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新引進人才生活補貼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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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規定期限內(即自引進之日起一年內)經由所在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申請。以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廈門新引進人才生活補貼申請條件,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廈門新引進人才生活補貼申請條件

申報物件:

自規定時間起(研究生自2017年7月10日起、本科生自2018年11月26日起),新引進到廈門市轄區範圍內企業(含民辦非企業)、駐廈省部屬和市、區(園區)屬事業單位(不含參公事業單位)工作的在職在崗且符合條件的人才。

注意:未在規定期限內(即自引進之日起一年內)經由所在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申請。

申報條件

1、具有廈門戶口;

2、引進時具有全日制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經教育部認證在境外取得的'碩士以上學位、“雙一流”建設高校“一流大學”或“一流學科”、或國際公認的三大世界大學排名最新排前200名大學的全日制本科學歷,其中本科不超過30週歲、碩士不超過35週歲、博士不超過40週歲;

3、經市組織、人社、教育部門核准已辦理人事關係入廈;

4、申請時在廈繳納社會保險費滿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並且社會保險關係仍在申報單位。

辦理程式

1、申請:新引進人才向所在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稽核同意後,通過市人社局網上辦事大廳()中的“新引進人才生活補貼”欄目申請。

2、受理:市人社局、教育局、各區人社局以及園區管委會受理申請。

3、稽核:各受理部門按季度彙總稽核生活補貼申請。

4、公示:各受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公示。

5、發放:經公示無異議的,各受理部門發放生活補貼(一次性發放至受理部門指定銀行的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