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場地安全管理制度範本(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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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出租場地安全管理制度範本(精選3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出租場地安全管理制度範本(精選3篇)

出租場地安全管理制度1

(一)市場行銷部(或相關部門)

1、在與租賃方簽訂租賃合同前,必須查驗承租方的有效證件即:法定資格。並影印留存備查。

2、在與租賃方簽訂租賃合同時,要附籤治安、防火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3、應關心和了解租賃方所開展的經營活動是否遵守政府的法規、是否履行與公司簽約的租賃合同及安全責任書,並及時與保安等有關部門溝通聯絡。

(二)保安部

1、應把租賃場所的安全管理納入於公司安全防範的護衛體系。

2、要幫助租賃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範措施、確定安全管理的專(兼)職人員,並經常予以業務聯絡和指導。

3、賃場所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落實安全制度和防範措施。

4、定期召開租賃場所負責人會議,及時把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要求、任務以及公司的貫徹意見進行傳達和佈置。

(三)租賃方

1、租賃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承租場所治安和消防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場所的安全工作負責。

2、承租場所必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3、租賃方需對承租場所進行改建和裝修,必須經公司稽核同意,並報政府有關部門(治安、消防、文化)批准。

4、承租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電器,需要增添電器裝置應向公司提出申請,得到許可後方能安裝和擴大容量。

5、場所在營業結束時,必須進行安全檢查;員工下班離開時,必須切斷電源、關閉門窗。

6、各項經營活動必須遵紀守法,發現客人中有違法活動應予以制止,並立即向公司保安部門或公安部門報告。

7、租賃方對上級主管部門(含政府職能部門)公司保安部門開展的業務工作和安全檢查,必須予以支援和配合。

出租場地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軍隊空餘房地產租賃管理,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和《軍隊單位對外有償服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空餘房地產租賃,是指軍隊單位(含各類事業單位)將其管理的空餘房地產出租給承租人,並收取租金的行為。

第三條:軍隊空餘房地產租賃工作應當遵循歸口管理、按級負責、控制規模、注重效益、維護產權、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四條: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歸口管理全軍空餘房地產租賃工作;總部、軍兵種、軍區(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房地產管理局(處)歸口管理本系統、本區空餘房地產租賃工作。

第五條:軍隊空餘房地產租賃工作,按照誰出租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實行管理責任制。軍區級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空餘房地產租賃工作的實際,制定租賃管理工作目標,並抓好落實。

第二章:租賃管理

第六條:軍隊空餘房地產租賃範圍,主要包括現有空餘營房、場地及附屬設施裝置。

第七條下列空餘房地產不得對外出租:

(一)軍事行政區內的;

(二)影響軍事安全保密的;

(三)屬於違章建築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不符合適用安全標準的;

(六)國家和軍隊禁止出租的其他空餘房地產。

第八條:軍隊招待所出租房屋用於辦公、銷售場所等,並被承租人作為註冊登記地址的,應當納入軍隊空餘房地產租賃管理範圍。

第九條:軍級以下作戰部隊、預備役部隊和科研試驗部隊,不得直接從事空餘房地產租賃活動,確需出租的空餘房地產,必須經總後勤部批准後,由軍區級單位所屬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出租的'軍隊空餘房地產主要用於辦公、商業、餐飲以及科研、文化、福利等事業。其中,整坐落空餘房地產也可以用於企業生產、教學、倉儲、種植養殖等專案。

第三章:審批許可權

第十一條:軍隊空餘房地產租賃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出租空餘房地產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按照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出租房屋建築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出租場地面積30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租期10年以上18年(最高租賃年限)以內的,報總後勤部審批;

(二)出租房屋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含)以內的,或者出租場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30000平方米(含)以內的,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審批;

(三)出租房屋建築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含)以內的,或者出租場地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含)以內的,或者租期3年以上5年(含)以內的,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機關審批;

