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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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職業技術學院是一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准創辦的全日制高職院校,是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浙江省四年制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試點院校。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溫州職業技術學院章程,全文如下:

溫州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序 言

溫州職業技術學院於1999年經教育部批准成立,由原溫州商業學校、溫州經濟學校、溫州機械工業學校和溫州業餘科技大學四校合併組建而成。

為保障學校自主管理、依法治校,明確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辦學方針和根本任務,規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執行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為溫州職業技術學院,簡稱“溫職院”;英文名稱為Wenzho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英文縮寫為WZVTC。

第二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浙江省溫州市茶山高教園區內,鹿城區濱江街道車站大道737號。學校經舉辦者和政府批准,可視需要增設或調整校區及校址。

學校網址為。

第三條 學校是一所以工科類專業為主、經管類專業協調發展的綜合性高等職業院校,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職業教育。學校主動適應學習型社會和終身教育體系建設的需要,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等其他形式的學歷和非學歷教育,開展面向社會的技術技能培訓。

第四條 學校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致力於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和創新,不斷提升辦學品質,服務與奉獻社會。

第五條 學校的價值理念是“走工學結合之路,育厚德長技之才,做學生歡迎之師,創社會滿意之校”;校訓是“厚德長技、勵學敦行”。

第六條 學校堅持“突出區域性、強化實踐性、體現高教性”的辦學方針,積極構建“與區域經濟互動、與行業企業共贏——產學研創相結合”的辦學模式。

第七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足地方、服務地方,致力於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富有較高職業技能和良好職業素養的技術技能人才。

第八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學校是由溫州市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校。

第十條 學校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指導學校制定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保障學校辦學條件,維護學校辦學自主權。

第十一條 根據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及相應的人才培養方案,自主調整專業招生比例;

(二)自主開展人才培養活動,自主制定課程標準、選編教材以及組織實施教學活動,自主決定學生考試考核評判標準;

(三)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

(四)自主開展各種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學研交流合作、社會服務及文化活動;

(五)自主與境內外政府部門、高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和企業等各類主體合作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交流等活動;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設定和調整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自主決定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所有的資產,不得將用於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資產挪作它用;

(八)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根據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

(二)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接受舉辦者和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

(四)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並公開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

(五)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和創新等各項基本職能;

(六)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章 組織管理體制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溫州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推行依法治校,堅持以人為本,落實資訊公開制度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開展活動,支援校長依法獨立負責行使職權,保障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其職責主要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朽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溫州職業技術學院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實行黨代表任期制,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學校發展中的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專案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黨委會研究決定。

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委員參加,非黨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黨委會採用表決方式作出決定,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的表決採用票決制。

第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溫州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它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倡廉工作,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長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行使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賦予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定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定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定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辦出學校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援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成員一般為校長、副校長和分管相關行政工作的黨委委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十九條 學校設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成員由在校內具有較高學術聲望的專家學者中推薦產生。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學術政策、學術發展及科學研究規劃;

(二)對學校人才培養、專業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

(三)評議評審教師學術成就與水平;

(四)審議科研計劃方案,審議推薦科研專案,審查評定相關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五)制定學術規範,維護學術道德,處理校內學術糾紛;

(六)審議論證和諮詢學校委託的其他重要學術事項;

(七)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方為通過。

第二十條 學校設教學工作委員會和學生工作委員會,由學校主要領導任主任,分管校領導任副主任,成員由相關職能部門和各系負責人組成。教學工作委員會和學生工作委員會分別負責審定教學、學生工作的改革與發展規劃,審議相關管理制度,研究、審定重大違反學校紀律事件的處理決定等事宜。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教學需要設立系(部)。系(部)作為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專業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系(部)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管理。系(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集體研究決定本單位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系(部)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訂本系(部)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教育教學;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校章程、學校發展規劃及重大改革方案;

(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及其他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員工聘任、獎懲、分配改革的原則、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員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四)審議決定學校提出的有關教職員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五)根據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民主評議領導幹部。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執行委員會行使職權。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其日常工作。

學校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員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各群團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五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其他統戰團體,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內部黨政職能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學校設立圖書館、資訊中心、後勤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七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可以與外界簽訂協議,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產學合作需要,設立相關工作和研究機構(所、中心),充分發揮社會服務作用。

第三十條 學校積極支援各級各類科研基地和教學實習實踐基地的建設,並將其納入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統一規劃,不斷提高其建設水平和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