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管理制度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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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投資管理制度範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投資管理制度範文

投資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x公司”或“公司”)基本建設專案管理,規範專案建設程式和行為,提高投資專案質量和效益,根據集團公司《基本建設專案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石油勘探、產能建設、xxxx地面建設工程(包括集油站、注水工程、管輸工程、變配電工程、資訊化工程、油區道路、區隊建設)及廠區配套、職工住宅建設以及技術改造等專案的管理。

第三條、投資專案管理是指從專案前期規劃與計劃、專案建議書及立項、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工程招投標、專案實施、驗收及專案後評價等階段的全過程管理工作。

第四條、公司投資專案管理應當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制定統一的管理制度,明確統一的管理職責和許可權。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公司黨政聯席會、總經理辦公會、相關職能部門、專案實施單位在投資專案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黨政聯席會是公司投資專案的決策管理機構,行使所有投資專案的決策管理權,負責審查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分批投資計劃。

(二)總經理辦公會是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投資專案方案編制和實施的組織機構,負責擬定公司年度投資計劃及重大投資專案方案,並提請黨政聯席會審定。

(三)公司專案評審領導小組是公司擬建專案前期設計方案監管機構,負責公司擬建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審查工作。

(四)投資管理部是投資專案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年度投資計劃編制、下達、落實及調整工作,建立設計單位準入資源庫;負責專案建議書及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設計變更、專案實施過程跟蹤檢查管理、專案結算初審及其他重要事項的審查、申報工作;負責組織完成xxxx公司限上專案的預驗收、竣工驗收與後評價工作;負責限下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查意見備案工作;負責對投資專案管理中的責任追究與獎罰提出意見等。

(五)勘探部負責石油勘探專案建設所需資源的界定、資源配置、礦權獲取工作;負責組織年度勘探方案編制,並監督、指導其實施、驗收和效果評價。

(六)開發部負責xxxx開發方案編制;負責組織年度開發實施方案編制,並監督、指導其實施、驗收和效果評價;參與注水及相關工程建設規模、標準、工藝技術方案的專業審查工作。

(七)工程管理部負責限上專案的施工圖審查,負責組織專案進度、質量和成本管理工作;負責xxxx地面工程、配套建設等專案的工程監理管理工作;負責限上專案開工報告的審批。參與專案投資調研決策及相關方案設計審查;參與專案竣工驗收和後評價等工作。

(八)財務資產部負責組織專案資金的籌措與落實,工程財務決算;參與專案投資調研決策及相關方案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經濟評價等工作。

(九)工程造價管理中心負責估算、概算、預算、結算計價定額、指標及其他相關費用標準的制定;負責限上工程建設專案投資估算、概算、工程招標最高限價、概算調整審查。

(十)審計部負責專案資金到位與使用的監督、工程結(決)算審計,負責對初步設計、專案開工手續、施工圖預算、招標議標、專案合同簽訂及建設專案驗收程式等工作進行審查和監督。

(十一)安全環保質監部負責公司限上專案的質量、安全、環保、節能和職業衛生專業範疇內的專案論證、立項、審批、檢查、驗收和投資控制的全過程管理;督促和指導所屬各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開展投資專案“三同時”工作;參與限上專案的竣工驗收和後評價。

(十二)物資裝備部負責裝置購置專業範疇內的論證、檢查、驗收和投資控制的全過程管理。

(十三)科技與資訊化管理部負責科研專案專業範疇內的專案(包括中試、示範專案及新技術推廣專案)論證、實施監督、指導、驗收和效果評價。

(十四)勘探開發技術研究中心負責勘探、開發、注水、油氣儲運等的投資專案相關技術研究論證;負責資訊工程專業範疇內的專案論證、檢查、驗收和投資控制的管理。

(十五)生產執行部負責專案試生產、投運和達產達效標定工作,參與專案預驗收和竣工驗收等;負責輸變電工程、建設規模、標準和工藝技術方案的專業審查工作;負責鑽前費、鑽前轉徵費稽核,參與鑽前費、鑽前轉徵費計劃落實。

(十六)招標辦負責指導、監督所屬各單位(部門)在授權範圍內組織專案招投標工作,包括工程、裝置物資、設計、監理及其他服務的招標;組織監督招標檔案資料的統計分析與建檔歸檔工作。

