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財政所財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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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財政所財務管理辦法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檔案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財務收支

財務收支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不得超收入安排支出,各項支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

(一)財務收入

收入範圍主要包括上級補助收入、本級預算安排的收入和其他收入。縣財政局按照預算標準和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人員經費、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鄉鎮本級安排必須有鄉鎮主要領導的簽字;其他收入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財務支出

經費支出實行“據實列支、細化分項管理”的管理辦法。具體支出要求:

1.工資福利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等個人部分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據實列支。

2.商品和服務支出、其他資本性支出等公用支出部分,據實列支、分項細化管理,實行轉賬或者公務卡結算,嚴格控制現金支出。財政所日常支出由所長負責,單項支出1000元以上需事先報局分管領導、單項支出3000元以上需事先報局黨組會議研究同意後方可支出(附件1)。

⑴辦公費、印刷費、諮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勞務費、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等根據業務開展情況,據實列支。凡購進日常消耗性辦公用品,由經費會計根據實際需求,列出採購計劃,經所長批准,實行批量採購。所有支出發票不能說明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的,應附明細清單。

⑵差旅費,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出差人員出差前填寫出差審批單(附件2),辦理報銷手續時作原始憑證,外出學習要附上級書面或檔案通知。

⑶公務接待費,嚴格按照縣紀委《關於轉發的通知》(規定要求,規範公務接待行為,嚴格公務接待紀律,依據接待單(附件3)據實列支。接待單需據實填寫接待單位、就餐人數、接待標準、事由等內容。

⑷公務用車執行維護費,包括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等,實行總額控制,全年不得超過2.5萬元。須統一使用加油卡進行加油,油量按里程核算,車輛維修應附明細清單。

⑸工會經費、福利費,按照不超過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福利費標準列支。

⑹房屋建築物構建、大型修繕等大型支出,應當按照有關審批程式,經局評審中心評審後方可列支。

二、固定資產

(一)購買與處置

1.固定資產購置與政府採購和部門預算相結合,在落實相關審批和資金渠道後,超過限額標準的實行政府採購。

2.固定資產中的.房屋、土地等大宗資產,要依法取得房產證、土地使用證批覆檔案等各類權屬證件。

3.固定資產處置要報經局國資科審批,執行公開處置程式;固定資產發生調撥、變賣等變動後,要憑合法、完整的手續進行賬務處理。

(二)賬務登記

1.財政所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賬目,做到賬、卡、物相符。按照國家規定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期限超過一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管理。

2.原始價值入賬。固定資產按購建、調入的原始價值入賬。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完全重置價值計價。

3.動態核算。固定資產增加時,應當及時登記入賬;減少時,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處置規定辦理報批手續,進行賬務處理。 三、會計業務

(一)財務人員

1.財務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掌握財務會計知識與技能;熟練並能認真執行有關會計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清正廉潔,堅持原則,嚴把支出票據稽核關。財政所任用的會計人員必須報縣局批准,經縣局審查批准後方可上崗。

2.財務人員調動或者離職,必須在10日內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未辦清交接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二)業務規範

1.賬戶管理。財政所所有收支一律納入鄉鎮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統一管理,嚴禁私設賬戶、設賬外賬。

2.辦理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原始憑證要素要填寫齊全,內容要真實。不準白條入賬。

3.報銷支出時,財務報銷單(附件4)後附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人、稽核人、批准人的簽字方可報銷。凡發生的各項支出專案報銷必須及時,並在事完後5天內辦理報銷手續,因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30天之內,否則不予報銷。

4.加強票據和印鑑管理。財務印鑑應由財務人員分別妥善保管,不得將財務印鑑交由一人管理或集中存放。現金支票、轉賬支票、財政票據等重要票據必須專人管理,做好領、銷、存登記。

四、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一)監督檢查。

1.縣財政局內審小組負責財政所財務的監督、檢查等工作。

2.實行財政所長離任審計制度和財政所半年審計制度,由監察科、農業科具體實施。

3.實行月報制度。財政所會計人員要做到賬務規範,賬賬之間、賬表之間準確無誤,日清月結,每月5日前須向所長和局分管領導報送上月財務收支情況表。

(二)責任追究

財政所須加強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明確責任,嚴格執行各項財經制度,杜絕發生各種違規支出和浪費。對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進行誡勉談話或作出組織處理;對違反財經紀律,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按有關規定給予黨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

1、財政所支出專案申報表

2、財政所工作人員出差審批單

3、財政所公務接待通知單

4、財務報銷貼上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