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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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鄉政府財務管理,推進財務管理制度化和規範化建設,制定了政府財務管理制度,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鄉鎮財務管理制度,希望能幫到你。

鄉鎮財務管理制度

鄉鎮財務管理制度1

第一部分:總則

一、為規範樟鬥鎮財務行為,加大財務管理,嚴格財經紀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結合樟鬥鎮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遵循原則: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三、本制度包括管理機構、經費審批及支出管理制度、基本業務管理制度、會計工作內部控制制度四部分。

四、本制度與國家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不一致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制度由財政所負責解釋和修訂。

六、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

七、本制度適用範圍為鎮政府機關、鎮屬各站所及各村民委員會。

第二部分:管理機構

一、財政所作為鎮政府的財務管理部門,負責全鎮的財務管理工作,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嚴格依法辦事,對於不合法的會計事項,應及時予以糾正,做到嚴格把關,有效地發揮財務監督作用。

二、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資訊,努力做到“誠信為本,操守為重,遵循制度,不做假”。

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檢查監督,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定期、及時、準確向單位負責人和上級有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和財務分析資料。

第三部分:經費審批及支出管理制度

一、審批制度

鎮政府各類財務資金支出,嚴格實行集體領導下的鎮長“一支筆”審批制度。

二、經費報銷規定

1、經費報銷必須出具合法的、真實的原始憑證,支出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分管領導、鎮長簽字。

2、報銷單據要求:外來票據必須是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正式發票或收據;發票或票據要有單位名稱,摘要內容應清楚明瞭,票面金額大、小寫必須相符,票據必須有收款人簽章、填制單位蓋章;報銷單據不得塗改和挖補,凡有此類情況一律不予受理。

3、現金使用必須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2000元以上開支原則上需使用轉賬支票,如特殊情況需要現金支付,要說明原因,並經鎮長批准方可報銷。

4、單據報銷填制憑證時,必須填制統一的報銷單或使用黑色鋼筆或碳素筆填寫,不得用圓珠筆填制報銷憑證。

5、經費報銷流程

單據貼上並填制支出報銷單→經手人、證明人簽字→分管領導稽核簽字→鎮長審批→出納人員付款→會計人員稽核記賬。

三、支出分類管理規定

1、工程建設及固定資產構建支出

(1)凡工程建設總造價按規定達到招投標的,必須實行公開招標,招標方案需經鎮黨委會議討論同意;

(2)固定資產購建按區政府檔案需以政府採購方式購建的,由區政府採購中心統一購建;

(3)各類工程建設都必須有相應的質量管理、監督驗收小組。人員具體由鎮黨委會確定;

(4)工程款支付需提供建築安裝正規稅務發票,並附有招投標書、合同(協議)、工程預算、決算、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材料。

2、辦公用品購置支出

機關使用辦公用品,一律由辦公室統計提出購置計劃報鎮長審批。應實行政府採購的由採購中心統一採購,其餘由辦公室統一購置、發放、登記。擅自購置的,自行負擔。

3、招待費用支出

(1)來客工作就餐原則上安排在機關食堂接待,陪同人員按站所和對口業務關係參加,一般不得超過三人,由辦公室統一安排並開具就餐聯絡單,憑單到食堂預約就餐。因工作需要外出接待用餐,必須由分管領導報經書記、鎮長同意,外出接待標準必須嚴格控制,接待費用由經辦人員先墊付,不得簽字掛帳,報銷時間須在二週內,超過期限自行負責。

(2)來客或會議用煙、水果和物品等,一律由辦公室先徵求書記、鎮長同意後負責辦理,並由接待牽頭人籤具證明後按程式報支。

4、差旅費支出

按原昭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政辦(1996)45號檔案規定的開支標準執行,出差回來後十天內(以歸程交通票據日期為準)持審批後的單據報銷。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報銷的,需事先向辦公室(財政所)說明情況。

第四部分:基本業務管理制度

一、基礎工作

1、做好完整的原始記錄,健全財務核算資料,嚴格制訂財產物資的購進、領用、轉移以及毀損等環節的管理制度,並作完整的原始記錄,確保原始記錄的及時、準確、真實。

2、機關財產物資的購進、領用,必須由管理員按制度規定,按質按量進行驗收、發放,確保財產物資的安全與完整。

3、定期和不定期對各種財產物資進行盤點清查,年終決算前對所有財產物資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及時對所有物資的盤盈、盤虧、毀損、報廢情況,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告,經審批後處理,確保賬、卡、物相符。

4、建立內部稽核制度,明確職責分工,開展日常會計核算稽核工作,稽核工作的內容:

(1)對會計憑證、賬簿和會計報表的內容進行稽核,稽核其內容是否齊全,手續是否符合要求,數字是否真實,科目處理是否正確,並查明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2)對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支結餘情況進行稽核。

(3)核查財產物資的收發、保管和結餘情況,並與賬面記錄核對,確保賬、卡、物相符。

二、資金管理

1、財務帳戶按規定設立,不能多頭開戶。確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況開設兩個賬戶的,須報經財政局同意,並且只能二個賬戶(支出專戶、村級專戶)可支取現金。

2、嚴格遵守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規,合理使用現金,嚴禁坐支現金或白條抵庫。

3、出納應妥善保管現金,做好現金日記帳的登記核查工作。每日應將現金日記帳餘額與庫存現金核對,做到日清月結。

4、建立健全銀行存款日記帳,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保證帳實相符,簽發支票所使用的印章分別由兩人保管。

5、庫存現金不得超過5000元。

6、對貨幣資金實施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清查制度。

三、暫付款

1、嚴格控制暫付款的規模,並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帳。

2、嚴禁因私借用公款。

3、因公出差、購買小額辦公用品、業務招待費等臨時性開支可借用單位現金。在費用發生後的二週內必須到財政所辦理報銷手續,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的需說明原因。借款實行一筆一清,多退少補,前賬未清,後賬不借。凡借款超過兩個月不清,從個人工資中扣回。

4、因公借款,應由經手人調製統一格式的借款單,並註明借款事由,報鎮長審批後方能辦理。

5、因公借款辦事流程

借款人填制借款單→鎮長審批→出納人員稽核付款

四、固定資產管理

1、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一般裝置、專用裝置及其他固定資產。一般裝置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為固定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如辦公桌等。

2、固定資產實行帳物分管方式,購置後由辦公室專人負責實物的登記、編號和管理,建立固定資產卡片,交財政所分類別逐一登記固定資產帳;並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地清查盤點,保證賬帳相符,賬實相符。年度終了,由辦公室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對盤盈或盤虧的固定資產按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3、固定資產報賬、登記及領用流程

固定資產報銷單據→財務人員列印固定資產卡片及標籤紙→辦公室登記驗收入庫並貼上標籤→報賬人員持已驗收單據到財務室報賬→辦公室、財務室、使用部門各儲存一張固定資產卡片。

第五部分:會計工作內部控制制度

一、會計核算內部控制制度

1、會計憑證週轉流程:符合規定的原始憑證→會計人員稽核制證→稽核人員複核→會計主管人員核批→記帳人員記賬。

2、簽發支票所使用的各種印章分別由指定人員分管。

3、錢、賬必須分管,會計人員不得經管現金和票據,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4、單位負責人、財務人員因公發生財務收支,本人在審批和會計核算中應當迴避。

5、會計人員離職或工作崗位輪換、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同時必須有單位負責人及指定的監交人員監交。

二、票據管理

1、票據範圍是指支票、本票、匯票、發票、收款收據等專用憑證。

2、票據管理崗位責任人為出納員。

3、票據的保管

(1)票據設立專櫃存放,專人保管,保證存放安全,如有丟失,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2)設立票據分類登記簿,分類登記各種票據的購領、保管和使用情況,並定期檢查實際使用情況與登記情況是否相符。

4、票據使用

(1)由出納員或指定的專職會計人員辦理。

(2)必須有關按照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開具票據,不得虛構經濟業務活動,虛開票據。

(3)開具票據時,必須做到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專案齊全,內容真實,字跡工整清楚,不得塗改和挖補,如需複寫的,全部聯次需一次複寫,內容完全一致。

(4)開具票據如因填錯或其他原因作廢時,應逐聯加蓋“作廢”章或書寫“作廢”字樣,連同存根一併儲存,不得私自銷燬。

(5)開具往來款收據等票據,必須在財務記賬聯上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

(6)領用票據,需報經領導批准,有關按規定使用。

5、票據不得轉讓、轉借,不得擅自毀損,不得拆開使用票據。

6、已經開具的票據存根聯及票據登記簿,應妥善儲存,儲存期滿,經審批、查驗後銷燬。

7、票據管理人員變更,須辦理交接手續。交接書應載明移交票據名稱、起止號(或數量),並由交接人、監交人三方簽字。

三、會計檔案管理

1、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的文字、圖表及電腦有關存貯介質。它是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的重要資料和證據。

2、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為移交檔案室之前,暫由財政所按照歸檔的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案卷裝訂要整齊規範,歸檔必須連續編號,不得有空號隔號。

3、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4、會計檔案的查閱和借用

任何人員未經批准不得查閱會計檔案,查閱或複製會計檔案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外借時,借閱人要先填寫借閱檔案登記簿,登記借閱檔案的內容、原因、歸還時間,經批准後,方能外借。借閱人要對資料的安全和完整負責,保證按期歸還。財務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檔案後,須按規定及時歸還原處;若要查已入庫檔案,須向檔案人員辦理借用手續。

