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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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制度

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制度1

為了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規範財務管理行為,嚴格控制支出,規範報賬程式,特制定管理辦法如下:

1、財政收入管理: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鄉鎮所有收入要及時、足額上解財政的專戶,不得私設小金庫 不得坐收坐支。所有支出全部納入鄉鎮財政管理。

2、經費支出管理:實行鄉長一支筆審批。對於5000元以下發票必須有經辦人簽字、分管領導稽核簽字,再有鄉財經領導小組簽字,方可到財政所報賬。5000元的以上的開支,由鄉黨鎮聯議會同意後方可開支,否則,不予報銷。每個月的30號為發票集中稽核審批時間,遇節假日,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

3、個人借款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原則上都不得借支公款,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借支公款,所借金額要在本人月工資額度內,須經鄉長批准後方可借支,但必須在三個月之內還款。

4、差旅費報銷管理:差旅費包括單位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嚴格按照《霍邱縣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要求執行。

5、招待費管理:上級來客,本著熱忱、廉政、節儉從簡的原則,嚴格按照嚴控支出規定,一律在政府食堂就餐。因特殊情況需在外就餐招待的,必經鎮黨政主要領導批准後方可外出就餐,一律不準簽單,否則不予報帳。公務接待實行實名制,不能出現煙和酒,要根據縣紀委有關規定執行。

6、專項資金管理: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資金撥付一律轉賬結算,杜絕現金支付;萬元以上的經費一律實行政府採購;專項資金要進行審計,實行工程決算審計,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鎮財務管理,規範鄉鎮財收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有關財經法規,結合鄉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主要對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不含垂直管理和獨立核算單位,下同)的現金、銀行存款、固定資產、支出等內容進行規範管理。

第三條 鄉鎮政府負責人對本鄉鎮財務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鄉鎮財政分局依照本制度具體履行鄉鎮財務管理職能。

第四條 鄉鎮財政分局應按照《赫章縣鄉鎮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的要求,明確局內人員分工及崗位職責。

第二章 現金管理

第五條 鄉鎮財政分局出納人員負責鄉鎮現金的收付、保管工作。現金管理實行錢賬分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等賬目的登記工作;會計人員也不得兼任出納工作。

第六條 鄉鎮財政分局應設定專門場所和工具儲存庫存現金。

第七條 庫存現金實行限額管理,一般不超過三天日常報銷額,超過部分要及時送存開戶銀行。

第八條 鄉鎮不得坐支現金,鄉鎮現金收入應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並連同發票及交款單送交相關會計人員記賬。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於第二日送存,支出再向銀行領取。

第九條 現金開支範圍:

1、未納入工資統發的職工工資、福利費,個人的勞務報酬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員隨身攜帶借支的差旅費用(外出人員返回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賬,不允許長期借款掛賬);

3、1000元以內的購置費、小額接待費等零星開支;

4、符合有關規定確需現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含食堂支出等)。

第十條 出納應根據真實、合法、完整、手續齊全(要有經辦人、鄉鎮分管財務的副職、財政分局分局長(或副分局長)的簽字,單位如有特別規定的,還要適用特別規定)的原始憑證辦理收付手續,並將辦理後的原始憑證移交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憑證有權不予受理,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不完整、手續不齊全的,應退回經辦人,要求更正。

第十一條 出納應對現金收支逐日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每日終了,要將現金實存與賬存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二條 縣財政局和鄉鎮要不定期檢查現金使用和保管情況,確保現金安全。現金盤盈、盤虧的,嚴格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銀行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 鄉鎮財政分局要嚴格按照“鄉財縣管”和國庫集中支付的要求統一開設銀行賬戶,未經縣財政局批准,一律不得新開銀行賬戶。

第十四條 超出現金使用範圍規定的款項一律用銀行結算方式辦理結算。

第十五條 銀行支票的購買、使用和保管必須由專人負責。要建立支票登記本,將購買和使用情況按支票號碼逐一登記;要有專門的保管工具,發現丟失和短少,必須及時查詢,並向領導彙報。