(十七)保衛部負責投資專案中與消防相關的佈局、設施、裝備、器材方案審查;協調專案建設的消防建審,參與專案預驗收工作。

(十八)法律事務部負責工程專案合同管理,以及合同爭議、糾紛申報處理等專業管理工作。

(十九)紀檢監察部負責對基建專案的招投標、實施、資金使用等進行監督,並對專案實施中的違紀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二十)檔案館負責監督、指導投資專案的檔案資料管理工作,參與專案竣工驗收工作。

(二十一)公司所屬各單位是具體專案的實施單位,承擔專案建設方的職責,實行專案長負責制和工程專案質量終身負責制,負責編制、辦理需國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核准、備案專案所需的相關檔案以及報批工作。完成公司下達的專案前期工作和施工建設任務。

第三章、管理許可權

第六條、根據集團公司管理許可權層級,投資專案分為限額以上專案和限額以下專案(簡稱“限上專案”和“限下專案”)。

(一)以下專案為集團公司限上專案:油、氣(頁岩氣)資源新區勘探專案;油、氣(頁岩氣)xxxx產能建設專案;投資在3500萬元以上(含3500萬元)的xxxx地面工程所屬集輸、注水、變配電工程、油區道路(新建、擴建)等專案;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技術改造專案;投資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科技專案、安全環保隱患治理、節能減排、資訊化建設專案;職工住宅建設、辦公、科研、培訓用房,職工文化、體育活動場所及食堂、倒班宿舍等非生產專案;未列入年度投資計劃新增的所有生產類投資專案。

(二)以下專案為xxxx公司限上專案:投資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3500萬元以下的xxxx地面工程所屬集輸、注水、變配電工程、油區道路等專案;投資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技術改造專案;投資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科技專案、安全環保隱患治理、節能減排;200萬元以下的資訊化建設專案。

(三)上述專案以外的投資專案均為限下專案。

以上投資專案管理限額,xxxx公司可以根據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的業務發展與管理需要予以調整。

第七條、集團公司限上專案由集團公司負責審批和重要事項管理。

第八條、xxxx公司限上專案由xxxx公司負責審批,專案所屬單位負責具體管理和現場實施。

第九條、限下專案實行備案制(特殊要求的除外),由xxxx公司授權所屬各單位管理和實施。

第四章、專案前期工作

第十條、投資專案前期工作包括專案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專案現場開工報告等環節。

第十一條、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應當確定投資方向和結構,明確重大投資專案、投資規模和投資效益預期。根據集團公司及xxxx公司相關戰略規劃,以每2—3年滾動編制,並建立xxxx公司投資專案儲備庫。經公司投資管理部綜合平衡,提請總經理辦公會審查、黨政聯席會審議通過後,上報集團公司列入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投資專案庫。

公司投資管理部每年以集團公司投資專案庫為基礎開展專案前期(在立項之前開展的前期調研、論證工作以及評價)工作。未納入集團公司、xxxx公司前期工作計劃或本年度投資計劃的專案,原則上不得組織立項審批。

第十二條、專案建議書。根據集團公司和xxxx公司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實際需要,各專案建設單位提出專案建議書。集團公司限上專案的專案建議書需報xxxx公司進行初步論證並提出意見,報集團公司批准;其他專案(不分xxxx公司限上專案和限下專案)由xxxx公司審查通過後,提請xxxx公司黨政聯席會審定,並在提交xxxx公司年度投資建議計劃時一同上報集團公司,作為集團公司備案和列入集團公司年度投資建議計劃的依據。

石油勘探、xxxx開發專案以勘探、開發部署方案、整體開發方案作為專案建議書。審查通過後的石油勘探、xxxx開發方案,列入集團公司、xxxx公司年度投資計劃後組織實施。

凡產品方案、技術方案、建設規模、建設投資等內容有重大變化或專案建議書批覆超過兩年以上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建設專案,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許可權重新報批或取消。

第十三條、可行性研究報告。是投資專案決策的主要依據,重點研究專案的原料供應、產品市場、方案優化、經濟效益和競爭能力,論證專案的可行性。

專案建議書批准後,各專案實施單位即可委託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集團公司限上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報xxxx公司初步論證並提出初步論證意見報集團公司,xxxx公司限上專案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進行審批,限下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專案建設單位審查,報xxxx公司備案。