5、會計檔案的儲存和銷燬

會計檔案的保管,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銷燬時,由財務室提出銷燬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銷燬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燬時間、銷燬原因等內容。經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並報上級部門批准後由財政所派員監銷。

6、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應當單位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7、會計檔案需要移交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各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四、會計電算化管理

(一)會計電算化操作管理

1、會計電算化操作員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會計電算化處理程式和核算方法,設定會計科目。

2、會計電算化操作員按許可權設定各自密碼,一經洩密,須立即更改。

3、會計電算化操作員必須在各自相應的許可權內操作,不能擔負其他不相容的職責。

4、會計電算化操作員須做好電算化工作裝置的日常維護和檢測,保證正常執行,如發現故障,應立即排除。

5、會計電算化操作員須做好日常防治病毒工作,嚴格控制外來軟盤、光碟進入,一旦發現病毒,應立即清除。

6、進行電子資料處理的每筆業務必須手續完備。

7、會計電算化操作員本身無權稽核自己編制輸入的憑證。

8、在計算機上編制的記賬憑證,必須經過稽核才能登記賬簿。

9、會計電算化操作員應對每筆經濟業務及時進行電子資料處理,及時編制輸入憑證,及時稽核登記賬簿,生成報表,定期結賬。

10、會計電算化操作員應做好日常備份工作,每日工作結束前,應將當日輸入資料存入軟盤備份。

(二)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

1、採用磁碟、光碟等介質儲存會計資料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塵工作,禁止擠壓和摺疊。

2、採用磁介質儲存會計資料,要定期進行檢查,定期進行復制,防止由於磁介質損壞,而使資料丟失。

3、每月結賬時,必須進行資料備份。

4、財務人員必須根據有關規定及自身實際及時列印日記賬、明細賬、總賬和報表。所輸出的憑證、賬簿和報表應符合財政部門統一要求。

5、列印的憑證、賬簿和報表要裝訂成冊,作為會計檔案儲存,儲存期限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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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範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內部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從源頭上防止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滋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法律、法規,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納入預算管理的鎮機關各部門、鎮屬企事業單位及屬鎮財政供養的市直機關基層分局(所)、醫院、公辦中國小校及幼兒園。

第二章 財會人員管理

第三條 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的部門都應按鎮政府的統一規定設定會計機構、配備財會人員或委託鎮財政結算中心進行集中核算。各部門應配備固定專職報賬員,負責本部門的資金收付等財務事項。

第四條 聘用的財會人員必須是堅持原則,廉潔奉公,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掌握會計、電算化專業技術及相關知識,並持有有效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五條 部門領導的親屬不得從事本部門的財會工作。

第六條 財會人員必須相對穩定,財會人員的工作調動必須經鎮黨委會研究決定,交接時必須辦清移交手續。

第三章 財政預算決算管理

第七條 財政預算的編制和執行要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保證重點、兼顧一般,開源節流、勤儉節約的原則。

第八條 財政部門對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統籌安排,實行綜合財政預算。每年的年終,各部門應按照財政部門的預算編制要求編制好下年度部門預算,財政部門根據財力狀況及全鎮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彙總編制全鎮下年度的財政預算及本年度的財政決算,由鎮政府審定並提交鎮黨委會通過後報鎮人大審議,經鎮人大批准後由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財政部門對預算部門支出實行專案管理,細化預算編制,並根據年度支出預算和具體支出專案的特點,編制分月用款計劃,財政部門按照分月用款計劃和庫款排程情況支付資金。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支出預算,不得無預算開支、超預算開支和擅自調整預算,不得先開支、後申報,特殊情況需超預算支出的,應按規定程式調整或追加預算後方可執行。

第四章 結算帳戶開立、撤銷以及印鑑管理

第十條 各部門如需申請開立新的銀行結算帳戶或撤銷現有銀行結算帳戶的,業務主管部門必須制定相關方案或請示,主管黨委(鎮)領導審查後,報財政部門審批同意,才能到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用於財政資金撥付的印鑑實行專人管理,凡使用必須進行登記,印鑑管理人員因事外出、請假、病假、休假、辭工、退休或調崗等情況時,必須做好印鑑管理交接手續。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條 有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必須按照鎮黨委會批覆的收入預算積極組織收入,並按照規定嚴格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直接坐支。

第十三條 各部門所有收款專案必須使用稅務發票或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並根據相關規定合理使用票據,不得自行印製或購買收據,如發現有使用非合規票據的,將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條 各部門必須於每月25日前向財政部門提交下月的各項資金使用計劃,財政部門將根據我鎮實際情況,按部門資金支付計劃合理配置資金。如不按規定提交的,則資金支付順延一個月。