第十六條 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鑑必須專人負責保管,且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十七條 簽發支票時,支票填寫要內容真實、手續齊全,金額準確,字跡清晰,不得更改。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準將支票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十八條 鄉鎮納入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資金支付,嚴格按照《赫章縣鄉鎮財政管理制度改革資金支付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出納應逐日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收付業務完成以後,要將相關憑證傳送會計人員進行賬務處理。會計人員每月還要與銀行對賬單進行對賬,對賬實不符的,要及時查詢原因,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

第四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 鄉鎮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裝置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均作為固定資產入賬;專項工程建設決算後,一次性轉作固定資產。

第二十一條 鄉鎮財政分局應設固定資產管理員,具體負責鄉鎮所有固定資產的購置、登記、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手續工作。鄉鎮各部門、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鄉鎮固定資產購置或自建需按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辦理。固定資產驗收或交付使用後,應憑購置發票、驗收資料、審批資料等入賬,並同時作好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資訊系統的登記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對於上級調撥、外部門調撥、捐贈等方式注入的固定資產,各接收部門要及時做登記,並將有關憑證和填制好的《固定資產驗收單》交會計人員入賬,並同時錄入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資訊系統。

第二十四條 鄉鎮固定資產管理員負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資訊系統的登記工作。鄉鎮財政分局應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和總賬,按規定進行固定資產賬務處理。

第二十五條 鄉鎮每年至少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填制《固定資產清查表》,對於盤虧(盈)的固定資產,應填制《固定資產處置審批單》並說明原因,使用部門領導簽署意見,按規定程式報批後,調整固定資產明細賬、總賬和固定資產管理資訊系統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幹部、職工退休或工作調動、調離時,對其使用的固定資產,需向本部門固定資產管理員辦理固定資產清點交接手續,相應調整固定資產臺賬;涉及跨部門調動的,還需向鄉鎮固定資產管理員辦理有關調整手續。

第二十七條 鄉鎮根據實際情況撥出、對外捐贈、報廢和出售固定資產的,應當由鄉鎮固定資產管理員填寫《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按規定程式報批後,辦理固定資產核銷手續。核銷時,鄉鎮固定資產管理員和會計人員根據審批表及相關憑證登記固定資產臺賬、固定資產明細賬和總賬。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八條 要切實加強財務開支的管理:

(一)鄉鎮財政支出由鄉鎮長負總責,認真落實非“一把手”的“一支筆”簽字制度。對大額資金認真落實“三重一大”制度。否則財政不予執行支出。

(二)在具體執行中首先由開支的經手人、單位負責人簽字、分管領導簽字執行後,對大額資金按第(一)條辦理。

(三)如遇特殊情況分管領導外出(一月以上),為確保工作的連續性,可暫由鄉鎮長指定其它領導代理,財政分局方可辦理業務。

(四)一般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領導稽核批准,支出在1000元——10000元範圍內由分管領導商得鄉鎮長、書記同意後分管領導籤批。支出在10000元以上按“三重一大”制度辦理。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五)在執行過程中,嚴格執行預算管理,財政分局要嚴把計劃關,如有超支及時彙報,否則,將承擔一切責任。

(六)村級財務實行村帳鄉鎮代管的方式,每月初各村會計準時將上月各村收支情況整理後報鎮分管領導審批。各村嚴格執行零招待制度,賬務每半年定期向群眾進行公佈,對於政策扶持專案,各村嚴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 鄉鎮財政分局人員要忠於職守,履行職責,嚴把支出關,認真審查批准手續和支出憑證,不符合規定的支出要當面提出,並予退回,對無理要求的要及時向分管領導、書記、(鄉)鎮長反映彙報。同時,財會人員要樹立好服務意識,嚴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第三十條 各單位剛性預算的經費要統籌安排,分清主次,厲行節約。