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專案的專案效益標準及資本金比例:勘探、xxxx開發專案內部收益率達到12%以上,資本金比例為60%;內部配套的安全、環保、節能、資訊化建設等專案,原則上內部收益率達到5%以上。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投資估算原則上應當控制在按本制度規定許可權批准的專案建議書投資估算之內。超出批覆的專案建議書投資估算10%以上的,專案責任單位應當重新編制專案建議書並按本制度規定許可權重新報批。

按本制度規定許可權批准的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其投資主體、建設規模、場址選擇、工藝技術路線、產品方案、原材料方案、投資估算與經濟評價等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或批准超過兩年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許可權重新報批或取消。

第十四條、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是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工藝技術基礎上進行工程化的一個工程設計階段,是為確定專案所有的技術原則和技術方案,提高工程質量、控制工程投資、確保建設進度提供條件。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批准後,各專案建設單位即可進行初步設計編制。集團公司限上專案初步設計報xxxx公司進行初步論證並提出初步論證意見報集團公司,xxxx公司限上專案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進行審批,限下專案初步設計由專案建設單位審查,報xxxx公司備案。初步設計未經批准,不得簽訂裝置購置合同。若遇特殊情況,可以對引進訂貨部分先行審定。

對於超出設計批覆的建設規模、設計範圍和設計標準的內容,以及專案建設過程中涉及技術方案、關鍵裝置選型與選用、主要材料選用及設計變更、引進範圍變化、概算投資和經濟評價等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或批准超過兩年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許可權重新報批或取消。

第十五條、初步設計概算。是在專案初步設計階段對工程造價的概略計算。投資概算是專案投資控制的依據,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即為專案計劃總投資,計劃總投資就是該專案投資的最高限額。

初步設計投資概算原則上應當控制在按本制度規定許可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之內。超出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10%以上的,專案責任單位應當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本制度規定許可權重新報批。

第十六條、初步設計概算審查。審查重點是審查工程量是否真實反映工程內容,計價標準和概算編制方法是否符合規定。初步設計概算審查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一)集團公司限上專案的初步設計概算,由集團公司依據有關專家對初步設計的審查意見進行復核,並提供書面確認意見,由集團公司投資管理部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批覆。

(二)xxxx公司限上專案的初步設計概算,由投資管理部會同財務資產部,根據有關專家對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審查意見進行確認並提供書面意見,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進行審批。

(三)限下專案的初步設計概算,由各專案責任單位預算管理部門根據有關專家對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審查意見進行確認並提供書面意見,按照專案管理許可權報xxxx公司投資管理部備案。

第十七條、已批准的專案投資概算一般不得進行調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程式進行調整:

(一)超出原初步設計範圍的重大變更(如工藝技術路線、產品方案、裝置選型、主材規格、專案選址、原材料方案和建設規模等內容發生變化的);

(二)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工程變動或費用增加的;

(三)因國家政策變化(主要包括定額、費用標準修訂、外匯匯率較大調整、貸款利率較大變動等)導致投資費用發生變化的;

(四)因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特別是主要材料、裝置價格變動導致工程費用變化的。

第十八條、投資概算的調整程式是:對於因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所引起的概算調整,應當先由建設單位內部預審,與原設計單位取得一致意見後編制變更報告,報xxxx公司投資管理部重新審查,按本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進行審批。在未獲批准前不得實施投資調整方案。

第十九條、施工圖設計。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進行限額設計,施工圖預算應當嚴格控制在初步設計概算以內。

第二十條、現場開工報告。已批准初步設計的投資專案具備開工條件後,專案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市場和資金情況,及時編制現場開工報告,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通過後,適時啟動建設。投資專案應當具備的開工條件是:

(一)專案法人或委託法人已經設立,專案組織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健全,專案經理和管理機構成員已經到位,專案經理已經過培訓,具備承擔所任職工作的條件;

(二)專案的初步設計已批覆;

(三)專案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已經落實,資金來源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承諾手續完備;

(四)專案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單位已通過招標選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簽訂;

(五)專案施工組織設計大綱已編制完成;

(六)專案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單位已通過招標選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簽訂;

(七)專案法人或委託法人與專案設計單位已簽訂設計圖紙交付協議;

(八)專案施工監理單位已通過招標選定;

(九)專案徵地、拆遷和施工場地“四通一平”(即供電、供水、運輸、通訊和場地平整)工作已經完成,有關外部配套生產條件已簽訂協議;