第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之間及部門內部的資金借貸,原則上不以個人名義申請(因公除外),若以單位名義確實需借款的要經鎮黨委會討論通過(附會議紀要)。各部門、單位、企業、村級借款需經書記、鎮長審批後簽定借款合同,500萬元以上的借款必須提供與借款金額相對應的抵押物,如不需抵押物的必須經鎮黨委會集體討論確定,其資金的借出由部門主管鎮領導審批。

凡屬部門對外投資、接受投資、歸還借款、對外借款和對外貸款等情況,由業務部門根據實際制訂相關方案,報鎮黨委會同意後,資金支出由部門主管鎮領導審批。

第十六條 上級主管部門通過零餘額帳戶下撥到我鎮的款項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由業務部門根據市鎮的中心工作要求及資金的規定用途制訂方案,列入年初部門預算。對沒有納入預算的零餘額資金當臨時審批或追加資金審批方式使用。

第十七條 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津補貼、獎金、值班費、特殊崗位補助等個人待遇專案的設定、標準的調整,以及人員的增減變動,均要嚴格按鎮黨委會決議及鎮組織人事辦核定的專案和標準執行,不得以公用經費擅自發放獎金及各種薪酬補貼;各部門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障金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按國家規定範圍和標準執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部門代扣代繳。

第十八條 參照市政府相關的管理辦法,各部門年度結餘的市、鎮級專項資金和公用經費均實行清零制度。專項資金,如零餘額資金,繼續使用的,必須列入下年度預算。

第十九條 各部門不得用公款為幹部職工個人配置電腦、行動電話、住宅電話。行動電話、住宅電話費用不得報銷,發放的通訊費補貼,按市、鎮相關政府規定的通訊費標準發放。

第二十條 各部門今後原則上不準購買小汽車及摩托車,因特殊情況需購買的,需經黨委會同意。列入年初部門預算的按年初預算程式執行,屬追加預算的按追加預算的程式執行。

第二十一條 幹部職工個人購買用於公私兩用的車輛,所有費用不予報銷,每月按市鎮有關規定的標準發放交通補貼。

第二十二條 基本建設財政性資金必須由財政部門納入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管理,實現專戶管理,並執行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按規定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專案,由鎮採購辦按照市、鎮相關檔案執行採購,採購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供應商。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預算內或預算外的資金支出單據,壹仟元(含)以下的由部門負責人審批;壹仟元以上的由部門負責人稽核後,報主管黨委審批。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應按照《××鎮鎮屬固定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固定資產。

第二十六條 部門支出的費用報銷原則上要有正式的符合稅務部門發票管理規定的正式發票並在開具後半年內報銷。經塗改或已停用的發票不能報銷。娛樂專案的發票不準報銷。

第二十七條 財政核撥資金在同一帳戶並行使用的部門,要嚴格執行專款專用。財務結算部門每月填報收支明細表,並通過報表向部門主管鎮領導提出彙報資金使用情況。超過預算進度的開支,財務人員有權拒付,如未及時提出預警造成預算超進度的要追究財務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 部門的備用金適用於日常零星開支,當月借取當月還清。按照單位財務規模,備用金限額原則上分為3000元、5000元兩類。備用金由財政部門確認的單位報帳員管理,造成損失的由單位報帳員個人承擔。

專項資金的借支由部門根據專案支出的用途提前向財務人員做好用款計劃,不得挪作它用,資金的借款不得超過2個月。

除《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範圍可以使用現金外,其它經濟業務均應通過轉帳進行結算。

第二十九條 部門單據報銷手續需於每月25日前完成,25日以後發生的單據列入下月支出並按財政部門的規定報銷日期執行。各項資金的審批許可權按實施細則執行。

第七章 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健全審計、監督、公開的制度,對各部門的收支情況、資產負債情況實行定期審計。按照省市的有關檔案精神財政收支、各部門的財務狀況及鎮黨委的開支要定期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鎮領導、各部門的法人(負責人)因調任、轉任、離退休、離崗退養、辭職等原因離任的,離任前都要實行離任審計。

對審計發現的財務管理問題,各部門要在三個月內提出整改方案並及時整改。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的幹部職工必須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本制度。財會人員要按本制度嚴格把關,對不符合規定的單據一律拒付;各級領導要帶頭自律,不得干預財會人員行使正當的監督權,自覺肩負起管理好本部門財務工作的責任。

對違反本制度的幹部職工,將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清退資金、扣發獎金、調整職務、降職、免職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由鎮財政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過去制定的機關財務管理制度與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