(一)學習培訓支出。各級組織的參觀、學習、培訓,參加人員要事先寫出書面報告,講清目的、意義、作用,按上級檔案核定費用,按管理許可權批准執行,超支部分不予報銷。自行參加的費用一律自理。除特殊情況外任何人不得在財政分局借款,需要預支款項的,無論數額多少,要經分管領導商得主要領導同意後,財政分局方可辦理。

(二)會議支出。其費用由主辦人編制會議用款計劃,經分管領導報政府辦公會研究執行。除黨代會、人代會外,一般不安排會議用餐。

第三十一條 鄉鎮財政分局要定期向領導班子彙報經費來源和開支情況。各項經費收支情況應定期公示。

鄉鎮紀檢部門負責對鄉鎮財務的監督,每年至少一次對鄉鎮政府財務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本制度與上級有關規章 制度相牴觸的,以上級規章制度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由赫章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規範收支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工作正常有序運轉,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預演算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發對浪費條例》、《湖南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關於厲行勤儉節約嚴控“三公經費”支出的通知》、《雙峰縣規範鄉鎮經費支出的暫行規定》的要求,和“保運轉,保民生,保發展”的底線,結合我鎮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堅持“統一管理、集中支付”的原則。各群眾工作站、站所室(以下簡稱各單位)都屬報帳制單位,按月向財政所辦理經費報帳手續,所有財務收支都必須納入財政監管,實行“統一賬號、統一稽核審批程式、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做到陽光操作,民主理財。

第三條 堅持“預算管理、按專案開支”的原則。全鎮所有資金必須納入預算管理,嚴格實施單位專案預算控管。

第四條 堅持“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原則。在保障工作正常運轉的情況下,精打細算,厲行節約,嚴禁大手大腳,堅決抵制奢侈浪費等現象,確保“三公經費”在上年度基數上節減10%以上。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五條 成立甘棠鎮財務管理領導小組,鎮黨委書記任組長,鎮長(常務)、副書記、人大主席、政協聯工委主任、主管財貿負責人、紀委書記任副組長,財政所長、黨政辦主任等為成員,下設辦公室,由財政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鎮財政所。其職責是:討論研究全年財政收支預算方案,決定重大財務收支活動,分析每月的財政收支情況,擬定下月財政收支計劃,如中途需調整預算,理財小組向黨委、政府、人大報告調整預算計劃方案。財政所按季向書記、鎮長、理財小組報送財務收支報表,“三公經費”支出報表,按季向縣鄉財局、縣紀委報送“三公經費”支出報表。

第六條 成立甘棠鎮經費審批領導小組,鎮長任組長,主管財貿負責人、紀委書記、財政所所長為成員,負責單位經費支出和專項工作經費支出的集體會審。

第七條 成立甘棠鎮財務監督領導小組,由紀委書記任組長,監察室主任、紀委委員、黨政辦主任、財政所支部書記為成員,負責全鎮經費支出和專項工作經費支出的監督。

第八條 成立甘棠鎮公物採購小組,主管財貿負責人任組長,成員:財政所所長(負責詢價)、黨政辦主任(負責申報)、監察室主任(負責監管)、財政所採購負責人(負責發放)、機關事務辦主任(負責採購)。職責:負責政府公物採購的計劃申報、經審批人批覆後組織採購、採購後由專人負責發放管理。

第九條 各群眾工作站、委室站所要明確一名財務結算報帳員(單位負責人不得兼任),各群眾工作站要成立3人以上理財小組。各單位報帳員和理財小組名單報財政所備案,由理財小組和結算報帳員負責本單位財務結算,經費支出監管,收入上繳、小額現金管理及其他財務方面的相關工作,各單位的支出報帳統一由明確的財務報帳結算員進行辦理。

第三章財政收入的組織和管理

第十條 年初下達各單位的預算收入任務必須完成,列入季度和全年的目標考核,年終沒有完成預算收入任務的按缺一少一扣繳,且單位不能評先評優。同時強化收入任務均衡入庫,一季度應完成全年任務的20%,二季度40%,三季度65%,四季度100%,每年公曆12月24日為財政收入結算截止日。收入任務的完成嚴格與單位經費支出指標掛鉤。

