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選舉產生的人員:國家主席、國家副主席、中央軍委主席、最高院院長、最高檢檢察長
經提名由全國人大決定的人員: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經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人選)
行政區域的建制和區域化分: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由全國人大批准,區域劃分由國務院批准;
2、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由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
3、縣、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
區域界限的變更,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變更時,同時報送民政部備案。
憲法的修改:由1、全國人大常委會;2、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 並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多數通過
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議案和法律案由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緊急狀態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國務院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
國務院各部委的設立、撤消、合併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縣級人大常委會沒有祕書長,鄉級人大沒有常委會
地方政府派出機構:
省、自治區——經國務院批准——設立行政公署
縣、自治縣——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區公所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街道辦事處
(注:批准設立機關一般是設立機關的上一級機關,但區公所並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