(十)專案建設需要的主要裝置和材料已經訂貨,專案所需建築材料已落實來源和運輸條件,並已備好連續施工3個月的材料用量。需要進行招標採購的裝置、材料,其招標組織機構落實,採購計劃與工程進度相銜接。

第二十一條、當各種施工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批准的開工專案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

第二十二條、現場開工報告審批程式是:

(一)集團公司限上專案開工前準備工作就緒後,由專案實施單位上報開工申請報告,xxxx公司工程管理部複核,報集團公司審批。

(二)xxxx公司限上專案開工申請報告由xxxx公司工程管理部審批。

(三)限下專案開工申請報告由基層專案管理部門審批,報xxxx公司工程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投資專案前期工作必須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相關歸口管理部門職能,嚴格執行審批程式。嚴禁任何單位超越程式和管理許可權擅自審批專案,對xxxx生產急需建設的專案,可以加快工作節奏,但不能超越規定程式。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在xxxx公司設立的設計單位準入資源庫內選擇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通過招標程式進行專案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

第五章、年度投資計劃

第二十五條、年度投資計劃是指為全面落實生產經營、經濟效益及業務發展目標而編制的勘探開發、工程建設、技措技改、科技、安全(含消防)、環保、節能、資訊化、裝置購置、股權和債權投資等計劃。

第二十六條、年度綜合計劃按時間順序分為框架計劃、建議計劃、實施計劃和調整計劃。依照《綜合計劃與統計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七條、列入年度實施計劃的條件是,專案已按規定審查程式獲得立項批准,未完成前期工作的專案原則上不得列入年度實施計劃。完成前期工作的專案應當視年度資金籌措及市場情況,按照效益擇優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第二十八條、專項投資專案計劃(節能、科研技措、裝置購置、輸變電工程、資訊化工程)實行歸口集中管理。由各專業管理部門提出計劃意見,由投資管理部複審後,納入xxxx公司年度投資計劃。鑽前費、鑽前轉徵費由基層單位提出計劃,經生產執行部稽核,提出稽核意見,報投資管理部複審後,納入xxxx公司年度投資計劃。

第六章、專案實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集團公司《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招投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xxxx公司招投標有關規定,對投資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主要裝置、材料採購等進行招標。

第三十條、推行工程專案監理制(包括石油勘探、xxxx開發專案)。投資專案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監理機構進行工程監理,並嚴格執行工程監理規範。

第三十一條、集團公司、xxxx公司限上專案實行專案長負責制。由專案長對專案策劃、建設實施、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投運的全過程負責。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加強質量控制。與施工單位共同建立專案質量責任制和考核評價辦法,並按照以下要求嚴格控制工程質量。

(一)專案質量控制應當採取“計劃、執行、檢查、處理”迴圈工作方法,不斷改進過程控制,滿足工程專案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的要求;

(二)專案質量控制應當體現從工序、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到單位工程的分步控制,也應當體現從資源投入到工程完工的全過程控制;

(三)施工過程均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自檢、互檢。隱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項工程未經檢驗或已檢驗定為不合格的,嚴禁轉入下道工序;分項工程完成後,必須經監理單位檢驗和認可。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專案過程控制。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進行施工,嚴格遵守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裝置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做好隱蔽工程的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必須通知建設單位和質量監督部門進行隱蔽工程驗收,並對本單位施工質量負責。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專案成本控制。嚴格按照初步設計規定的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施工。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專案管理程式,杜絕先建後報、邊建邊報,擅自提高標準、增加內容,或擅自改變設計內容,降低建設標準,致使專案建成後其使用功能及安全無法滿足設計要求。同時與施工單位共同完成以下任務:

(一)對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訂立成本控制目標和要求,落實到成本控制的責任者,並對成本控制措施、方法進行檢查和整改;

(二)堅持節約支出、全面控制、責權利相結合原則,採用目標管理的方法,對實際施工成本的發生過程進行有效控制;

(三)根據成本控制要求,做好施工採購和施工策劃。通過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合理利用和動態管理,有效控制實際成本。

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專案進度控制。專案進度控制應當以實現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為最終目標。專案進度控制總目標可以按單位工程分解為交工分目標,也可以按承包的專業或施工階段分解為時間目標。