第十一條 各執收單位必須嚴格按政策標準執行收費,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標準收費。

第十二條 各執收單位必須使用財政規範票據,不得使用自印票據、過期票據收費,嚴禁收費打白條、大頭小尾、收錢不開票。所有收費必須按票據管理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解入財政專戶。對金額較大的收費可使用一般繳款書,對金額較小的收費可使用定額專用票據,取得的現金金額達到500元的必須當日繳入鎮財政“結算專戶”,金額不足500元的必須在三日記憶體入鎮財政“結算專戶”。財政結算員於每月的20日以前將鎮財政“結算專戶”收入餘額解繳縣級“結算專戶”,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和坐支收入。

第十三條 暫時不能作收入的各種押金,全部由經管站統一管理,財政監管,票據由經管站提供,實行“限量領用,定期繳銷”的制度。

第十四條 上級對鎮財政、鎮屬有關部門及村級的專項撥款需要開具財政收款票據的,通過批准後,由財政所收入專管員開票繳入縣鄉鎮財政管理局帳戶。鎮政府主辦或承辦的有關公益籌資活動,所收募捐、贊助款統一由財政所代收代管。所有款項必須專項明細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農村公益事業、城鄉小區公共設施建設維護與管理方面的收費,使用《湖南省農村公益金票據》,由經管站到財政所領取,加蓋本單位公章,實行村帳鎮管的原則。

第十六條 各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下撥資金(包括未明確到人獎金、專項工作經費等)必須繳入財政專戶,有實際支出的通過財政審批程式報批列支。

第四章財政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規範財政資金審批報帳時間和步驟

(一)審批時間、地點:當月的發票當月報批,無特殊情況過期不予審批,每月25日經費審批領導小組在財政所進行集中審批,節假日順推或以通知為準。

(二)審批步驟: 堅持“一支筆”審批的原則。所有開支按下列程式報批:

第一步:各單位的發票經經手人簽字後由結算員分類歸集整理,然後填寫財政所印製的原始憑證報銷彙總表。

第二步:各單位理財小組簽字確認,單位負責人簽字稽核,主分管領導(群眾工作站的由駐片組長)簽字審批。

第三步: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財政所集中審批。財政所長稽核發票,分管財貿負責人對用途、標準、範圍審定後,由鎮長一支筆審批。用於工作考核的經費、獎金、補助,及民政報批發放的資金必須說明標準、範圍和依據的檔案,用於公務支出的發票必須完整、合規、有效,同時具有以下要素:①單位名稱;②時間和用途;③詳細品名;④收款單位印章;⑤必要的附件;⑥經手人、稽核人、審查人簽字。1000元以上發票還需有證明人,基本建設工程要有工程結算人員核算簽字的結算單,凡要素不齊全的票據,財政所長和分管財貿負責人複核時予以剔除,不予報審。

第十八條 群眾工作站經費的支出管理

(一)群眾工作站的預算經費主要用於群眾工作站日常辦公、接待、會議、鎮黨委、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計生、維穩信訪、糧食生產工作及蹲點駐村等費用。其中“三公經費”不準超過總支出的20%。

(二)群眾工作站經費的報帳:群眾工作站預算經費中基本辦公費用可按月支出,但須完成季度收入任務,每季不超過預算的20%,未完成任務的不能報批任何支出。群工站的經費支出,須由群工站理財小組集體商議,並簽字確認,在全體群工站幹部中認可,報駐片組長稽核方可支出,預算當月的支出須當月報批;綜合考核、幹部績效管理考核、群眾工作考核、計劃生育、綜治、安全生產、整建工作等考核的獎勵標準、範圍根據上級有關規定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 專項支出管理

