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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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學院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會計法>>及<<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加強會計基礎規範化工作,建立科學的財務會計工作程式,提高財務會計管理水平,發揮財務工作在教事業發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院財務處各項財務制度

第二條 財務會計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會計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執法。貫徹執行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同違法行為作鬥爭。

 第三條 按<<會計法>>規定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是會計人員的職責,任何人不得干擾阻礙會計人員依法履行上述權利。

第四條 會計人員必須加強政治學習,不斷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努力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業務工作能力,為適應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改革會計工作。努力提高會計核算質量、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作用。

  第二章 財務稽核(稽核)制度

 第五條 稽核崗位是會計經濟業務的主要內容,它涉及到經費開支的控制與合理使用及財務預算的實現,又是整個會計處理程式從收付款、記帳至結帳的依據。因此對稽核 (稽核)的原始憑證,必須嚴格掌握以下原則:

 第六條 原始憑證內所反映的情況要具體、真實。憑證內所列的事項必須符合財經制度,必須按預算計劃執行。

 第七條 其次稽核原始憑證內容填制手續是否符合規定。內容要完整,數字要準確。

 第八條 記帳憑證的編制及稽核:

在編制記帳憑證時,要依照原始憑證的經濟內容準確的使用會計科目。在記帳憑證上應填寫日期、編號、金額,並加蓋制單、稽核、複核人員的印章,應做到一事一單。記帳憑證編制完畢轉給複核人員,複核人員要按以下要求進行復核。

第九條 記帳憑證所附的原始憑證是否齊全,經濟內容是否相符,有無抬頭、公章,自制原始憑證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條 會計科目使用是否準確,憑證上的數字及金額的計算是否正確。

 第十一條 憑證所反映的業務收支是否符合有關的政策制度及學校內部的各項規定。

第十二條 會計報表的稽核: 報表編制人員月初打印出會計報表,複核人員要認真稽核報表各項內容,以保證其正確性。年末按照上級佈置的預決算報表要求,認真稽核無誤後方可報送上級部門。

  第三章 加強對各種現金的管理

 第十三條 庫存現金限額:按照銀行日限額為10000元,如有超出及時送交銀行。

第十四條 現金使用範圍:按現金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 我院零星支出500元以下的,可用現金支付。超出銀行結算起點100元以上的可辦理支票、銀行匯票、信匯、電匯等。

 第十六條 各項業務收入現金,要開具收據並及時送交銀行,不得坐支。

 第十七條 現金庫存要做到日清月結、帳款相符。每日與計算機“庫存現金日報表”核對一致。

 第十八條 每月至少兩次由財務負責人安排稽核人員抽查現金庫存與現金日記帳餘額數並做抽查記錄。

 第十九條 如出現庫存現金長、短款現象,應及時核對查詢。原則上,短款自負、長款入帳。不得長、短款互相抵補。

第二十條 收付款後,要在原始憑單上加蓋“收訖”或“付訖”戳記。

  第四章 銀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除現金結算範圍以外的業務,均需用轉帳結算的方式進行。轉帳結算起點為100元以上。

第二十二條 不準簽發空白支票與空頭支票,支票開出要註明日期、用途,支票存根的專案要填寫齊全並附存記帳憑證。

第二十三條 妥善保管空白支票,銀行印鑑及財務專用章,分別設專人管理。

 第二十四條 銀行帳要做到日清月結。在接到銀行對帳單後及時對帳每月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每月與總帳核對,對未達帳項在三個月內處理完畢。

第二十五條 支票丟失要立即向銀行、公安局支票保安管理系統掛失,並辦理有關宣告作廢。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上級撥給我院的專項資金(包括裝置費、維修費、科研費等)要按檔案、協議、合同等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要由主管部門進行充分論證並做出預算計劃,經院領導批准後執行。專項資金要設輔助帳記錄收支餘。

  第六章 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學院的固定資產是國有資產,是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生活的重要物資保證為不斷提高固定資產的管理水平,適應我院教育事業的發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特定如下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 專用裝置單價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獨立使用的財產,一般裝置單價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時間都在一年以上的即為固定資產。

第三十條 學院財務部門、後勤物資科、各系及部門應該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帳及相應的卡片。三個分口要建立各自的管理辦法。定期對基層部門進行檢查,保證帳、物、卡相符。

第三十一條 所有捐贈、調撥及自制固定資產均為全民所有,統一歸學院登記入帳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固定資產擅自損壞、轉賣、越權處理及據為己有。報損報廢的應由部門提出申請,通過技術鑑定後報主管院長審批方可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