(四)出租房屋建築面積1500平方米(含)以內的,或者出租場地面積5000平方米(含)以內的,或者租期3年(含)以內的,報軍區級單位房地產管理局(處)審批。

第十二條:申報軍隊空餘房地產租賃專案,應當提交下列檔案和材料:

(一)租賃專案請示;

(二)雙方草簽的租賃合同;

(三)出租空餘房地產位置坐落平面圖;

(四)《軍隊單位對外有償服務許可證》和《軍隊單位對外有償服務收費許可證》影印件;

(五)承租人資信證明;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未履行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軍隊空餘房地產。嚴禁將同一租賃專案分項報批或者多租少報。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四條:出租軍隊空餘房地產,必須使用全軍統一的《軍隊房地產租賃合同》範本,簽訂租賃合同。

《軍隊房地產租賃合同》範本,由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局確定,軍區級單位房地產管理局(處)組織印製。

第十五條:軍隊空餘房地產租賃合同實行稽核制度。

《軍隊房地產租賃合同》由軍隊單位與承租人簽字,並經具有租賃專案相應審批許可權的房地產管理局(處)稽核同意後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軍隊房地產租賃合同》,實行專人管理,專櫃存放,租賃期滿(終止)後應當至少儲存5年。

第五章:許可證管理

第十七條:軍隊空餘房地產租賃實行許可證制度。出租空餘房地產,必須申領《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由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局統一編號和印製。

第十八條:軍隊空餘房地產租賃實行先繳費後發證制度。租期超過1年的,軍隊單位領證前至少上繳1年的空餘房地產出租收入應繳經費,租期不足1年的應當足額上繳空餘房地產出租收入應繳經費。

發證機關憑上繳經費報告書和銀行劃款憑證影印件,核發《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並確定有效期限。

第十九條:總後勤部、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批准的空餘房地產租賃專案和軍隊駐京單位的空餘房地產租賃專案,由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局核發《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其餘的空餘房地產租賃專案,由軍區級單位房地產管理局(處)核發《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並報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條:軍隊空餘房地產租賃手續,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軍隊單位對租賃專案進行研究論證、對承租人資信實施審查後,與承租人草簽租賃合同,按照規定報批;

(二)軍隊單位在租賃專案批准後的30天內,按照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申領《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三)承租人持《軍隊房地產租賃合同》和《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到當地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一條:《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遺失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六章:出租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條:軍隊空餘房地產出租收入,應當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預算外經費管理規定》和《軍隊房地產和軍區級單位的出租收入,逐步推行開設專戶直接收繳。

第二十三條:軍區級單位房地產管理局(處)應當於每年12月20日前,將其歸口管理的空餘房地產出租收入稽核彙總後,報上一級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各級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據此核對空餘房地產出租收入收繳情況。

第二十條:總後勤部和軍區級單位收繳的空餘房地產出租收入,按照一定比例返還房地產管理部門,用於房地產管理事業,實行預決算管理。

軍隊單位留用的空餘房地產出租收入,應當納入本單位年度預算統一安排,主要用於基建營房事業,並按照批准的預算開支。

第二十五條:軍隊單位收取租金,應當使用全軍統一的收費票據。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軍隊單位應當將空餘房地產租賃安全工作納入本單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建立租賃專案安全管理責任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租賃雙方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

第二十七條:軍隊單位應當督促承租人按照有關規定切實做好租賃場所的消防、衛生防疫以及住用人員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軍隊單位嚴禁將空餘房地產出租給非法組織以及無資信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禁止事行政區周邊的空餘房地產出租給外商及港澳臺商。

出租的空餘房地產應當嚴格控制租賃用途,不得用於影響部隊工作、生活秩序和有損軍隊形象以及汙染環境的專案;不得在出租場地上新建和添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不得對出租房屋及設施進行影響使用安全的改造、裝修和增擴裝置,嚴禁生產、存放、銷售假冒偽劣、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利用軍隊空餘房地產從事各類違法違紀活動。

第八章:監督檢查與統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軍隊單位空餘房地產租賃工作進行不定期抽查。