(一)專項支出是指黨委、政府因工作需要必須另行安排的專項工作支出。主要包括:專案建設支出、特殊維穩期間信訪維穩支出、農村基礎設施投入、防汛抗旱救災支出、突發性事件處置費用、城建基礎設施配套支出及其他專項工作經費支出。

(二)專項支出的申報審批程式:事前由需要專項經費支出的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向鎮長報告,再由鎮長召集經費審批領導小組成員和相關單位負責人及主、分管領導集體商定。專項報批在3萬元以上的,報黨委書記稽核,如需提交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審定的,應先報鎮財務管理領導小組初審後,再提交。

(三)專項工作經費報帳先由申報單位經辦人分項按實整理並簽字,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領導審查簽字後,連同批覆的申報表按財政審批程式報批,屬政府採購的,按政府採購程式由採購小組統一採購。屬工程專案的,按工程專案管理程式結算工程款。

(四)工程專案管理程式:由工程專案具體負責單位先做好規劃和預算,再報縣財政局評審中心評審,評審結果出來後按招投標程式進行公開招投標。然後與中標單位簽訂好承包合同書。在施工過程中專案具體負責單位、財政所、紀委要加強工程專案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專案具體負責單位及時填寫好現場監管記錄,在工程結束後填寫好工程驗收結算單。施工單位憑現場監管記錄、工程驗收結算單和發票,承包合同書及工程決算審計報告方能結算工程款。

(五)屬特殊維穩時期接訪支出的,赴省進京的接訪人員由綜治辦統一排程,並報主分管領導和書記、鎮長批准,接訪人員的差旅費按《雙峰縣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雙財行【20xx】236號檔案標準執行,但上級另有檔案規定的按上級規定標準執行,接訪費用當月報批,逾期自負。

(六)對於需要緊急安排的專項支出審批:先由申報單位向主管領導報告,主管領導向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彙報同意後,由財貿負責人和鎮長批准後向財政所借款急辦。事後最遲在兩個星期內,由單位按專項支出申請審批程式補辦專項支出審批手續,否則所用經費不予報帳,所借用的資金由財政所在經辦人的工資及補助中扣回。上級或上級部門安排的專項工作,確需增加經費的.同樣按專項工作經費審批程式報批。上級下撥安排的工作經費全部納作財政收入,確需追加經費的同樣按專項工作經費審批程式報批。

(七)專項支出報批時間要求:專項工作結束後兩星期內責任人必須按報賬的有關規定及程式報批。

第二十條 財政資金借用管理

財政公用資金嚴禁借於個人,因公務需要確需在財政先借用的或重點專案需借用啟動資金的,需先出具借用申請報告,報告借用的專案及額度,報分、主管領導同意,再報財政所長,分管財貿負責人審批,經鎮長簽字同意後在財政借支。嚴格執行誰借支誰打條,借支者必須是在崗幹部,財政借款必須在一個月內還清,一個月未還的,由財政所出納每月清理一次,財政所發出還款通知單,並在還款通知單送達之日起記息,三個月仍未完的,從該幹部的工資獎金中扣回,分、主管領導或專案負責人負有連帶償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三公經費”支出的規範管理

1、“三公經費”的基本範圍

(1)因公出國(境)考察費用、學習培訓期間的考察費用等列入“三公經費”的出國出境專案。

(2)單位公車(生產性車輛除外)以及租車費用,列入“三公經費”的公務用車專案。

(3)公務接待、其他接待物品等費用,列入“三公經費”的公務接待專案。

2、“三公經費”的管理

(1)接待費。所有上級領導及主管單位來鎮檢查工作需要用餐的,一律按招待標準在機關食堂就餐,由分線主管領導憑接待函或通知報鎮長同意後,由鎮長或主管財貿負責人簽發就餐單,憑就餐單提前通知機關事務辦人數和標準。陪餐人數按相關要求,不得超人數陪同。

(2)租車費。確因工作需要租車的,租車費報銷一律需填報租車申請單。

鎮全域性性工作(含專項工作)用車,由黨政辦報請書記或鎮長同意,機關事務辦開出租車申請單,用車單位憑租車申請單租車。租車費結算由計程車司機憑租車申請單與黨政辦核對簽字,再到財政所辦理報銷手續。

