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遼寧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範文

才智咖 人氣:1.64W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難免會發生一些不在自己預期的事件,為了控制事故的發展,常常要根據具體情況預先編制應急預案。那麼問題來了,應急預案應該怎麼寫?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遼寧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範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20最新遼寧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範文

1總則

1.1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的危害,指導和規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遼寧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規定》等法律法規和《遼寧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編制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1.4工作原則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範、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以人為本、資源整合的工作原則。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組織體系

2.1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省人民政府根據省衛生廳的建議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需要,成立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並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成立地方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大決策。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

2.2日常管理機構

省衛生廳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公室(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衛生局要參照省衛生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的設定及職責,結合本市情況,組建市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協調、管理工作。

2.3專家諮詢委員會

省衛生廳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

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諮詢委員會。

2.4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等醫療衛生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平時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技術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要服從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統一排程和統一安排,迅速、有效地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3.1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並有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並有擴散趨勢。

(3)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並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4)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5)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2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主要包括:

(1)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縣(市)。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市(地)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範圍波及2個以上市(地)。

(4)霍亂在一個市(地)行政區域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市(地),有擴散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波及2個以上縣(市),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縣(市)以外的地區。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並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4.1監測

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體系。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等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監測機構,要按照有關要求,開展職責範圍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監測工作。

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

省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4.2預警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報告等資訊,組織有關專家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及時分析其對公眾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響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預警級別。

4.3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有關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處置情況。

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止

5.1應急反應原則

(1)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各級政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根據相應級別做出應急反應。

(2)要密切關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變化情況,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規律、性質、特點,適時提高或降低預警和反應級別,並對應急工作狀態做出適當調整。

(3)對在學校、地區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5)事發地之外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後,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排程,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理工作。

5.2應急反應措施

5.2.1各級人民政府應急反應措施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調集徵用有關物質設施: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相關設施、裝置和臨時徵用房屋參加應急處理工作。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政府批准,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省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封鎖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報國務院批准;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汙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範圍,劃定控制區域。

(4)疫情控制措施: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為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控制或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禽家畜;封鎖可能導致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等緊急措施,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裝置等。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的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其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採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民航、檢驗檢疫、公安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定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口疫區和執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或向地方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7)資訊釋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資訊釋出工作,資訊釋出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

(8)開展群防群治:組織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主管部門和其它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資訊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製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5.2.2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急反應措施

(1)組織調查與處理: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2)組織分析與論證: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級別。

(3)採取應急控制措施:根據需要組織實施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等控制措施。

(4)加強督導檢查:省衛生行政部門對全省或重點地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5)釋出資訊與通報:省衛生行政部門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省政府授權後及時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資訊或公告。

(6)組織技術培訓:省衛生行政部門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發的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或職業中毒事件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及時組織培訓。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省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開展相應的培訓工作。

(7)普及衛生知識:針對事件性質,開展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應激和危機干預工作。

(8)進行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措施、效果評價等。

5.2.3醫療機構應急反應措施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對重症和普通病人實行分別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控機構人員開展標本採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汙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汙染。

(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經驗。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後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5.2.4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急反應措施

(1)做好資訊報告:省、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資訊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到達現場後,要儘快制訂流行病學調查方案,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佈特點進行調查分析,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理清傳染病的傳播鏈條。

(3)實施預防控制措施:針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特點,實施消毒、消殺等預防控制措施。

(4)進行實驗室檢測:按有關技術規範採集足量、足夠標本,分送實驗室檢測,查詢致病原因。

(5)開展科研與交流:開展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疫苗、消毒、消殺方法、醫療衛生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與交流。

(6)開展技術培訓: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5.2.5衛生監督機構應急反應措施

(1)按衛生行政部門要求,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2)按衛生行政部門要求,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開展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按衛生行政部門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5.2.6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急反應措施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調動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技術力量,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口岸的應急處理工作。

(2)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資訊等情況。

5.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反應

重大(Ⅱ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省衛生廳按有關規定向衛生部和省人民政府報告,組織、指揮、排程相關資源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有效處置,嚴防事件擴散蔓延,必要時請求國家予以支援。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指揮、指導下,做好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核實、處理、控制等工作。

5.4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地區的應急反應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地區應根據其他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絡,及時獲取相關資訊。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發生、傳入和擴散。

(5)開展防治知識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能力和意識。

(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和支援其他地區等工作。

5.5應急反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終止:按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執行。

重大(Ⅱ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終止: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省政府或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並向衛生部報告。

較大(Ⅲ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終止: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市級人民政府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並向省衛生廳報告。

一般(Ⅳ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終止: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上級市衛生局報告。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要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援。

6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善後處理

6.1後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

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患者救治情況、所採取措施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

6.2獎勵

縣級以上人事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聯合表彰;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

6.3責任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4撫卹和補助

各級政府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卹;對參加應急處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6.5徵用物資、勞務的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後,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人員、物資和勞務等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

7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保障

7.1資訊系統保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資訊系統工作要求,做好本地區的相關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資訊網路,實現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的資訊共享。

7.2技術體系保障

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醫療救治體系、衛生執法監督體系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三大技術體系,各級政府要依法加大其經費投入,提高其人員、設施水平,增強其功能,提升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能力。

7.2.1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加強省、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設,保證其房屋、人員、裝置、功能四到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疾病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警處置、疫情資訊收集、報告、監測、檢驗、評價等公共衛生職能。

7.2.2醫療救治體系

按照“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合理佈局”的原則,逐步在全省範圍內建成符合省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

7.2.3衛生執法監督體系

建立統一的衛生監督執法體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明確其職能與任務,規範其監督執法行為,加強衛生監督執法隊伍建設,全面提高衛生監督執法能力和水平。

7.3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

7.4培訓與演練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採取不同形式對應急衛生救治隊伍開展培訓與演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7.5應急處理的科研與交流

各級人民政府應有計劃地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防治科學研究,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方法、實驗室病因檢測、藥物治療、疫苗研製、應急反應裝備、中醫藥及中西醫結合防治、防護用品等,做到技術上有所儲備。

7.6應急物資儲備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呼叫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要及時補充。

7.7經費保障

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專案建設經費,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

7.8通訊與交通保障

各級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通訊裝置和交通工具。

7.9應急宣傳教育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畫冊、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8預案管理

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遼寧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規定》的規定,參照本預案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本級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定期檢查本部門應急人員、設施、裝備等落實情況,並制定相應的獎懲制度。

9附則

9.1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患者,且病例不斷增加,範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於食品汙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9.2預案實施時間: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