軍區級單位房地產管理局(處)應當會同紀檢、財務、審計等有關部門,對軍隊單位空餘房地產租賃工作進行年度檢查,必要時可商請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參加。

軍隊單位應當每季度對承租人承租的空餘房地產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措施,並督促落實。

《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每年審驗一次。

第三十條:軍隊空餘房地產租賃工作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政策規定執行情況;

(二)租賃專案報批情況;

(三)合同履行情況;

(四)出租收入收繳和使用情況;

(五)租賃安全管理情況;

(六)《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申領情況。

第三十一條:軍隊空餘房地產租賃工作實行年度統計報告制度。

軍隊單位應當於每年11月30日前,逐級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報告本單位乃年度租賃專案統計情況;軍區級單位房地產管理局(處)應當於每年12月20日前,將本系統、本區空餘房地產租賃專案年度統計情況報告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局。

第九章: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二條:對在軍隊空餘房地產租賃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和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和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視情況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吊銷《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等處理;

(一)未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擅自出租空餘房地產的;

(二)未申領《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拒不補領的;

(三)未按規定比例上繳空餘房地產出租收入,拒不補繳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空餘房地產出租收入的;

(五)拒絕、逃避監督檢查的;

(六)偽造、塗改、擅自印製《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的;

(七)同一租賃專案分項報批或者多租少報的。

出租場地安全管理制度3

一、總則

1、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租賃場所安全管理,規範租賃場所租賃行為,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預防和降低租賃場所安全風險,保障租賃場所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2、公司在與承租單位洽談、簽約時,須瞭解對方的經營範圍及租賃需求,嚴禁將租賃場所出租給無安全保障的單位和個人。

3、租賃合同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承租單位簽訂租賃協議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協議中明確規定承租方須交付1個月的租金額作為安全保證金。

4、安全管理協議中須明確承租單位的安全、消防、治安等責任。安全管理協議應當與租賃合同同時生效、同時終止。

二、安全職能部門

1、對所有租賃場所每三個月進行安全檢查不少於一次,並填寫安全巡檢卡暨整改通知書。

2、每月對租賃管理單位進行安全檢查情況彙總,並書面報公司安全分管領導。

3、督促、跟蹤管理單位做好安全隱患的整改工作。

4、每季度公示租賃管理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考評結果。

三、管理單位

1、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須履行租賃場所安全管理職責。

2、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3、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檢查工作:

1)現場有專職管理人員且有租賃戶的:每天必須巡檢一次,並填寫巡檢卡暨整改通知書。沒有租賃戶的須2周巡檢一次。

2)現場無專職管理人員須每二週巡檢一次,並填寫巡檢卡暨整改通知書。

3)租賃管理公司及租賃責任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域至少每二個月巡檢一次,並填寫巡檢卡暨整改通知書。

4、發現隱患的,督促承租單位落實整改,及時將整改情況報公司安全職能部門。

四、承租單位

1、主要負責人或委託管理人須履行安全管理協議。如有違反,必須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2、服從管理並按要求組織開展安全自查、自改,及時消除承租區域內的安全隱患。

3、對被查出的安全隱患,必須根據整改要求在限期內進行整改。

五、安全管理

5.1用電

1、用電必須符合《電工作業安全技術》有關安全規範執行。

2、承租單位須單獨安裝電度表,安裝熔斷器和漏電保護器。

3、電錶箱內排線要規範簡潔,須有箱蓋,導體不裸露。

4、熔斷器保護線路時,熔斷器應裝在各相線上,嚴禁在三相四線制的中性線上裝熔斷器。

5、電線必須採用塑料絕緣導線,穿管敷設,線路走向規範。

6、塑料護套線主要用於戶內明配敷設,不得直接埋入抹灰層內暗配敷設。

7、使用塑料槽板安裝導線,必須內外光滑、無稜刺,導線在槽板內不得有接頭,受擠壓。

8、禁止私自亂拉接線路。

9、拖線板上電線不可有結頭,底座上發現插座眼燒焦痕跡應立即更換。

10、三芯插頭不準改為二芯插頭使用,確保完好。

11、使用正規合格的電器裝置,不準使用電爐、“熱得快”、“小太陽”等。

12、對廢舊開關、插座、電線、電錶箱等陳舊老化電氣器材,須拆除和更換。

13、禁止使用銅線和其它非專用金屬線當保險絲使用。

5.2住宿

1、嚴禁在同一防火區域記憶體在“三合一”現象(居住、生產、儲存)

