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財政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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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財政財務管理制度

鎮財政財務管理制度【1】

一.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建立的目的 為加強鎮政府財政建設,強化財政職能,完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全面提高鎮政府財政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鎮財政財務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鎮政府財政統計辦人員管理、財政預算、財務結算等管理活動。 三.工作職責 財政統計辦(財政所): 負責抓好財源建設,編制和執行本鎮政府預決算計劃,管理預算外資金;負責管理和監督鎮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以及社群財務制度規範和業務培訓;負責本級財政支出的監督管理;負責鎮政府管理幹部的離任審計工作;協助做好機關財產管理工作。 各辦公室: 按本制度規定的辦法,做好配合工作並及時上報年度資金支出計劃; 鎮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鎮人民代表大會負責財政預決算的審議、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財政預算調整方案的審議、通過;負責組織監督檢查財政、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鎮政府書記、鎮長: 負責管轄許可權內的日常財務支出的審批。 四.管理程式

(一)財政所人員管理 1.財政所工作人員必須由具備相應工作能力的人員擔任,並具備相關工作的資格,持證上崗,管理制度《鎮財政財務管理制度》。 2.財政所長不得兼任財政總會計,財政總會計不得兼任會計;財政所長或財務總會計的人員調整必須報慈溪市財政局同意。

(二)財政預算 1.預算範圍 本鎮政府範圍內的一般預算收支、基金預算收支和預算外資金收支等三部分財政性資金。 2.辦公室及下屬村財政預算的申報 每年年初,各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上報年度的資金使用計劃(預算)。資金使用計劃(預算)會同分管領導討論同意後送財政統計辦,財政統計辦根據計劃意見,進一步調查核實,瞭解收支情況,並結合收入預算計劃,擬訂和建議預算指標,報政府會議、黨群擴大會議討論同意批准。列入鎮政府年度財政支出預算草案。

3.鎮政府財政收入、鎮政府財政可用資金預測。

財政所在每年的11月底前根據鎮政府往年的情況和市財政局《關於鎮政府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作出下一年度財政收入、可用資金的預測工作,各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也不得將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為編制預算收入的依據; 形成“年度財政收入、可用資金預測說明”,報鎮政府鎮長和書記。

4.財政支出預算方案的形成

1)預算編制的時間。

財政統計辦按市財政局規定的時間編制預算草案。

2)預算編制的原則。

(1) 編制預算應當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進行編制,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

(2) 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貫徹執行節約,勤儉建國的方針;

(3) 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統籌兼顧,確保重點,在保證鎮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類預算支出。

(4) 預算應當按預算支出額的1―3%設定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救災開支及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

3)預算草案的形成

根據各辦公室、村的財政指出預算方案,結合鎮政府實際情況,並形成下一年度的“財政支出預算草案”,預算編制的內容:

鎮財政財務管理制度【2】

為進一步規範財務資金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發〔2013〕13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資金收入管理

第一條 鎮財政資金收入是指經財政賬戶流轉的資金,除上級財政部門撥款資金外,還包括需填制收據收取的'自籌和統籌類收入、土地出讓類收入、代收代付(繳)類收入、履約保證類收入、專案徵遷費收入等,代上級執收單位收取的違章罰沒收入、計生社會撫養費收入、城鄉居民養老醫療保險統籌收入等。

第二條 鎮財政資金收入必須統一繳存或轉賬至鎮財政賬戶,鎮財政所必須及時入賬,嚴禁截留、擠佔、挪用或坐支收入,杜絕白條抵庫和公款私存現象。

第三條 鎮直各部門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取得收入時,必須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合規收據,票款繳解時,要求票款相等、及時繳存、月結月清。

第四條 鎮直各個部門取得的收入,必須依據相關檔案和收費標準依法依規收取,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收取人情款。確需減免的,依據減免條件,需經集體討論通過,先公示,後減免。

第二章 經費支出管理

第五條 鎮政府所有財政經費支出,堅持鎮長一支筆審批制度。

第六條 經費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專案支出,按經濟性質分為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對企事業單位的補貼、轉移性支出、贈與、其他資本性支出等。

第七條 工資福利支出必須嚴格按照人社和財政部門等上級檔案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改變享受物件和分配標準。工資福利支出,應統一由鎮財政所進行造冊或稽核,並附有必要的經鎮相關領導班子會議同意的統一的檔案、會議紀要或方案等依據材料。

