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醫院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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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醫院財務管理制度

2021年醫院財務管理制度1

20xx年最新醫院會計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以及國家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規定,結合醫院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總則

1、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醫院財務管理和監督,規範醫院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以及國家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規定,結合醫院特點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公立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所)、療養院等,不包括城市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3、醫院是公益性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

4、醫院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保持醫院的公益性。

5、醫院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科學合理編制預算,真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加強經濟管理,實行成本核算,強化成本控制,實施績效考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臵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加強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6、醫院應設立專門的財務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會計人員須持證上崗。三級醫院須設臵總會計師,其他醫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設臵。

7、醫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醫院的財務活動在醫院負責人及總會計師領導下,由醫院財務部門集中管理。

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

1、預算是指醫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目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醫院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醫院所有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2、國家對醫院實行“核定收支、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對有條件的醫院開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繳、差額補助、獎懲分明”等多種管理辦法的試點。定項補助的具體專案和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有關規定確定。

3、醫院要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包括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調整、決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4、醫院應按照國家有關預算編制的規定,對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全面分析,根據年度事業發展計劃以及預算年度收入的增減因素,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業務活動需要和可能,編制支出預算,包括基本支出預算和專案支出預算。編制收支預算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5、醫院預算應經醫院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後上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行業發展規劃,對醫院預算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科學性、穩妥性等進行認真稽核,彙總並綜合平衡。

財政部門根據巨集觀經濟政策和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對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申報的醫院預算按照規定程式進行稽核批覆。

7、醫院要嚴格執行批覆的預算。經批覆的醫院預算是控制醫院日常業務、經濟活動的依據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標準,醫院要嚴格執行,並將預算逐級分解,落實到具體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醫院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應定期將執行情況與預算進行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偏差、查詢原因,採取必要措施,保證預算整體目標的順利完成。第十四條醫院應按照規定調整預算。財政部門核定的財政補助等資金預算及其他專案預算執行中一般不予調整。當事業發展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需要增加或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醫院應當按照規定程式提出調整預算建議,經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稽核後報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式調整預算。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調減支出預算。

8、年度終了,醫院應按照財政部門決算編制要求,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編制決算。

醫院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彙總報財政部門稽核批覆。對財政部門批覆調整的事項,醫院應及時調整相關資料。

9、醫院要加強預算執行結果的分析和考核,並將預算執行結果、成本控制目標實現情況和業務工作效率等一併作為內部業務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逐步建立與年終評比、內部收入分配掛鉤機制。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應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對醫院預算執行、成本控制以及業務工作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並將結果作為對醫院決策和管理層進行綜合考核、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

10、收入是指醫院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11、收入包括:醫療收入、財政補助收入、科教專案收入和其他收入。

(1)醫療收入,即醫院開展醫療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門診收入和住院收入。

①門診收入是指為門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掛號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藥事服務費收入、其他門診收入等。

②住院收入是指為住院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護理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藥事服務費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2)財政補助收入,即醫院按部門預算隸屬關係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補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補助收入和專案支出補助收入。基本支出補助收入是指由財政部門撥入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經費、政策性虧損補貼等經常性補助收入,專案支出補助收入是指由財政部門撥入的主要用於基本建設和裝置購臵、重點學科發展、承擔政府指定公共衛生任務等的專項補助收入。

(3)科教專案收入,即醫院取得的除財政補助收入外專門用於科研、教學專案的補助收入。

(4)其他收入,即醫院開展醫療業務、科教專案之外的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訓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資收益、財產物資盤盈收入、捐贈收入、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12、醫療收入在醫療服務發生時依據政府確定的付費方式和付費標準確認。

13、醫院要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建立健全各項收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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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了規範醫院財務行為和會計工作秩序,發揮財務在醫院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促進醫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醫院財務制度》、《醫院會計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醫療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醫院財務管理任務: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正確安排和合理使用資金。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確保國有資產安全。認真編制和執行財務預算。積極推進績效考核方法,完成目標管理,做好財務監督、檢查和經濟活動分析。進行經濟預測,參與經濟決策,做好醫療收費的管理工作。

三、醫院財務管理範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資產管理、對外投資、貨幣資金等,以及財務分析和監督檢查。

