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成立青島大學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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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研究生培養單位:

關於成立青島大學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的通知

根據《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教研[2013]1號)及青島大學《關於加強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見》(青大校字 [2014]27號)等有關檔案要求,充分發揮專家、教授在學校研究生培養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我校研究生培養質量,保障研究生培養目標的實現,學校決定在各研究生培養學院(教學部)成立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現將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1.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是研究生培養工作的專家工作機構,負責對研究生培養相關事務進行研究、諮詢、審定、指導、評估和監督。

2.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要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教育改革的有關政策,認真執行上級關於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在對研究生培養工作進行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負責制訂研究生培養方案、建設課程體系、開展質量評價,及時發現研究生培養過程中的問題並提出針對性的解決對策,為學校的決策提供依據和參考。

二、組織設定

1.對於學術型學位授權點,具有碩士學位授權的一級學科設立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只具有二級學科碩士學位授權的學科,按照所在一級學科的口徑設立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

對於專業學位授權點,按照專業學位類別設立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其中,對於工程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點,按照工程領域設立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共同組建一個培養指導委員會:

(1)學術型學科與專業學位類別或工程碩士專業學位領域名稱相近的,可以共同組建培養指導委員會;

(2)人員重疊較大的兩個及以上培養指導委員會,可以合併組建培養指導委員會;

(3)導師人數較少的學術型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或工程碩士專業學位領域,可以合併在專業性質相近的其他培養指導委員會中。

2.為加強同一學科內部的學術交流和學術管理,跨培養單位的學位授權點,應由牽頭學院負責共同組建培養指導委員會。

3.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由熟悉研究生教育教學規律、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高、工作能力強、作風正派、辦事公正、身體健康的具有正高職稱的在崗骨幹研究生導師組成,優先考慮博士生導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中要有不低於20%的本專業(職業)的校外知名行業精英和企業高階管理專家。每名導師只能參加1個培養指導委員會。

4.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學位分委員會委員自動成為相關培養指導委員會的委員。

5.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成員人數為5-15人(取單數)。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委員若干人,祕書1人。

6.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必要時可作適當的調整。

三、工作職責

1.研究、制訂研究生教育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

2.研究、修(制)訂研究生培養方案並督導執行;

3.研究、制訂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的建設方案及督導執行;

4.研究、制訂研究生合作培養規劃,促進導師、研究生國際交流。

5.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重要環節和有關業務工作(包括學科建設、學位點建設、課程體系建設、實驗室建設、導師隊伍建設等)進行研究、諮詢、監督、指導和評估;

6.評議研究生教學、課程等改革方案,並督導其執行,對加強研究生教風和學風建設等提出具體建議和意見;

7、根據學校主管部門的質量評估要求,開展研究生培養過程質量評估工作,加強培養過程的質量監控,促進研究生培養質量的提高;

8.受學校委託,承擔與研究生培養教育有關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制度

1.各學院(教學部)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研究生院備案。

2.委員會委員經學院(教學部)或相關專業領域專家推薦,經學位分委員會稽核後,由學院(教學部)聘任和管理,報研究生院備案。

3.委員會定期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原則上每學期召開1次,議題由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商定,並於會議前三天向委員告知。

4.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有專人記錄,並根據需要印發會議紀要

5.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但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採取商討或實名投票方式。

6.委員會全體會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方可舉行,投票表決以獲得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數為通過,表決結果當場宣佈。

7.委員會委員均應遵守會議保密制度,如討論的議題與本人或直系親屬相關,須實行迴避。

8.委員會會議根據實際情況可設立旁聽席,允許教師、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9.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並設定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徵得半數以上委員同意或主任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複議。經複議通過的決定不再複議。

10.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委員職務:

(1)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2)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3)怠於履行職責的;

(4)有違法或者學術不端行為,有損研指委形象及聲譽的;

(5)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補充人選由相關學院(教學部)推薦聘任。

請各學院(教學部)根據通知要求,於5月7日上午11:00之前將本單位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名單、校外委員簡況表及工作細則(或章程)報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