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鄉鎮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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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鄉鎮財務管理制度

鄉鎮財務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鄉鎮財務管理,規範鄉鎮財收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有關財經法規,結合鄉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主要對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不含垂直管理和獨立核算單位,下同)的現金、銀行存款、固定資產、支出等內容進行規範管理。

第三條鄉鎮政府負責人對本鄉鎮財務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鄉鎮財政分局依照本制度具體履行鄉鎮財務管理職能。

第四條鄉鎮財政分局應按照《赫章縣鄉鎮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的要求,明確局內人員分工及崗位職責。

第二章現金管理

第五條鄉鎮財政分局出納人員負責鄉鎮現金的收付、保管工作。現金管理實行錢賬分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等賬目的登記工作;會計人員也不得兼任出納工作。

第六條鄉鎮財政分局應設定專門場所和工具儲存庫存現金。

第七條庫存現金實行限額管理,一般不超過三天日常報銷額,超過部分要及時送存開戶銀行。

第八條鄉鎮不得坐支現金,鄉鎮現金收入應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並連同發票及交款單送交相關會計人員記賬。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於第二日送存,支出再向銀行領取。

第九條現金開支範圍:

1.未納入工資統發的職工工資、福利費,個人的勞務報酬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員隨身攜帶借支的差旅費用(外出人員返回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賬,不允許長期借款掛賬);

3.1000元以內的購置費、小額接待費等零星開支;

4.符合有關規定確需現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含食堂支出等)。

第十條出納應根據真實、合法、完整、手續齊全(要有經辦人、鄉鎮分管財務的副職、財政分局分局長(或副分局長)的簽字,單位如有特別規定的,還要適用特別規定)的原始憑證辦理收付手續,並將辦理後的原始憑證移交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憑證有權不予受理,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不完整、手續不齊全的,應退回經辦人,要求更正。

第十一條出納應對現金收支逐日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每日終了,要將現金實存與賬存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二條縣財政局和鄉鎮要不定期檢查現金使用和保管情況,確保現金安全。現金盤盈、盤虧的,嚴格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銀行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鄉鎮財政分局要嚴格按照“鄉財縣管”和國庫集中支付的要求統一開設銀行賬戶,未經縣財政局批准,一律不得新開銀行賬戶。

第十四條超出現金使用範圍規定的款項一律用銀行結算方式辦理結算。

第十五條銀行支票的購買、使用和保管必須由專人負責。要建立支票登記本,將購買和使用情況按支票號碼逐一登記;要有專門的保管工具,發現丟失和短少,必須及時查詢,並向領導彙報。

第十六條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鑑必須專人負責保管,且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十七條簽發支票時,支票填寫要內容真實、手續齊全,金額準確,字跡清晰,不得更改。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準將支票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十八條鄉鎮納入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資金支付,嚴格按照《赫章縣鄉鎮財政管理制度改革資金支付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出納應逐日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收付業務完成以後,要將相關憑證傳送會計人員進行賬務處理。會計人員每月還要與銀行對賬單進行對賬,對賬實不符的.,要及時查詢原因,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

第四章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鄉鎮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裝置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均作為固定資產入賬;專項工程建設決算後,一次性轉作固定資產。

第二十一條鄉鎮財政分局應設固定資產管理員,具體負責鄉鎮所有固定資產的購置、登記、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手續工作。鄉鎮各部門、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鄉鎮固定資產購置或自建需按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辦理。固定資產驗收或交付使用後,應憑購置發票、驗收資料、審批資料等入賬,並同時作好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資訊系統的登記工作。

第二十三條對於上級調撥、外部門調撥、捐贈等方式注入的固定資產,各接收部門要及時做登記,並將有關憑證和填制好的《固定資產驗收單》交會計人員入賬,並同時錄入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資訊系統。

第二十四條鄉鎮固定資產管理員負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資訊系統的登記工作。鄉鎮財政分局應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和總賬,按規定進行固定資產賬務處理。

第二十五條鄉鎮每年至少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填制《固定資產清查表》,對於盤虧(盈)的固定資產,應填制《固定資產處置審批單》並說明原因,使用部門領導簽署意見,按規定程式報批後,調整固定資產明細賬、總賬和固定資產管理資訊系統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幹部、職工退休或工作調動、調離時,對其使用的固定資產,需向本部門固定資產管理員辦理固定資產清點交接手續,相應調整固定資產臺賬;涉及跨部門調動的,還需向鄉鎮固定資產管理員辦理有關調整手續。