建設單位應當責成施工單位根據工藝、組織、搭接關係、起止時間、勞動力、材料、機械及其他保證性計劃等因素,綜合確定施工進度計劃和進度控制流程,明確專案建設的關鍵控制點。

當專案工程進度出現偏差時(不必要的提前或延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調整,並不斷預測未來進度狀況。

專案建設任務全部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責成施工單位提交進度控制總結報告。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專案安全管理。基建專案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集團公司、xxxx公司有關制度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嚴肅安全事故處理。

(一)施工單位必須建立施工安全生產培訓制度。未經施工安全生產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專業性較強和處於危險環境的工程和工序,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及技術措施。

(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汙染和危害,保護施工現場範圍內公共設施及毗鄰建築物的安全。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專案檔案管理。投資專案包括前期、建設期和竣工驗收的所有技術檔案、專項審批手續及批覆檔案、各階段會議紀要和施工紀錄等資料的收集、整理、彙總、編號、歸檔以及管理,由專案建設單位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按照工程建設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集團公司、xxxx公司相關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三十八條、投資專案完成月報的統計報送截止日為每月25日。各單位應當於統計截止日前向xxxx公司報送專案投資完成情況並附簡要分析材料。

第三十九條、專案實施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相關國家標準和施工規範。由各級工程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協調,及時處理專案建設中的問題。

第七章、專案驗收、投用與後評價

第四十條、專案建設單位應當按月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核實工程進度和完成投資額,依據財務相關規定和要求,督促施工單位於次月10日前報財務部門辦理入賬手續,為工程進度款支付和財務核算提供可靠依據。

第四十一條、投資專案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依據國家、行業及集團公司《建設專案驗收管理辦法》進行竣工驗收。投資專案驗收按照預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步驟進行。

第四十二條、專案預驗收是指專案基本建成,為使專案建成投用而進行的預先審查工作。

(一)對集團公司限上專案,在各單項驗收手續辦理完成後,由集團公司組織進行整體預驗收。

(二)對xxxx公司限上專案,在各單項驗收手續辦理完成後,由xxxx公司投資管理部組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整體預驗收。

(三)限下專案及所有鑽前井場道路、油區道路、區隊建設由基層計劃部門組織驗收,並形成驗收報告,報公司投資管理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需要預驗收的專案,應當先進行安全、環保、消防、職業衛生、壓力容器、防雷接地檢測、特種裝置使用、工程質量評定等專項驗收,並在政府相關部門辦理各項專項驗收手續,獲得同意試生產的批覆。

第四十四條、預驗收完成並由立項審批單位確認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試投產的需要後,方可開展試生產工作。

第四十五條、專案試生產的規定如下:

(一)集團公司限上專案試生產工作由集團公司生產經營部負責組織,專案建設單位具體實施;

(二)xxxx公司限上專案試生產工作由xxxx公司生產執行部負責組織,投資管理、工程管理、安質、保衛等部門參與,專案建設單位具體實施;

(三)xxxx公司限下專案試生產工作由基層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建設單位應當成立專門的試生產組織機構,負責人員培訓、試生產方案編寫、操作規程制訂、原材料準備等工作。試生產階段所需的備品、備件等費用,除設計檔案中列入的投資外,其餘均按照單項列入建設單位當年生產執行費用。

第四十六條、投資專案必須達到以下要求後,方可實施竣工驗收:

(一)設計檔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建設任務已經實施完畢,達到設計要求並能夠正常投入使用;

(二)編制完成竣工決算報告,完成各項財務、物資以及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

(三)具有完整並經核定的工程竣工資料,並符合驗收規定;

(四)具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確認的質量合格檔案及質量監督部門的竣工驗收意見書;

(五)有消防、環保、人防、勞動安全衛生、檔案、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專項驗收合格檔案;

(六)建設專案實際用地已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查;

(七)建設專案的檔案資料齊全、完整,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專案檔案驗收規定;

(八)生產性專案的主要工藝裝置和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經標定能夠形成生產能力,生產出設計檔案所規定的產品。

第四十七條、專案竣工驗收程式如下:

(一)對集團公司限上專案,竣工驗收由集團公司負責組織,建設單位負責準備各項所需材料,驗收完成後由集團公司投資管理部下發專案竣工驗收結果通知書。

(二)對xxxx公司限上專案,竣工驗收由xxxx公司投資管理部負責組織,建設單位負責準備各項所需材料,驗收完成後由xxxx公司投資管理部下發專案竣工驗收結果通知書,同時報集團公司備案。