鎮屬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租車,必須有單位負責人報請主管領導同意。開出租車申請單,租車費憑租車申請單報賬,在單位預算經費中列支。

租車標準:小車本縣範圍內160元/天,婁底240元/天,長沙650元/天。以上標準包括稅費,憑租車發票報銷,報銷時必須寫明日期、用途。租車費由出租人拿來報批。一月一結,逾月不報。

(3)公車使用費。公車使用費用計入“三公經費”範圍,公車歸口黨政辦管理與排程。修理、保險及油費實行政府採購,黨政辦建立油耗與車輛里程行駛臺賬,採購領導小組每月月底稽核一次。(公車改革後本條規定同時廢止)

(4)會議伙食費。鎮安排的會議由機關事務辦確定人員、核定人數、標準,簽發會議伙食費通知單,部門單位會議需就餐的,由主管領導報鎮長同意,簽發會議伙食費通知單,報機關事務辦安排食堂辦理。會議餐不得在餐館用餐。

會議伙食費標準:一天兩餐的(早、中餐)15元/人/天;一天一餐的10元/人/天。

其他機關例會和日常工作不得安排伙食,黨代會,人代會等特殊會議標準由黨政聯席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二條 差旅費的管理 。根據《雙峰縣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雙財行政(2014)236號檔案精神,按以下標準報銷。

(一)城市間交通費: 經領導批准因公出差的,要從嚴控制出差人員乘坐飛機和高鐵,緊急情況經書記、鎮長同意後才能乘坐。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級標準:火車為硬席、高鐵為二等艙、輪船為三等艙、飛機為經濟艙、其他交通工具以實際票據報銷;未按規定標準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自理。

(二)住宿費: 住宿開支標準上限(元/人/天):省外300元、省內外縣300元,無上述發票不能報銷。到縣城出差原則上不報銷住宿費。特殊情況確需住宿的報書記,鎮長同意可按每人每天20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三)市內交通費 :市內交通費實行包乾補助,到縣城出差的按每人每天補助20元,到其他城市出差的每人每天補助80元。

(四)伙食費補助 : 經領導批准因公出差的,不報銷招待費支出,只報伙食費補助,伙食費補助標準:到西藏、新疆、青海三省出差,每人每天補助伙食費120元;到縣外其他地區出差的,每人每天補助伙食費100元;到其他鄉鎮和縣城出差每人每天補助伙食費40元。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相應的伙食費。接待單位應向出差人員出具接收憑證(不作報銷依據),收取的伙食費用於抵頂接待單位的招待費支出。

(五)鎮幹部離開鄉鎮或縣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住宿的,會議或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或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鎮財政只報銷往返交通費用。

(六)凡經組織批准帶薪參加黨校、行政學院或社會主義學院等脫產培訓學習並在校住宿的,憑票據報銷往返交通費,在學習期間每天每天伙食補助標準為:縣內20元/天,縣外省內30元/天,省外40元/天。

(七)已列入年度預算單位差旅費報銷(包括學習培訓)在單位預算經費中列支,差旅費審批單由主管領導審批。黨政辦、組織辦、財政所等無預算經費單位的出差、培訓、學習,先報書記鎮長審批,領取經鎮長簽字的出差審批單。其費用在鎮公用經費中報銷。

(八)報銷要求:差旅費報銷時必須提供出差審批單,與審批單和檔案規定的時間相符的機票、船票、車票、住宿費發票及住宿入住單等憑證。

第二十三條 公共管理事務支出管理

1、日常辦公用品。由鎮公物採購小組統一採購,辦公用品實行採管分離,採購員只負責採購,保管員負責管理髮放。需要添置辦公用品的,需提前7天造具清冊報採購小組,經理財小組審批後由鎮採購小組統一採購,屬包乾範圍的扣除包乾經費。單位和個人在財政領取辦公用品時,需憑財貿負責人簽發的發貨單才能領取,保管員必須憑發貨單如實登記。全鎮性會議資料、檔案、通知由黨政辦統一負責,各群眾工作站、站所室的文印資料原則上在各自辦公室列印。