四、醫院財務管理體制: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模式,醫院一切財務活動在總院長的領導下,由醫院財務部門統一負責管理。醫院財務實行"計劃"為特徵的總院長負責制。各醫療分支機構預算內的支付,由本單位財務負責人複核,執行院長審批,即可辦理。屬預算外的,由醫院財務負責人複核,經醫院總院長審批或由總院長書面授權的執行院長審批。

五、院長為醫院財務總負責人,對醫院財務負總責。執行院長為各醫療分支機構財務總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負總責。醫療分支機構的財務主管人員由醫院任命,接受醫院財務部門的管理。

六、各醫療分支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做好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定期上報會計報表及財務分析,服從醫院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七、醫院的財務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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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了規範醫院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訊的真實、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公立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所)、療養院等,不包括城市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非營利性醫院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3、醫院會計採用權責發生制基礎。醫院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和費用。

4、醫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1)醫院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處理和編報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設定本制度規定外的明細科目。

(2)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資訊化管理。醫院不得隨意打亂重編。

(3)醫院在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得只填列科目號、不填列科目名稱。

5、醫院財務報告是反映醫院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收入費用、現金流量等的書面檔案。醫院財務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6、醫院財務報告分為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以短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期間(如季度、月度)編制的財務報告稱為中期財務報告。年度財務報告則是以整個會計年度為基礎編制的財務報告。醫院對外提供的年度財務報告應按有關規定經過註冊會計師審計。

7、醫院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的種類和格式、會計報表附註應予披露的主要內容等,由本制度規定。醫院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醫院自行規定。

8、醫院財務報告中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總表、現金流量表、財政補助收支情況表以及有關附表。醫院應當根據本制度有關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的要求,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報表。醫院不得違規定,隨意改變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得隨意改變本制度規定的會計報表有關資料的會計口徑。醫院會計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要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9、醫院會計報表附註是為便於會計報表使用者理解會計報表的內容而對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及主要目等所作的解釋。醫院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遵循《醫院會計制度》的宣告。

(2)重要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其變更情況的說明。

(3)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情況的說明。

(4)重大投資、借款活動的說明。

(5)會計報表重要專案及其增減變動情況的說明。

(6)以前年度結餘調整情況的說明。

(7)有助於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10、醫院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醫院的下列情況做出說明:

(1)業務開展情況。

(2)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3)資產利用、負債管理情況。

(4)成本核算及控制情況。

(5)績效考評情況。

(6)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11、醫院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定總會計師的單位,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12、醫院會計機構設定、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檔案管理、內部會計監督與控制以及相關會計基礎工作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13、醫院對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除按照本制度執行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14、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15、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在公立醫院改革國家聯絡試點城市施行,自20xx年xx月xx日起在全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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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規範醫院財務行為,加強醫院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醫院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公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院)。包括綜合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所)、療養院、衛生院等。

第三條、醫院是承擔一定福利職能的社會公益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醫院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事業、制止奢侈浪費的方針,為以社會效益為主的原則下講求經濟效益。

第五條、醫院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醫院預算,如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醫院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六條、醫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符合條件的醫院應建立總會計師制度。醫院的財務活動在主管院長或總會計師領導下,由醫院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七條、醫院醫療收支和藥品收支分開管理,分別核算。

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醫院預算是指醫院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醫院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九條、國家對醫院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定項補助的具體內容和標準,可根據各級各類醫院不同的特點和業務收支狀況以及財力可能進行確定。大中型醫院一般以定項補助為主,小型醫院一般以定額補助為主。

第十條、醫院預算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收入的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業務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編制支出預算。編制收支預算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醫院要逐步採用零基預算方法編制預算。?醫院所有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醫院財會部門根據年度事業計劃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稽核彙總報財政部門核定。醫院根據主管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報主管部門稽核批覆後執行。

第十二條、在醫院預算執行過程中,當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由於國家有關政策的變化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醫院須報經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調整預算;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小時,由醫院自行調整,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條、醫院收入是指醫院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四條、醫院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醫院從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取得的財政性事業經費(包括定額和定項補助)。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醫院從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取得的非財政性補助收入。