(三)對限下專案,竣工及所有鑽前井場道路、油區道路、區隊建設由基層計劃部門組織驗收,形成驗收報告,報公司投資管理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專案後評價是指在專案建設完成並投入使用或運營一定時間後,對照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審批檔案的主要內容,與專案建成後所達到的實際效果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相應對策建議,以不斷提高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需要,也可以針對專案建設的某一問題進行專題評價。

第四十九條、集團公司下達的年度實施計劃中標定的重大專案和重點專案先由建設單位組織專案預後評價,由xxxx公司編制預後評價報告並報集團公司審查。其他專案的後評價根據工作需要,由xxxx公司投資管理部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完成。

第五十條、開展後評價工作的專案應當從以下範圍中選擇:

(一)對xxxx公司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做大做強有重大指導意義的專案;

(二)對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xxxx可持續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專案;

(三)對優化xxxx公司資源配置和產業佈局、調整投資方向有重要作用的專案;

(四)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新型投融資和運營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範意義的專案;

(五)xxxx公司認為需要開展後評價工作的專案。

第五十一條、開展後評價工作的專案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專案前期工作、建設實施和運營效益等方面的檔案資料完備;

(二)專案完工投產後經過審計部門審計和竣工驗收;

(三)專案正式投產運營1~3年。

第五十二條、xxxx公司每年年初研究確定需要開展後評價工作的具體專案(包括專案的名稱、專業類別、詳略程度、實施單位),制定專案後評價年度計劃及費用,根據專案管理職責和許可權,確定實施部門及單位。

第五十三條、按照投資專案的專業類別和建設規模,以及後評價工作內容的廣度和深度,根據詳略程度不同分為簡化後評價和詳細後評價。

(一)簡化後評價由建設單位按照xxxx地面工程簡化後評價模版和格式編寫報告。

(二)詳細後評價由xxxx公司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承擔專案後評價任務,但不得委託參加過同一專案前期工作和建設實施工作的工程諮詢機構承擔該專案的後評價任務。

第五十四條、對不能按期建成(超過設計工期1年以上)或建成後長期(1年以上)不能投產專案應當組織開展階段評價工作。

第五十五條、xxxx公司建立後評價與新上專案掛鉤機制。所有新上專案應當有集團公司或xxxx公司後評價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其中改擴建專案應當有對原專案的後評價報告,作為改擴建專案立項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財務和資金管理

第五十六條、各級財務部門在專案開工前應當對專案資金籌措情況進行落實,審計部門應當對資金到位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七條、財務部門根據年度專案建設計劃籌措資金,工程管理部門根據專案建設合同和實際進度編制工程進度款資金計劃,財務部門按照計劃撥付工程進度款並監督使用,同時負責編報集團公司下達的年度實施計劃中標定的重大專案和重點專案有關財務報表。

第五十八條、投資專案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擠佔、挪用、置換或截留。

第五十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投資專案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專案財務管理規定,建立專賬管理並按專案進行明細核算,加強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集團公司限上專案及xxxx公司限上專案的工程最高限價由基層單位進行初審,xxxx公司財務資產部稽核。限下專案工程最高限價由各單位審定。

第六十一條、集團公司限上專案工程結算由基層單位進行初審,xxxx公司投資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稽核,審計部進行內部審計,對集團公司抽查審計的部分重點專案,需報集團公司組織審計。其他專案(xxxx公司限上專案和限下專案)由基層單位進行初審,xxxx公司投資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稽核,審計部組織審計。工程結算送審及審計時效性為專案驗收投用後12個月內完成,對送審工程總造價超過計劃總投資的,由基層單位予以書面說明,在剔除材料價格、政策性費用調整等合理因素外,仍然超計劃的建設專案,提請公司黨政聯席會審議。

第六十二條、集團公司限上專案工程竣工後,由基層單位財務部門編制財務決算報表,xxxx公司財務資產部稽核,審計部進行審計,最後報集團公司組織審定。其他專案(xxxx公司限上專案和限下專案)由基層單位進行初審,xxxx公司財務資產部稽核,審計部組織審計。