第八條 商品和服務支出應根據預算定額結合本單位實際進行從嚴控制。重點控制以下支出:

(一)會議費。根據縣財政局財行〔2014〕106號檔案規定,我鎮會議費實行綜合定額管理制度,比照縣級三類會議標準,每天人均定額200元,包括會議中開支的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辦公用品費、檔案印刷費等。其中伙食費每天每人80元包乾使用;半天會議且需要就餐的,每人40元包乾使用。

會議費報銷時除合法票據外,還應提供相應的會議檔案、會議通知和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以及其他費用原始明細單據等憑證。

(二)公務接待費。公務接待活動要堅持必需、節儉原則,杜絕鋪張浪費。嚴格執行工作餐制度,除因外事活動和招商活動需要外,公務接待一律在鎮食堂安排工作餐,工作餐一律不得提供香菸和酒水。嚴格控制在鎮食堂以外招待用餐,如遇外事活動和招商活動等確需在外招待用餐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徵得鎮黨政主要領導同意,不得提供香菸,宴請標準不得高於人均100元。嚴格控制陪同人數。接待物件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物件人數的三分之一。公務接待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不得超過上級規定的接待標準。公務接待實行先審批後接待,接待經費需憑“五單合一”(選單、就餐單、派餐單、公函、稅務發票)方可報銷,對內容不全、手續不全的一律不準報銷。

(三)公務用車執行維護費。車輛保險由縣招標採購局統一招標保險;統一使用加油卡加油;每月公示加油量、行駛里程;車輛維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兩人以上參加,經鎮主要領導批准,方可維修,報銷維修費用,必須附有詳細清單且及時結賬,財務部門實行轉賬支付。建立車輛管理考核機制,對車輛管理好、維修費用低、耗油量低的駕駛員給予精神的和一定物質的獎勵。

(四)差旅費(執行縣財政局財行〔2016〕13號檔案)。

差旅費是指本鎮工作人員到臨時到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範圍以外地區公務出差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不包括外出審計、評審、辦案以及看病、探親、調動、掛職鍛鍊、支援工作、幹部管理部門安排的學習培訓等發生的費用。

(1)城市間交通費(處級及以下職務人員):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座;輪船三等艙;飛機經濟艙;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車):憑據報銷。

(2)住宿費(處級及以下職務人員):住宿費在限額以內據實報銷。北京、上海等地區限額標準為每人每天500元,廣東、深圳每人每天450元,浙江、廈門每人每天每間400元,天津、江蘇、福建、山東、河南、雲南等地每人每天380元,重慶、四川、貴州為每天每間370元,其他地區每人每天350元。其中大連、黑龍江、青島等三地在7-9月份標準可上浮20%;海南在11-2月份標準可上浮30%;西藏、青海兩地在6-9月份標準可上浮50%。

(3)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實行包乾使用:其中,到西藏、青海、新疆三地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到滁州市及以外其他地區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到本市三縣兩市(全椒縣、來安縣、定遠縣、天長市、明光市)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接待單位統一安排就餐的,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補助費。

(4)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實行包乾使用:其中,到滁州市及以外其他地區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到本市三縣兩市(全椒縣、來安縣、定遠縣、天長市、明光市)出差的,每人每天60元;到我鎮以外本縣以內的其他地區出差的,每人每天20元。

接待單位安排車輛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交通費;單位派車的,不得報銷市內交通費。

住宿費和城市間交通費憑票報銷,以公務卡結算。包乾使用的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標準報銷,打卡發放。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培訓學習、辦案等統一食宿的,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途中伙食補助費。

(五)辦公費。辦公物品由鎮辦公室組織兩人以上統一採購,採購的物品交由辦公室安排的物品管理人員驗收入庫保管;採購人員憑購物發票,購物清單和驗收單進行審批報賬;物品使用時,物品管理人員登記,使用人員簽字領取。管理人員健全物品的收、發、存臺賬;辦公室定期組織財務部門和物品管理人員相互對賬,確保各種物品合理節約的使用。辦公物品使用應厲行節約。

第九條 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應按規定標準執行,不得擅自增加補助專案和提高補助標準。

第十條 大額支出及政府集中採購資金支出管理。大額支出是指單項超過5000元的支出和工程類支出,大額支出必須實行集體審批制度,即先集體研究,然後按審批程式審批;不論是貨物類專案、工程類專案還是服務類專案必須執行《鳳陽縣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實行政府採購。對需要公示的大額支出,先公示,後支付。

