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動態管理,實行退出制度。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確認後,由認定機構登出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和政策享受憑證:
(一)“就業援助卡”、《杭州市就業援助證》、《杭州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證》有效期滿的;
(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或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戶籍遷出市區的;
(四)被判處收監執行的`;
(五)經經辦機構連續3次職業介紹,本人不願意就業的以及終止就業要求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六)轉讓、出租、出借或變相轉讓、出租、出借《就業創業證》、《杭州市就業援助證》、《杭州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證》的;
(七)因隱瞞已就業事實或提供虛假證明而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經查證屬實的;
(八)人力社保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