(三)醫療收入,即醫院在開展醫療業務活動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掛號收入、床位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化驗收入、護理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藥品收入,即醫院在開展醫療業務活動中取得的中、西藥品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培訓收入、救護車收入、廢品變價收入、不受用途限制的捐贈和對外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條、醫院要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建立健全各項收費管理制度。醫院門診、住院收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收費票據,並切實加強收費票據的管理。

醫藥費用原則上當日發生當日入賬,並及時結算。門診、住院的現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十六條、醫院藥品收入實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繳”的管理辦法,財政和主管部門核定醫院藥品收入總額(包括藥品成本、加成收入、折扣等各項收入),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按規定上交衛生主管部門。

第四章、支出及成本費用管理

第十七條、支出是指醫院在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中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八條、醫院支出包括:

(一)醫療支出,即醫院在醫療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包括在開展醫療業務活動中的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衛生材料費、修繕費、裝置購置費和其他費用。

(二)藥品支出,即醫院在藥品採購、管理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具體內容與醫療支出相同。

(三)其他支出,即醫療、藥品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被沒收的財物支出、各項罰款、贊助、捐贈支出、財產物資盤虧損失、與醫院醫療業務無關的基礎性科研支出、醫療賠償支出等。

第十九條、醫院實行成本核算,包括醫療成本核算和藥品成本核算。成本費用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一)直接費用,即醫院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可以直接計入醫療支出或藥品支出的費用。包括醫療科室和藥品部門開支的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衛生材料費、藥品費、修繕費、購置費和其他費用。輔助科室中能明確為醫療或藥品服務的科室或班組的費用支出,如一般醫院的營養食堂、洗衣房等的支出,基本上是為醫療業務服務的,可直接計入醫療支出。提取修購基金應按固定資產使用部門分別計入醫療支出、藥品支出。

(二)間接費用,即不能直接計入醫療支出或藥品支出的管理費用。包括醫院行政管理部門和後勤部門發生的各項支出,以及職工教育費、諮詢訴訟費、壞賬準備、科研費、報刊雜誌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利息支出、銀行手續費、匯兌損益等。間接費用按醫療科室和藥品部門的人員比例進行分攤,並按支出明細專案逐項進行分配。

第二十條、醫院從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專案完成後應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一條、醫院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醫院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醫院的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五章、結餘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條、收支結餘是指醫院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業務收支結餘和財政專項補助結餘應分別計算。收支結餘的計算公式如下:業務收支結餘=財政補助收入中經常性補助+上級補助收入+醫療收入+藥品收入+其他收入-醫療支出-藥品支出-其他支出藥品收支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財政專項補助結餘=財政專項補助上年結餘+財政補助收入中專項補助-財政專項支出第二十三條、年末業務收支結餘首先支付超收上繳款。支付超收上繳款後的收支結餘為負數的應由事業基金彌補,不得進行其他分配;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保留待分配結餘為正數的,按規定提取職工集體福利基金,記入專項基金,剩餘部分轉入事業基金。財政專項補助結餘按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六章、流動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醫院的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款項、庫存物資、藥品等。

第二十五條、醫院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醫院應收款項包括應收醫療款、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和其他應收款等。

醫院對應收款項應及時清理,應收住院病人醫藥費要及時結算。對期限超過3年,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醫療款應作為壞賬處理,壞賬損失經過清查,報經主管部門、主辦單位批准後,在壞賬準備中沖銷。年度終了,醫院應按年末應收醫療款和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科目餘額的3%—5%計提壞賬準備。

