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退休生活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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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是指一成員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財政捐助以及對價格或收入的支援,以直接或間接增加從其領土輸出某種產品或減少向其領土內輸入某種產品,或者對其他成員方利益形成損害的政府性措施。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山東省退休生活補貼標準,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山東省退休生活補貼標準

山東省退休生活補貼標準

一、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取暖補貼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1100元,原取暖補貼標準不再執行。

二、企業離休人員取暖補貼標準比照當地機關標準執行,當地機關沒有提高取暖補貼標準或者執行的取暖補貼標準低於1100元的,按每人每年1100元執行。

補貼的種類:

1、禁止性

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被明確列為禁止性補貼。出口補貼是指以出口實績作為提供補貼的惟一條件或條件之一的補貼。出口補貼可以分為法律上的出口補貼和事實上的出口補貼。進口替代補貼是指以使用國內產品而不使用進口產品作為授予補貼的惟一條件或其中一個條件的補貼。

2、可訴性

除非申訴成員證明補貼對其利益造成了損害,否則對該補貼不得采取反措施。這樣的補貼稱為可訴補貼。申訴成員只有在下述三種情形下,才可以採取反措施:受到補貼的產品進口損害進口國的國內產業;補貼使其他成員根據有關協議享有的利益喪失或受損;補貼嚴重妨礙其他成員的利益。

3、不可訴

不可訴補貼指一般不能通過多邊紀律進行指控、不能對其採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一般認為,不可訴補貼不可能產生不利影響,或者因為有某種特殊價值而不應阻止。但不可訴補貼並非完全不受指控。一補貼欲獲得不可訴補貼的地位,須滿足一定的標準和條件,否則依然可能以可訴補貼受到指控。這些標準和條件包括程式上和實體上兩個方面。有關不可訴補貼的規定由於沒有重新規定而於1999年到期。

4、農業補貼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僅對工業品的補貼作了規定,該協議並不涉及農產品。對於農產品的補貼問題,《農產品協議》作了特殊規定。《農產品協議》將補貼分為兩類:綠色補貼和黃色補貼。前者指允許使用、不必承擔削減義務的補貼,後者指必須承諾削減義務的補貼。《農產品協議》並不禁止與該協議的減讓義務相一致的出口補貼,但對這種補貼是可以採取抵消措施的(比如可以徵收反補貼稅)。與減讓義務一致的國內支援(指國內補貼,如農民收入支援),從多邊紀律方面是不可訴的,但可以依據國內程式對其徵收反補貼稅。

最新山東退休職工住房補貼標準政策規定

退休職工住房補貼標準:

關於給予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有關檔案依據

一、國資廳發分配[2006]3號檔案,不但沒有禁止發放住房補貼,而且要求參照所在地政府機關公務員標準執行,取消住房補貼是違背政策規定的

1、《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中央企業嚴格執行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廳發分配[2006]3號)檔案中對於住房補貼有明確的要求:參照所在地政府機關公務員標準,並結合本企業職工住房的實際情況和企業經濟承受能力確定。

2、《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檔案中第三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不論隸屬關係,都應執行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對房改工作的統一部署和規定。

二、國務院規定房改政策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省份的不同,存在差異是正常的,不能做為不發的理由

1、《山東省財政廳關於調整職工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計提基數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綜字【1999】56號)第四條規定:按照房改屬地管理的原則,駐濟以外的省屬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有關政策,中央駐濟單位參照本通知執行。

第五條、調整職工住房補貼,是省委省政府為加大住房貨幣分配力度,進一步增加職工住房消費能力,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而採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的計提發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對廣大職工的關懷落到實處。

2、《山東省財政廳關於給離退休人員發放住房補貼的通知》(魯財綜字[2000]7號)檔案中也要求:給離退休人員發放住房補貼,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老同志的關懷和照顧,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積極做好計提和發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對老同志的關懷落到實處。中央駐濟單位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3、《山東省財政廳關於提高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比例的通知》(魯財綜[2001]74號)檔案明確指出,考慮到今後離退休老同志住房維護方面開支明顯加大的新情況,為使他們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響,經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從今年10月1日起,將駐濟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比例,由現在的10%提高到35%,與在職人員一致起來。計發住房補貼的月工資基數仍按魯財綜字[2007]7號和魯財綜字[2000]30號檔案規定執行。

檔案還要求:駐濟以外省直單位的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發放比例,按照房改政策屬地原則,一律執行駐地住房補貼政策和標準。

提高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比例,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離退休老同志的關懷和照顧,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按照有關規定作好發放工作。

