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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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姓名,基本情況介紹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範文

申請不予執行事項:

淮安仲裁委員會淮仲裁(2010)裁字第號裁決書違反仲裁法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執行該裁決書。

事實和理由:

一、付款條件未成就,被申請人無權主張支付367050.35元工程款。

根據合同第六條約定:“乙方同時協助甲方辦理門面房、車庫產權工作,甲方支付10萬;剩餘土地手續在甲方的通知下協助甲方辦理過戶手續,辦理結束3-10 日內一次性結清剩餘款項”。可見,除了已付的106000元外,只有在上述條件出現時,申請人才支付367050.35元工程款。由於被申請人未能履行上述義務,導致申請人至今沒能辦理門面房、車庫的產權證以及土地手續,付款條件未成就,被申請人無權要求支付該款。

二、申請人有義務代扣代繳641.34萬元發票的稅款。

根據雙方約定第五條:“乙方餘欠工程款施工發票有甲方代扣代繳”。此前,申請人預付12860219元工程款給被申請人,其中有641.34萬元沒有發票,針對這個問題,雙方約定由申請人代扣代繳稅費。故即使被申請人有權主張工程款,申請人也必須要將相應的稅款扣下並代為繳納。

三、被申請人沒有出具正式發票給申請人,違反法定義務,申請人有權拒付工程款。

申請人先後預付12860219元工程款給被申請人;2008年4月,申請人按照協議約定又支付了106000元給被申請人。付款中共有651.94萬元工程款被申請人沒有提供正式發票,造成申請人無法及時入賬。被申請人不出具正式發票,不僅嚴重違反了稅法,還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四、申請人有依法履行協助執行的義務,被要求不得將工程款支付給申請人。

申請人的委託人先後於2006年11月7日、2008年7月7收到清河區人民法院(2006)執字第593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被要求扣劃工程款 202000元付給江蘇興淮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當時因代扣代繳的稅款數額沒有得到稅務機關確認,經協商暫未扣劃。2010年5月24日,本案仲裁期間,被申請人再次收到清河區人民法院(2006)執字第593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直接扣劃申請人工程款262000元給付江蘇興淮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申請人也無法直接支付工程款。

五、申請人不應承擔逾期支付的違約責任。

1、被申請人主張的367050.35元工程款何時支付雙方在協議中沒有約定具體的`日期,只是表述了付款的條件,因該條件沒有成就,申請人有權不付,同時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2、基於上以第二、三、四條的因素,申請人也不應承擔逾期支付的違約責任。

3、申請人主張的違約金數額過高。

綜上,淮安仲裁委員會淮仲裁(2010)裁字第號裁決書具備《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一、二、四、五項可以申請不予執行的四種情形,懇請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