第二十七條、庫存物資是指醫院為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而儲存的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購入的庫存物資按實際購入價計價,自制的庫存物資按製造過程中的實際支出計價,盤盈的按同類品種價格計價。庫存物資要按照“計劃採購、定額定量供應”的辦法進行管理。庫存物資要合理確定儲備定額,定期進行盤點,年終必須進行全面盤點清查,保證賬實相符。對於盤盈、盤虧、毀損等情況,應查明原因,分別情況及時處理。盤盈的以其價值衝減管理費用。盤虧、毀損的、屬於正常損失部分,扣除殘料價值後,計入管理費用;盤虧、毀損中屬於非正常損失部分,經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批准後,扣除過失人或保險公司賠償和殘料價值後,計入其他支出。低值易耗品實物管理採取“定量配置、以舊換新”等管理辦法。物資管理部門要建立輔助賬,反映在用低值易耗品分佈、使用以及消耗情況。低值易耗品領用實行一次性攤銷,個別價值較高或領用報廢相對集中的可分期攤銷。低值易耗品報廢收回的殘餘價值,作為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藥品是指醫院為了開展醫療活動而儲存的各類藥品。藥品管理要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價格政策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並遵循“計劃採購、定額管理、加速週轉、保證供應”的原則。醫院藥品按零售價進行核算,其實際購進價與零售價的差額為進銷差價。月末按當月藥品銷售額和藥品綜合加成率(或綜合差價率)計算藥品銷售成本。藥品必須建立健全出入庫制度。藥房要正確計算處方銷售額並與藥品收款額核對相符。使用計算機進行藥品管理的,應做到“金額管理、數量統計,實耗實銷”;沒有實行計算機管理的,必須做到“金額管理、重點統計、實耗實銷”。醫院自制藥品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進行成本核算。自制藥品按規定的零售價入庫,成本與零售價的差額計入藥品進銷差價。有條件的醫院應設定分類賬分類分批核算製劑成本。

第七章、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裝置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業裝置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醫院固定資產分為五類:房屋及建築物、專業裝置、一般裝置、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第三十條、購入固定資產,按購入價格、包裝費用、運輸裝卸費用、安裝除錯費用和進口裝置的進口稅金等計價。新建的房屋建築物,按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發生的實際支出計價。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築物,按其原值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實際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拆除的固定資產原值和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後的餘額計價。自制的固定資產,按製造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成本計價。借款購建的固定資產,安裝完畢交付使用前發生的借款利息也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市場同類固定資產的價格計價。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無償調撥或由於醫院撤併轉入的固定資產,按原單位賬面原值記價。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按賬面價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購基金(詳見附件3:醫院專用裝置修購基金提取年限表),用於固定資產的更新。具體的比率由醫院根據固定資產原值和使用年限核定,報衛生主管部門備案或批准後執行。比率一經確定,除有特殊情況外不得隨意變動。

第三十二條、醫院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固定資產盤盈,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按同類固定資產價值或重置完全價值增加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固定資產盤虧及毀損,在按規定的審批程式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扣除變價收入、保險公司和過失人的賠償後,衝減固定基金。

第三十三條、固定資產清理報廢和轉讓,一般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核銷。大型精密貴重的裝置、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經有關部門鑑定,報經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批准後,其變價淨收入轉入修購基金。

第三十四條、醫院應設定專門管理機構或專人,使用部門應指定人員對固定資產實施管理,並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三賬一卡制度,即:財會部門負責總賬和一級明細分類賬,財產管理部門負責二級明細分類賬,使用部門負責建卡(臺賬)。大型貴重裝置實行責任制,指定專人管理,制定操作規程,建立裝置技術檔案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財產物資管理部門要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點、核實,按期報廢,並與財會部門核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三十五條、大型醫療裝置的購置,要科學論證,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第八章、無形資產及開辦費管理

第三十六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版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及其他財產權利等。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聘請律師費等支出計價,在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計入管理費用;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捐贈方提供的資料或同類無形資產估價計價;商譽除合作外,不得作價入賬。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規定的有效使用期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沒有規定的按照不少於10年的期限攤銷。轉讓無形資產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計入其他收入。醫院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攤餘價值),應計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七條、開辦費是指醫院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其他支出。開辦費從醫院開業的下一個月起,按照不短於5年的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第九章、對外投資管理

第三十八條、對外投資是指醫院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其他單位或院辦獨立核算企、事業單位的投資和購買國家債券。對外投資按照投資回收期的長短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投資回收期1年以上的為長期投資,不足1年的為短期投資。

第三十九條、對外投資必須經過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報經財政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批准。

第四十條、醫院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確認的價值與賬面淨值的差額,計入事業基金。?醫院認購的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金額作價。

第四十一條、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其他收入。收回的對外投資與投資賬戶賬面價值的差額,衝減其他收入。

第十章、負債管理

第四十二條、醫院負債是指醫院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1年以內的短期借款、應付賬款、醫療預收款、預提費用和應付社會保障費、應交超收款等。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在1年以上的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