2、黨報黨刊實行統一訂閱,部門報刊雜誌一律用本單位包乾經費或私費訂閱。

3、水電費。水電的管理及水電費的收繳由機關事務辦為主,財政所協助管理。

4、列印費。所有檔案資料歸口鎮黨政辦文印室列印,按市場價的55%收款,作為文印室成本和開支(大型維修費、電費、紅標頭檔案和大型裝置添置除外)。鎮財政不報銷其他列印費和文印室費用。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外出列印,須請示鎮長同意、辦公室登記後方能列印,鎮黨政辦按月將外出列印登記情況向書記、鎮長彙報,並移交財政所存檔。

5、宣傳費用。有宣傳需要的各個站所,需預先向鎮採購辦提出申請,經採購辦、黨政辦公室核准和相關領導簽字同意後,由鎮黨政辦牽頭,申請單位、鎮採購辦統一採購。

6,學習費用。組織上安排學習的,按縣有關規定報銷費用;幹部自行讀書的,由鎮組織辦稽核,憑畢業證影印件,一次性補助800元。

第二十四條 工資福利支出管理

1、財政供給人員工資性支出及其補貼一律實行“直達”,直接撥付到縣工資統發中心工資專戶等相關機構記入個人賬戶。離退休人員的津補貼由財政所按縣規定標準按月打卡發放。

2、特殊崗位津貼。嚴格執行上級有關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的政策性規定,全鎮範圍內所有特殊崗位津貼補貼一律由鎮組織人事室按照上級檔案精神稽核,再由財政所報送縣財政局審查後方能發放。

3、發放津補貼和財務收支管理做到“五個一律不準”;一律不準自行新設津補貼專案;一律不準自行提高津補貼標準和擴大實施範圍;一律不準自行擴大有關經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發放津補貼、獎金和福利;一律不準發放有關證券和實物;一律不準在下屬單位領取任何津補貼、獎金或享受其他福利。

4、所有津補貼發放實行書記鎮長負責制。先由組織人事室根據上級有關規定(憑附件)造冊,組織委員稽核,再由經費審批小組審批,書記簽字,上報財政局稽核報賬,報賬後再發放,嚴禁先發放後審批。

第二十五條 村級轉移支付資金、上級(到村)專案資金、上級補助(到村)資金、鎮獎投補助的村級資金管理

包括上級轉移支付的村幹部工資,離任村幹部補助、村級辦公經費、村級基礎設施建設費、上級專案資金(經專案管理單位驗收合格後核發的資金)、上級補助資金(包括上級追加單下達的、財政所開出收據或上級下撥已註明村別財政沒有開收據的撥款)、鎮財政補助及獎投村級經費、到村的其他專項資金,都歸口鎮經管站管理。財政所按月清理,由鎮對口單位、財政所和主管領導履行核對程式,確保無誤後再按財政資金審批程式報批後,統一撥付到經管站設立的專帳上,按村帳鎮代管的規定審批、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農補貼資金管理

包括種糧直補資金、良種補貼資金、油價綜合補助資金、農業水稻、油菜保險理賠資金、牲豬養殖大戶獎勵、庫區移民扶助資金、退耕還林補助、生態公益林補助、村一事一議獎勵資金等及其他對農補貼資金。各種對農補貼資金均實行“一卡通”發放。種糧直補資金、良種補貼資金、油價綜合補貼資金、農業水稻、油菜保險理賠資金等由財政所和農技站負責核定辦理;庫區移民扶助資金由水利站負責核定辦理;退耕還林補助、生態公益林補助由林業站負責核定辦理;牲豬養殖大戶獎勵由畜牧站負責核定辦理;村一事一議獎勵資金由財政所和經管站負責申報辦理,所有對農補貼資金的核定必須由鎮主管領導審定簽字,再申報財政所審查、分管財貿負責人稽核、鎮長審批。財政所網上申報縣財政局“一卡通”打卡發放。

