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音樂學院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2016年考研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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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養目標

中國音樂學院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2016年考研招生簡章

培養堅定地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堅定地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立志為西部大開發和民族地區發展服務;在本門學科內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能力和創新精神的高階專門人才。

 二、招生政策

招生工作按"定向招生、定向培養、定向就業"原則,採取"自願報考、統一考試、適當降分、單獨統一劃線"的特殊措施。

三、招生生源

1.西部12省(區、市),海南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等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邊境縣(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張家界市 (享受西部政策的一縣兩區)和湖北省恩施自治州。上述地區漢族考生應在國務院公佈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工作3年以上,且報名時仍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工作。

2.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數民族預科培養基地和少數民族碩士基礎培訓基地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計劃以報名時填報的資訊為準,不得更改。四、報考條件參加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全國統一招收碩士研究生考試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立志為西部大開發和民族地區發展服務。

3.畢業後保證到定向地區或單位就業。其中,在職考生回原單位;非在職考生(含應屆本科畢業生),全部回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

4.考生必須符合下列學歷等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自考本科生和網路教育本科生須在報名現場確認截止日期(2015年11月14日)前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證書方可報考);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學歷後滿2年(從畢業後到2016年9月1日,下同)或

2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4)國家承認學歷的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應屆本科畢業

生,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5)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5.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我院規定的體檢要求。

6.漢族考生比例只招收總名額的10%。

7.推薦免試生可申請進入本招生計劃。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徵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考生需提供在讀證明及培養單位書

面意見材料。

五、招生專業與名額分配:

預計招收25名,以國家正式下達的計劃數為準。(請見附件1)

六、報名與考試

1.政治、外語統考網上報名:填寫《報考2016年"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碩士研究生考生登記表》,憑此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主管部門"蓋章後有效)到所在地省級招辦領取網上報名校驗碼,並在規定的網上報名時間內報名;在我院規定交報名材料期間將此表(根據表中要求貼照片、蓋章)交研究生處。

2.報名程式按照網上報名及現場確認進行。網上報名分為登陸我院網站報名和登陸教育部研招網網站報名,共計兩次網上報名。在10月主課初試前,考生需到我院進行現場確認。具體日程安排如下:點選下載

七、錄取

1.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確保質量、寧缺毋濫。

2.考試科目達到合格標準。

3.不接受未報本計劃的調劑考生,本計劃考生不得調劑到本計劃以外錄取。所有被錄取考生的錄取類別均為定向,且須簽訂定向協議書。在職考生與所在單位和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協議書;非在職考生(含應屆本科畢業生)與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協議書。考生簽訂協議書後,招生學校發放錄取通知書。畢業後回定向地區或單位就業。

4.新生應按時報到。不能按時報到者,須有正當理由和有關證明,並向招生單位請假。

無故逾期兩週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應屆本科畢業生、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考生入學時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取消錄取資格。

5.新生報到後,招生單位應對其進行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專業素質、健康狀況等全面複查,發現有不符合標準者按照本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入學及學習費用

1.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研究生的學制原則上按各招生單位專業要求執行。被錄取的碩士研究生,先在高校基礎培訓基地集中進行一年基礎強化培訓 (基礎培訓點另行通知)。達到錄取院校確定的普通計劃複試分數線及複試錄取要求的考生,可免除一年基礎強化培訓直接進入研究生階段學習。學生在校學習期間 (含基礎培訓)的學費、住宿費、生活費等按國家及招生單位相關規定繳納。

2.在我院學習期間學費:學術型8000元/年,專業學位型15000元/年。助學金、醫療

以招生當年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學生可根據本院有關規定享受研究生獎學金。

3.在本院學習專業年限為三年。課程學習合格,學位作品、學位音樂會及學位論文通過,經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稽核批准後,授予文學碩士學位,頒發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印製的碩士學位證書。

九、違規處理

1.對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違規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嚴肅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同時,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有關部門將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弄虛作假者(含推薦免試生),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3.我院將會把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或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並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後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