三、任何企業都應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黨和國家、政府的政策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章總則中第五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八條中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四、給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是企業勞動者勞動福利的延續,適應《勞動法》勞動者享有平等的“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總則中第三條規定: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1)一次性補貼方式,主要針對無房的老職工,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2)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準,逐步發放基本補貼,各級幹部與一般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準之差形成的差額,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3)按月補貼方式,主要針對新職工,在住房補貼發放年限內,按月計發。

職工住房補貼政策:

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大塊:一是國家下撥的建房資金;二是單位售房資金;三是單位多種渠道籌集的資金。

發放住房補貼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等三種形式。

標準:

提租補貼”(即租房補貼)具體標準為:正部級240元/月,副部級210元/月,正司級130元/月,副司級115元/月,正處級100元/月,副處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階技師)90元/月,科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階工、技師和25年以上科員、辦事員、國中級技術人員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領取的購房補貼,1999年至2004年的職工,按當月標準工資×月住房補貼係數(0.66);2005年1月1日以後的實行定額發放:科級以下800元;副科級900元;正科級1000元;副處級1100元;正處級1200元;副司級1400元;正司級1600元;機關工勤人員,普通工人8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階技師可達1100元。

另外,無房一次性補貼和住房未達標補貼,僅對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發放;級差補貼則指有房老職工在其現住房面積經達標、未達標、超標處理後,因職務、技術等級晉升,按晉升後的購房補貼面積標準與晉升前的差額一次性補貼。

中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20多年來,人們一直在混淆“住房補貼”與職工工資中應有的“住房含量”概念。這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實施住房補貼的理論基礎是福利經濟學,而體現職工工資中應有住房含量的理論依據則是勞動力價格理論。住房補貼的供給者是國家,而職工工資中住房含量的提供者是勞動力購買者——職工所在單位。勞動力價格理論揭示了住房含量的提供者,也給出了國家住房補貼的範圍。福利經濟學之父庇古給出了一項重要命題:即在國民收入一定的條件下,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可以增加一國的福利。該命題的依據是邊際效益遞減律。國家或政府補貼,無論是實物補貼,還是貨幣補貼,從本質上看,都應該是財富自高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的轉移。市場經濟國家如此,福利國家也是如此。美國是典型的市場經濟國家,政府十分謹慎地行使著對市場的干預權。在住房補貼問題上,將住房補貼的物件限定於低收入家庭。一部分低收入家庭在支付了其家庭收入25%的房租後,政府補貼剩餘的房租給房東。瑞典是高福利國家的代表,在住房補貼物件的選擇上,也明確規定為退休人員和低收入、多子女家庭。德國向低收入家庭租用的“社會住宅”建設提供補貼,1991-1996年間,政府為“社會住宅”建設提供了180億馬克。

我國現階段的住房制度改革是按199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實施的。《通知》指出:對房價收入比(即本地區一套建築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的城市可以實行住房補貼,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應該說,我國住房補貼物件也是明確的。即以貧困家庭或相對於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價(租價或售價)屬於貧困的家庭為補貼物件。住房補貼是一種具有福利性質的財富自高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的轉移,其實施的手段自然是稅收與稅收轉移支付。政府作為收稅者,也自然成為稅收的支出者。國家是住房補貼的當然承擔者。

勞動力價格理論認為:勞動的價格是由生產費用即為創造勞動力這一商品所需要的勞動時間來決定的。換句話說,工人的勞動的價格是由必要生活資料價格決定的。工人的必要生活資料不僅包括用於工人自身的食物、衣服和居住等等自然需要,還包括工人的補充者——子女的生活資料。所以,簡單勞動力的生產費用等於維持工人生存和延續後代的費用之和。勞動力的價格可以歸結為一定量生活資料的價格,其最低限度是勞動力的承擔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過程的那個商品量的價值,也就是維持身體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資料的價值。住房屬於維持身體與養育子女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資料,在工人的勞動價值中必須有所體現。這就是說,職工工資中應該包含有住房含量。在不同的國家與不同的經濟發展時期,住房含量大小可以不同,但住房含量作為勞動價值的一個組成部分就不能不在其勞動報酬中體現。

作為職工勞動力購買者——職工所在單位,是職工工資的支付者,也自然是職工住房含量的承擔者。職工和單位之間的勞務交易是自願交易。在買者和賣者之間的自願交易中——簡單地說就是在自由市場上——出現的價格能夠協調千百萬人的活動。人們各自謀求自身利益,卻能使每一個人都得益。職工單位按市場供需狀況支付職工工資。工資,作為勞動力的價格,由勞動力的買者和賣者之間的競爭即需求與供給關係決定。工資隨市場供求關係的變化也會出現漲或跌,但不會低於最低工資額。最低工資額是維持生存和延續後代的費用的價格。在保證維持生存和延續後代費用的基礎上,將工資交由市場確立,是市場機制執行的要求,也是效率與公平實現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