第五章票據管理

第二十七條 財政所設立票據專管員,負責財政票據的領取和繳銷,經管站負責村級“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內部結算憑證”票據的領取發放和繳銷,財政參與監督。所有稅費收繳必須使用財政票據,“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內部結算憑證”票據只供村級和社群使用,不能作財政非稅收入票據使用。

社會撫養費徵收票據由計生辦結算員在縣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徵收局領取,計劃生育終止妊娠保證金收取票據在鎮財政所領取,由計生辦派專人負責領用、解款、繳銷票據,鎮屬其他部門站所及群眾工作站不能在財政所領用財政票據,如有特殊情況需在財政所領用票據的單位,必須徵得財政所長同意,方可由單位財政結算員領取,領取定額收費票據必須票款與財政所兩結清,所收款如需返回的再按財務審批程式報批。

個人或單位在上級爭取的專案經費需財政開具票據的,先由經手人按開票金額打出借據,誰開票誰負責資金到賬,待資金到帳後再返回借據。

嚴禁開票人弄虛作假開票,大頭小尾開票,財政票據必須保管好,嚴禁丟失,如丟失票據嚴格按縣非稅局的票據管理辦法處理。

第六章 其他配套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對上級安排的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公共設施工程、裝置購置、公路建設、重點工程建設等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明細核算,並按鎮財政資金審批程式審批。

第二十九條 民政雙定補助、五保戶經費、低保補助等,由民政所按規定時間造冊,由財政所統一發放。臨時性救濟、困難補助,由民政所收集情況,派人核實按鎮制定的規定執行,一般臨時性救濟一年會審報批一次,緊急性救助一個月會審報批一次(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會審人員由主管民政的負責人組織民政所長及有關人員進行,簽署意見後報鎮長審批後再發放。

第三十條 各單位的支出嚴格按預算執行,財政原則不予追加支出指標,由於工作變動,單位負責人調離本崗位的,支出指標報到離崗月份止,未報的費用由原單位負責人負責,不允許結轉下屆負責人,財政也不追加支出指標。專項支出事先必須書面請示,造具預算,報主、分管領導、財貿負責人、鎮長審批後再實施,重大支出必須經鎮理財小組集體研究,對擅自支出或超支的由經辦人員和單位負責人負責。固定資產的添置必須通過集中採購。

第三十一條 凡屬鎮管公房、會議室、機關食堂等固定資產,由機關事務辦派人管理。各單位的辦公用具屬政府所有,任何人不得擠佔挪用,由機關事務辦統一調配使用,並建立保管臺帳,丟失及人為損壞由誰保管誰負責。辦公室每年清理登記一次。門面出租,實行協議租賃,按時繳納租金,由對口管理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單筆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須由經費審批領導小組研究,由鎮長審批(報銷時有經辦人、單位負責人、財政所所長、分管財貿領導、鎮紀委書記、鎮長簽字),支出憑證稽核後3個月未報銷的,須重新報批,稽核人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離崗離職的審批所有支出無效。結算起點8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或支付給個人的各種津、補貼由出納支付現金,超出現金使用範圍的,必須使用轉帳支票或網上銀行支付,或由縣鄉鎮財政管理局直接支付。

第七章加強監督管理,嚴格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嚴格“審批人”、“稽核人”、“監審人”、“證明人”、“經辦人”的責任,嚴格執行“誰審批誰負責,誰稽核誰負責,誰證明誰負責,誰經辦誰負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監督管理,不管在哪個環節出的問題,都嚴格依法依規實施責任追究。具體由鎮紀委、監察室開展不定期抽查,監督本規定的實施。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經黨政成員聯席會議研究通過,從20XX年6月1日起執行。以前所制訂的相關制度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