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大學聯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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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2016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大學聯考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教育局、發展改革部門、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管局):

2016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大學聯考通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46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137號)的有關精神,為做好2016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大學聯考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做好2016年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大學聯考工作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紮實推進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

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是堅持以人為本、促進教育公平的客觀要求,對於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粵教考〔2013〕7號,下稱《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責任分工,從講政治的高度出發,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完善保障措施,抓好工作落實,嚴格執行隨遷子女升學考試政策,紮實推進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保障隨遷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權利和升學機會,全力維護教育公平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完善政策規定,認真做好隨遷子女報名資格稽核工作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的有關精神,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密切配合,認真做好隨遷子女報名資格稽核工作。2016年是我省就讀普通高中隨遷子女報名參加普通大學聯考的第一年,根據目前就讀隨遷子女實際情況,為穩妥推進2016年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大學聯考工作,報名資格稽核工作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認真做好報名資格稽核工作。隨遷子女報考資格稽核按《實施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執行。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加強統籌和管理,明確責任分工,細化工作舉措,抓好工作落實,確保隨遷子女在我省報名參加大學聯考工作平穩順利實施。教育部門負責隨遷子女在我省連續就學年限和學籍的稽核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隨遷子女參加大學聯考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公安部門負責進城務工人員居住證的稽核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進城務工人員穩定就業和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的稽核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公安部門負責對進城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子女的合法住所進行稽核,其中,擁有自有住房或合法租賃住房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房管局或房屋租賃管理部門)進行稽核,其他情況由公安部門進行稽核。

(二)實事求是界定報考資格。在認真貫徹落實《實施辦法》的基礎上,結合實際,現對隨遷子女大學聯考報名有關問題進行適當的調整和完善:

一是關於社會保險、居住證和完整學籍年限截止時間的計算問題。擬2016年在我省報名參加大學聯考的隨遷子女,其父親或母親在我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持有我省居住證有效期以及隨遷子女高中階段完整學籍年限的計算截止時間統一為2016年8月31日前。

二是關於辦理居住證的問題。擬2016年在我省報名參加大學聯考的隨遷子女,其父親或母親在2013年9月1日前已辦理居住證,且持有的居住證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屬於有效狀態的予以認定。

三是關於合法穩定住所的問題。擬2016年在我省報名參加大學聯考的隨遷子女,其父親或母親住所為農村自建房或單位宿舍的`,提供房屋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租賃合同或相關證明材料,按《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的要求到當地派出所或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辦理了居住手續的予以認定。

四是關於3年完整學籍的問題。擬2016年在我省報名參加大學聯考的隨遷子女,其在我省參加會考,但高中階段3年完整學籍所在地與父親或母親工作所在地為廣東省內不同地市的予以認定。

隨遷子女在我省報名參加大學聯考資格稽核的具體情況按《2016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大學聯考報名資格稽核工作指引》(見附件)執行。請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切實抓好工作落實,認真做好2016年隨遷子女報考資格的稽核認定工作。

三、加強規範管理,全力維護隨遷子女大學聯考工作良好秩序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各中學要安排專人負責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大學聯考報名資格稽核工作,全力維護隨遷子女大學聯考報名工作良好秩序。要建立完善隨遷子女報名資格資訊公示制度,對符合在我省報名參加大學聯考並提出申請的隨遷子女,須經有關部門稽核,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根據各職能部門的稽核結果確定報考名單,所確定的報考名單由學籍所在中學公示,公示資訊須包括隨遷子女姓名、性別、所在中學、隨遷子女父母姓名、相關佐證材料等。對公示結果有異議並經審定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不予辦理報考手續。要建立完善隨遷子女報名資格稽核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倒查追責。對弄虛作假、騙取報名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取消其當年在廣東省大學聯考報名、考試或錄取的資格,同時不再重新辦理補報手續。對在隨遷子女報考資格稽核、公示中發現或舉報查實有嚴重違規行為,將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對組織或參與組織考生資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員或非法中介機構,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一查到底,堅決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完善服務體系,努力提高隨遷子女大學聯考工作服務水平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健全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措施,切實發揮好服務保障作用,深入細緻地做好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大學聯考工作,確保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大學聯考工作平穩實施。要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大學聯考的政策宣傳,將隨遷子女參加大學聯考的政策規定、實施辦法和操作程式等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發布,為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大學聯考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讀和諮詢指導。要創新工作方式,建立完善部門聯審工作機制,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對符合報考條件並提出申請在我省報名參加大學聯考的,隨遷子女應當在大學聯考報名時向就學所在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由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彙總,並分送各有關職能部門做好稽核、認定工作;對不符合報考條件的,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耐心細緻地做好隨遷子女回戶籍所在地參加大學聯考的解釋工作;對錯過了戶籍所在地大學聯考報名時間的考生,應於2016年1月底前到學籍所在地中學提出回原籍報考的申請,由各地招生考試機構彙總並於2016年2月5日前上報省招辦,以便協調相關省(市、區)招生辦公室做好隨遷子女回戶籍所在地報名參加大學聯考工作,確保隨遷子女大學聯考報名工作平穩順利實施。

請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完善並公佈工作流程,在認真貫徹落實《實施辦法》的基礎上,按本通知的有關要求認真做好2016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大學聯考有關工作,並對2016年隨遷子女大學聯考報名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形成書面材料於2016年2月5日前報省教育考試院。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16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大學聯考報名資格稽核工作指引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