大額支出和政府集中採購資金報賬時,必須附件齊全。即貨物類和服務類專案報賬時必須附有采購合同或協議;工程類專案報賬數額5萬元以下的,需附有施工合同、工程預決算和驗收報告;5萬元以上的工程類專案,需附有施工合同、工程預決算、驗收報告和工程竣工審計報告;公開招標專案需附中標通知書。報賬時資料不全的,財務部門不得給予報銷。

大額支出和政府集中採購支出必須採用縣財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不得以授權支付方式支付。

(一)政府採購限額標準。

(1)貨物服務類專案:單項採購滿2萬元至5萬元(具體標準見鳳陽縣集中採購目錄)。

(2)工程類專案:單項採購滿10萬元。

(3)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但單項採購滿2萬元的專案,均應實行政府採購。

(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1)貨物類專案: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滿20萬元(汽車採購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工程類專案:單項金額滿40萬元

(3)服務類專案: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滿20萬元(其中規劃、勘察、設計、監理單項採購金額滿30萬元)。

(4)採購公開招標數額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類專案,必須實行公開招標。因特殊情況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應報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支出報銷程式。各項支出發生後,需要報銷的,由經辦人按以下程式履行報銷手續:首先取得合法合規的票據,簽署明確事由、經辦人姓名和證明人姓名;其次提供支出發生的相關證明資料,比如協議、合同、會議紀要、相關名冊等報銷必需的資料;第三由鎮財政所所長對票據及相關附件進行稽核,主要稽核票據的合法合規性和附件的完整性,稽核人必需簽署明確的稽核意見;第四由經辦人提交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十二條 支出報銷時限。專項支出按縣財政部門相關管理制度執行。大額支出及政府集中採購資金支出應在專案完成後1月內履行報銷手續;有合同規定的按合同執行。其他日常支出包括三公經費,均應在相應採購、消費行為結束30日內履行報銷手續。因不能及時取得發票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銷的,應事先報告政府主要領導,否則不予報銷。

第十三條 支出票據管理。經費報銷必須有真實的支出專案、合法的原始憑證、經辦及證明人註明事由、稽核人稽核、審批人審批。支出取得的原始憑證不得少於以下內容:原始憑證的名稱和編號,原始憑證開據日期,接受憑證的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經濟業務的數量、單價和金額,相符金額的大小寫,填制憑證的單位名稱及印章,原始憑證的填制人。

第十四條 鎮財政所應建立健全“兩公開一監督制度”(即財務管理制度公開、財務執行結果公開,實行民主監督),定期公佈鎮財政財務收支情況,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三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 鎮成立固定資產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一名鎮領導班子成員擔任,鎮辦公室和財政所負責人任成員。鎮財政所對本鎮固定資產實行財務管理;鎮辦公室對固定資產實施實物管理。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登記、資產核算、資產清查和資產統計報告等。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二)與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在本鎮現有資產中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新的資產。

固定資產採購由所需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鎮政府主要負責人籤批同意後,報鎮辦公室統一採購。固定資產採購後,應先入賬、後配置。固定資產配置完成後,應及時對“固定資產管理系統”作相應調整,確保賬賬、賬表和賬實相符。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業務活動中對所需及佔用的固定資產實施不間斷的管理。固定資產應進行統一編碼,貼牌到物。固定資產使用人或保管人變動時(含工作人員調動),應辦理變動登記,工作人員工作調離時,在其使用保管的固定資產移交後才能辦理工資、組織關係調動手續。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維修實行統一管理制度,由鎮辦公室指定專人上門維修或指定地點維修。未經同意擅自將電腦、印表機、空調等固定資產放到其它店維修的費用自理,造成損壞的照價賠償。

第二十一條 每年至少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對於盤虧、盤盈的固定資產,應說明原因,填制《固定資產清查盤虧盤盈報告單》,由使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鎮辦公室稽核後,報經相關會議研究同意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處置、報廢和報損,由鎮固定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實行集體審定,經審定同意的,經集體簽字後按相關規定履行處置、報廢或報損程式。

第四章 制度執行監督及違規責任

第二十三條 鎮財務管理工作主動接受上級財政、審計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 全鎮各部門是本制度的執行機構,鎮財政所是本制度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全鎮財務收支、資金運用、財產物資管理等情況每季度開展一次自查自糾。

第二十五條 全鎮工作人員都必須自覺遵守本制度規定,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它財經法規給予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的有關政策有特別規定的服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