未繳滿兩年的,生育津貼計發標準不得超過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0%;上年月繳費基數增長超過前年50%的,生育津貼標準按前兩年的單位月平均繳費工資確定)。

(二)生育醫療費用:

1、女職工生育的產前檢查費一次性包乾200元。

2、女職工分娩時,其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符合規定報銷範圍的,按醫院等級,在限額標準內予以實報實銷:順產限額:一級醫院1000元、二級醫院1300元、三級醫院1600元;難產限額:一級醫院2500元、二級醫院3200元、三級醫院3800元。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醫療費在相應最高限額標準基礎上,每多生育一嬰,增加500元。生育保險目錄外的自費藥品、營養藥品的藥費和醫療服務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分娩屬於難產的,應提供分娩所在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

3、女職工持有生育服務證懷孕後自然流產或引產的,其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在限額內按實報銷:自然流產600元、引產1200元。

4、職工第一次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在1200元的限額內按實報銷。

5、男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上述規定享受生育保險醫療費用待遇。

6、職工生育後九個月內,持養老保險手冊、生育服務證、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住院發票、醫療結算清單、男職工未就業配偶由其配偶居住所在村(居)委會開具未就業證明等相關材料,到參保的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待遇支付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7、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根據基金收支情況和生育醫療費的變化提出費率浮動與報銷限額標準的調整意見,報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核定後下文執行。

五、基金管理

(一)生育保險基金按照“核定收支、全額繳撥、短收補足”的原則和“收支兩條線”的辦法管理。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佔挪用。各縣(市、區)歷年結餘的生育保險基金是市級生育保險統籌基金的組成部分,暫留在縣(市、區)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支付生育保險費。結餘基金不夠支付時,由縣(市、區)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提出用款計劃,經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核准,從市財政專戶中撥付。

(二)生育保險基金徵收和支出計劃每年由市勞動保障局和財政局根據各縣(市、區)參保人數、職工工資水平、生育保險支付情況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三)生育保險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市、縣兩級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分別負責經辦原有範圍的生育保險業務,分別開設生育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用於生育保險的基金徵收和待遇支付。各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核撥適當數額的週轉金,以保證生育保險待遇及時支付。

(四)市財政與勞動保障部門每年對縣(市、區)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進行結算,當年生育保險基金徵收任務未完成的縣(市、區),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負擔。

六、機構管理和監督

(一)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管理機制、經費渠道暫保持不變。各縣(市、區)要根據生育保險事業發展需要,加強生育保險行政經辦機構的`建設,建立以生育保險業務發展相適應的人員配置機制和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正常開展。各級社會保險經辦生育保險業務所需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建立生育保險費徵繳和支出激勵約束機制。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對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檢查稽核,對年度業務工作進行考核,由市財政撥出一定經費根據考核情況給予經費獎勵。具體經費獎勵辦法由市財政局、勞動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各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基金管理規定,不得降低或變相降低繳費標準,更不得減免,確保應收盡收。要嚴格控制支出,嚴禁擅立名目增加支出,確保年度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平衡。

(四)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生育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對於違規或不合理的支出,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五)生育保險基金的徵繳管理、監督檢查及處罰辦法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七、其它

(一)凡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因生育發生的生育津貼和醫療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本意見的規定支付。

(二)用掛靠在用人單位的手段騙取生育待遇的,一經查實,向用人單位追回所騙取的費用,並處以10%的罰款,罰款上交市財政。對舉報人按騙取費用的10%給予獎勵,獎勵費用由市財政撥出專項經費。

(三)本意見未規定的,依據省、市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本意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四)本意見從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