第二十七條鄉鎮根據實際情況撥出、對外捐贈、報廢和出售固定資產的,應當由鄉鎮固定資產管理員填寫《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按規定程式報批後,辦理固定資產核銷手續。核銷時,鄉鎮固定資產管理員和會計人員根據審批表及相關憑證登記固定資產臺賬、固定資產明細賬和總賬。

第五章經費管理

第二十八條要切實加強財務開支的管理:

(一)鄉鎮財政支出由鄉鎮長負總責,認真落實非“一把手”的“一支筆”簽字制度。對大額資金認真落實“三重一大”制度。否則財政不予執行支出。

(二)在具體執行中首先由開支的經手人、單位負責人簽字、分管領導簽字執行後,對大額資金按第(一)條辦理。

(三)如遇特殊情況分管領導外出(一月以上),為確保工作的連續性,可暫由鄉鎮長指定其它領導代理,財政分局方可辦理業務。

(四)一般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領導稽核批准,支出在1000元--10000元範圍內由分管領導商得鄉鎮長、書記同意後分管領導籤批。支出在10000元以上按“三重一大”制度辦理。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五)在執行過程中,嚴格執行預算管理,財政分局要嚴把計劃關,如有超支及時彙報,否則,將承擔一切責任。

(六)村級財務實行村帳鄉鎮代管的方式,每月初各村會計準時將上月各村收支情況整理後報鎮分管領導審批。各村嚴格執行零招待制度,賬務每半年定期向群眾進行公佈,對於政策扶持專案,各村嚴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鄉鎮財政分局人員要忠於職守,履行職責,嚴把支出關,認真審查批准手續和支出憑證,不符合規定的支出要當面提出,並予退回,對無理要求的要及時向分管領導、書記、(鄉)鎮長反映彙報。同時,財會人員要樹立好服務意識,嚴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第三十條各單位剛性預算的經費要統籌安排,分清主次,厲行節約。

(一)學習培訓支出。各級組織的參觀、學習、培訓,參加人員要事先寫出書面報告,講清目的、意義、作用,按上級檔案核定費用,按管理許可權批准執行,超支部分不予報銷。自行參加的費用一律自理。除特殊情況外任何人不得在財政分局借款,需要預支款項的,無論數額多少,要經分管領導商得主要領導同意後,財政分局方可辦理。

(二)會議支出。其費用由主辦人編制會議用款計劃,經分管領導報政府辦公會研究執行。除黨代會、人代會外,一般不安排會議用餐。

第三十一條鄉鎮財政分局要定期向領導班子彙報經費來源和開支情況。各項經費收支情況應定期公示。

鄉鎮紀檢部門負責對鄉鎮財務的監督,每年至少一次對鄉鎮政府財務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本制度與上級有關規章制度相牴觸的,以上級規章制度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由赫章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鄉鎮財務管理制度2

為了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規範財務管理行為,嚴格控制支出,規範報賬程式,特制定管理辦法如下:

1、財政收入管理: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鄉鎮所有收入要及時、足額上解財政的專戶,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坐收坐支。所有支出全部納入鄉鎮財政管理。

2、經費支出管理:實行鄉長一支筆審批。對於5000元以下發票必須有經辦人簽字、分管領導稽核簽字,再有鄉財經領導小組簽字,方可到財政所報賬。5000元的以上的開支,由鄉黨鎮聯議會同意後方可開支,否則,不予報銷。每個月的30號為發票集中稽核審批時間,遇節假日,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

3、個人借款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原則上都不得借支公款,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借支公款,所借金額要在本人月工資額度內,須經鄉長批准後方可借支,但必須在三個月之內還款。

4、差旅費報銷管理:差旅費包括單位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嚴格按照《霍邱縣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要求執行。

5、招待費管理:上級來客,本著熱忱、廉政、節儉從簡的原則,嚴格按照嚴控支出規定,一律在政府食堂就餐。因特殊情況需在外就餐招待的,必經鎮黨政主要領導批准後方可外出就餐,一律不準簽單,否則不予報帳。公務接待實行實名制,不能出現煙和酒,要根據縣紀委有關規定執行。

6、專項資金管理: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資金撥付一律轉賬結算,杜絕現金支付;萬元以上的經費一律實行政府採購;專項資金要進行審計,實行工程決算審計,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