第九章、責任追究與獎懲

第六十三條、xxxx公司開展投資管理工作評優活動,對投資管理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集團公司《員工獎懲辦法》及其他規定進行處罰,並納入專案責任單位及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等人員的業績考核。

(一)未履行投資決策程式的計劃外投資專案,未經批准或授權對外投資;

(二)越權審批或者擅自立項;故意造成單項工程缺漏,擴大範圍“搞搭車”專案,弄虛作假;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或引進範圍、變更建設地點或內容;

(三)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

(四)故意拆分專案逃避審批;

(五)擅自開工建設,或未經批准提前開展裝置訂貨;

(六)違反本制度規定或集團公司招標、合同、質量、HSE等有關規定;

(七)對投資專案未進行有效監管,發生損失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八)未按照規定造成投資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條、合同相對方不按合同履行設計、監理、施工、採購、中介服務職責造成專案損失的,除追究其合同違約責任外,列入xxxx公司黑名單,三年內不得參與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投資專案的招投標及商務談判。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投資管理部負責解釋。

投資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各類投資理財行為,促進投資理財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參照中國銀監會等七部委下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制度》,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及分支機構,從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業務是指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融資諮詢、投資顧問、資金中介等行為。

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類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投資理財類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夥制企業

第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堅持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誠實守信的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第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資訊從事任何與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由各級政府實施屬地管理。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是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範處置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市政府成立市投資理財類業務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級聯席會議),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政策制訂和督導檢查工作;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市金融辦為牽頭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的聯絡和排程。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也要成立相應的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縣級聯席會議),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管理與服務。

第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建立行業自律組織,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督促會員單位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依法合規經營,並自覺接受市級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制度規定的註冊資本。

(三)主要負責人應具備金融、信貸、擔保、投資或理財從業經歷。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第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其實收資本金必須為貨幣資金,並且一次性繳付。

第十二條、企業法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當地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三)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法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30%。

第十三條、自然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二)堅持股東本地化原則,本轄區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60%,原則上不吸收市外股東入股。

(三)有持續出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和投資理財從業經歷,熟悉國家、省市有關投資理財行業的各項規定。

第十四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向工商部門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投資理財類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等事項。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法人股東的企業信用報告,個人股東的個人信用報告、資金來源證明;法人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基本情況。

(七)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八)工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十五條、工商部門收到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申請後,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及時告知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

第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工商部門批准後,提交聯席會議重新備案: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調整業務範圍。

(五)變更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

(六)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七)分立或者合併。

(八)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七條、市轄區內投資理財類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市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需按新設立公司的要求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部門提交檔案資料。原則上不允許市轄區外投資理財類公司在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解散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縣級聯席會議監督其清算過程。

第三章業務範圍

第二十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

(二)融資諮詢業務。

(三)投資顧問業務。

(四)資金中介業務。

(五)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二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非法活動。

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第二十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所收取的各種費用,可根據專案的風險程度,與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當事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係,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

第二十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債務人相關資訊的交換機制,加強對債務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每季度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業務開展情況等資訊報送至當地金融管理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級聯席會議對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起草有關規章、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

(二)負責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資訊統計工作。

(三)指導全市投資理財類行業自律組織建設。

第三十條、明確市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市金融辦負責搞好組織協調;市工商局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市公安局負責受理有關部門移交和群眾舉報的涉嫌犯罪線索,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會監管分局負責對涉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的監管,及時向聯席會議反饋有關監測情況。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負責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管,其中對有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由市工商局負責監管和查處;對無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由市公安局負責查處。

第三十一條、各縣(市、區),經濟開發區聯席會議負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範與處置,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稽核備案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設定業務範圍。

(二)負責對投資理財類公司負責人、高階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

(三)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報告和應急管理,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市級聯席會議報告本轄區投資理財類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三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企業年度檢驗制度》的規定及時向工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檔案和資料;提交的各類檔案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工商部門稽核後抄送縣級聯席會議其他部門。

第三十三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投資理財類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第三十四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每半年對轄內投資理財類公司現場檢查一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要求提供有關檔案、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投資理財類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三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發生風險案件,金額可能達到其淨資產5%以上的投資損失,以及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縣級聯席會議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市級聯席會議報告。

第三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經營活動涉嫌違規經營的,由相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符合立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邀請檢察機關介入偵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貪贓枉法、或者玩忽職守,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職務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