2、住宿建築面積人均不小於6m2,使用面積不小於4m2。

3、嚴禁在宿舍內擅自拉接電線、使用電爐等大功率電器裝置。

4、嚴禁在宿舍區域內進行賭博、吸毒、色情等違法活動。

5、嚴禁在住宿區域內飼養家禽、寵物等。

6、嚴禁在公共走廊、樓梯及其他區域堆放物品,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7、嚴禁在床上吸菸、亂扔菸蒂、應保持室內整潔。

8、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及煤油爐等。

9、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住宿區域。

5.3消防、疏散通道、報警系統

1、辦公及公共場所應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消防器材。箱內滅火器須配備到位、無缺陷,每個滅火器設定點數量不宜少於2只,並在有效期內,須做好每月一次檢查並有書面記錄。

2、辦公及公共場所牆式消防箱內水帶、水槍須配備齊全、完好;保持清潔、乾燥,無鏽蝕,水帶盤轉動靈活;消防給水管道水源須充足,水壓正常;周圍嚴禁堆物;須做好每月一次檢查並有書面記錄。

3、辦公及公共場所疏散通道、疏散標誌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規定,疏散通道的指示標誌間距不得大於20米。疏散應急照明燈停電後須保持二十分鐘的供電時間。

4、辦公及公共場所的疏散通道必須暢通,嚴禁在疏散通道上堆物、上鎖。

5、報警系統按鈕指示燈及控制線路功能須正常,所有附件須齊全完好。

6、火災報警監控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要定期檢測維修有記錄;且火災報警監控系統顯示屏影象須保持清晰。

5.4倉庫儲存

1、倉庫儲存應符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條例》有關安全規定執行

2、嚴禁存放危險物品,如:橡膠水、汽油、酒精、油漆等。

3、不可堆放大量可燃物品,如:紙板箱、紙張、棉毛料等。

4、禁止煙火,必須設定明顯的禁菸標誌。

5、嚴禁物品亂堆亂放,儲存物品須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間必須保持間距,照明燈與物品堆垛的垂直距離不小於0。5米,須保持通道暢通。

6、照明燈限制60w以下,嚴禁使用碘鎢燈、電爐、電燙鬥等電器裝置,嚴禁亂拉臨時線。

7、應保持整潔,用過的油抹布、沾油的手套等用品,必須集中處理。

8、動火作業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採取消防措施,動火結束後,進行現場檢查,不留火種。

9、消防器材須有專人負責,放置在醒目地點,便於取用,周圍嚴禁堆物。

5.5作業

1、作業人員施工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及安全告知事項,並有書面記錄。

2、特殊工種人員須持證上崗,證件須在有效期範圍內。

3、特殊情況需動火作業,必須到相關管理單位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證操作。動火前,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危害因素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和安全措施。

4、臨時用電裝置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範標準要求,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範,並保持接地良好。

5、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箱應能牢靠關閉。

6、導線、電器裝置安裝必須牢固可靠,裝置的金屬外殼應裝設可靠的保護接地或接零裝置。

7、手持式電動工具、切割機、鑽床、手提式砂輪機等轉動裝置必須要有安全防護罩。

8、氧氣、乙炔鋼瓶不得混放,應有防倒措施,須保持安全有效間距;乙炔鋼瓶須安裝回火裝置。

9、室內嚴禁焚燒易燃、可燃物品。

六、本規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上海市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條例》、《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及華誼(集團)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規、制度為依據,結合實業公司的實際情況而制定。

七、本安全管理規定自公佈之日起試行,適用於公司所有租賃場所(室內)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