第四十三條、醫院實行住院病人預交金制度。預交金額度應根據病人病情和治療的需要合理確定。

第四十四條、醫院應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還的負債,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可計入其他收入。

第十一章、淨資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醫院淨資產是指醫院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包括:

(一)事業基金,即未限定用途的基金。包括滾存結餘資金,主辦單位以國有資產形式投入醫院未限定專門用途的資金、資產評估增值等轉入形成的基金。

(二)固定基金,即單位固定資產佔用的基金。其主要來源於國家基建撥款、專項經費撥款,單位事業基金和專項基金。

(三)專用基金,即醫院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定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修購基金,即醫院按固定資產一定比率提取的用於固定資產更新、大型修繕的資金。

職工福利基金,即醫院按規定提取的和結餘分配形成的用於職工福利的資金。其他基金,即醫院按照有關規定提取或設定的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其他專用資金。

專用基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專項基金使用形成的固定資產價值轉入固定基金。

(四)財政專項補助結餘,即需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的未完工專案的財政專項補助。

(五)待分配結餘,即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虧損。

第十二章、財務清算

第四十六條、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宣佈醫院撤銷時,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由各級政府授權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負責按有關規定組成清算機構。清算機構負責制訂清算方案,對醫院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的清理,對現有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債權清單、債務清單,通知所有的債權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清算機構申報債權,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不得處理醫院財產。醫院財產包括宣佈清算時的全部財產和清算期間取得的財產。清算期間發生的財產盤盈、盤虧或變賣,無力歸還的債務,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等計入清算損益。

第四十七條、在宣佈醫院終止前6個月至宣佈終止之日,下列行為無效:

1、無償轉讓財產;

2、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3、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5、放棄應屬於醫院的債權。

第四十八條、醫院清償的順序為:

1、清算期間發生的費用;

2、應付未付的醫院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等;

3、債權人的各項債務;

4、剩餘資產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後併入接收單位或上交主管部門。醫院被清算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應按照比例進行清償。

第四十九條、醫院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編制清算期間的收支報表,驗證後,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或主辦單位審查備案。

第五十條、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宣佈醫院劃轉時,經主管部門稽核並報財政部門批准,其資產分別按下列辦法辦理:

1、因隸屬關係改變,成建制劃轉的醫院,全部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財政補助經費指標;

2、轉為企業管理的醫院,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後,轉作國家資本金;

3、合併的醫院,全部資產移交接受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資產由主管部門核准處理。

第十三章、財務報告與分析

第五十一條、財務報告是指反映醫院一定時期的財務狀況和業務開展成果的總括性書面檔案,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醫療收支明細表、藥品收支明細表、基金變動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醫院的業務開展情況、結餘實現與分配、資金增減與週轉、財務收支、財產變動、財務分析評價等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醫院財務分析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醫院業務開展情況分析、財務狀況分析、醫院結餘情況分析、勞動生產率分析、醫院效益分析和財產物資利用分析等。醫院財務分析指標一般包括:人員經費佔總費用的比例、管理費用佔總費用百分比、人均門診人次、人均住院床日、人均業務收入、平均每門診次收費水平、平均每住院床日收費水平、病床使用率和週轉次數、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流動資金週轉次數、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百元固定資產業務收入等。

第五十二條、醫院應當按月份、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提供財務報告。

第五十三條、醫院在辦理年度決算前,應對財產物資、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盤點,並編制盤存表,對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等應按本制度規定及時處理。

第五十四條、醫院要以國家有關政策和財政法規制度、財經紀律為依據,實事求是地對單位的財務收支、財產物資管理以及收費制度執行情況,加強檢查監督。

第十四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醫院舉辦的非獨立核算分院的收支是醫院財務收支的一部分,必須納入預算管理,應與醫院合併編制財務報告。

第五十六條、醫院必須在取得行醫資格之日起30日內,持批准檔案向衛生主管部門進行財務登記,並由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七條、國家對醫院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依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可依照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向財政部、衛生部備案。

第五十九條、本制度由財政部、衛生部負責解釋,變更時由財政部、衛生部負責修訂。

第六十條、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與本制度相牴觸的有關制度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