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機關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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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鎮機關工作管理制度

鄉鎮機關工作管理制度

目錄

第一章政治規範

第二章辦公制度

第三章日常行為規範

第四章職業道德規範

第五章廉政制度

第六章機關學習制度

第七章請示彙報制度

第八章辦公裝置、財產物資管理規定

第九章就餐招

待管理規定

第十章車輛管理規定

第十一章通訊工具管理規定

第十二章衛生制度

第十三章請銷假制度

第十四章值班制度

第十五章機關工作紀律

第十六章附則

第一章政治規範

第一條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模範樹立“八榮八恥”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努力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政策理論水平,堅持講政治、講正氣、講團結、講奉獻,自覺維護黨工委、辦事處的良好形象。

第二條模範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模範遵守本單位所有規章制度;自覺維護集體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三條嚴格執行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決定、命令和指示,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第四條認真實踐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關心群眾疾苦,傾聽群眾意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為解決群眾的困難做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五條具有堅定的政治立場,堅持對上負責、對下負責,做到按原則辦事、按程式辦事。

第六條加強理論學習,提高政治素養,自覺抵制不正之風,樹立良好乾部形象。

第二章辦公制度

第七條廣大幹部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做到對外熱情服務,使用文明禮貌用語,嚴禁語言粗魯、態度不好等不文明行為。

第八條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不斷加強業務知識學習,熟練掌握政策法規和業務知識,爭做業務工作的行家裡手。

第九條具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善始善終完成每一項工作任務。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主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處理公務認真負責、立說立行,對工作高質量、高標準、嚴要求,不得敷衍塞責,推諉扯皮。

對責任心不強,消極怠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且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務的,經黨工委研究,予以調整職務和崗位。

第十條服從領導、聽從指揮、恪盡職守。對拒不服從分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工作安排,並導致工作貽誤的,經黨工委研究,視情節予以處罰或處分。

第十一條嚴格執行保密紀律,嚴禁洩漏工作祕密。對違反保密紀律造成工作影響的,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書面檢查;情節嚴重的,予以黨紀或政紀處分。

第十二條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嚴禁在工作時間從事與本職業務無關的活動。

第三章日常行為規定

第十三條嚴格機關點名制度。街道全體機關幹部工作日期間,上午8:30集中到東三樓會議室進行點名。除惡劣天氣等不可抗拒因素外,凡點名後到達辦事處者視為遲到。

第十四條早上開會或有其他工作安排,原則上報黨政辦公室批准後方可外出,否則按遲到對待。

第十五條職工上班後不得外出買早餐或在辦公室用餐。

第十六條街道不定期組織人員抽查職工在崗情況,凡分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未安排工作而無故不在崗者,按曠工處理。

第十七條職工到達單位後要認真打掃辦公室及衛生責任區的衛生,所有衛生責任區要在上午8:15前打掃完畢。凡在規定時間前未打掃完畢或清潔不徹底者,月底在街道機關進行通報。

第十八條職工工作日衣著整潔得體,不穿奇裝異服,嚴禁穿超短裙、短褲、拖鞋上崗。違反此規定者,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

第十九條辦公坐姿端正,嚴禁辦公時間在辦公室倚、躺、臥等現象,嚴禁在辦公時間鎖門。

第二十條嚴禁工作時間串崗、聊天,禁止使用電腦玩遊戲、看電影或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頁,嚴禁使用辦公電話辦理私人業務及聊天。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工作單位進行打撲克、下象棋等娛樂活動;嚴禁機關幹部職工在任何時間、任何場所進行任何形式的賭博,違反此規定者在全街道通報批評,並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下班後,要自覺關閉門窗,關閉飲水機、空調、風扇、電燈、電腦等電器的電源。

第二十三條執行公務要文明禮貌、用語規範、舉止大方、待人熱情誠懇。執行公務、討論工作、打電話時嚴禁態度不好,嚴禁在走廊、大廳、會議室等公共場所大聲喧譁、唱歌、吹口哨等行為。如發現有上述行為的,要責成當事人書面檢查。

第二十四條自覺維護環境衛生,嚴禁亂倒茶根、剩飯等,禁止在辦公場所隨地吐痰、亂丟菸頭雜物。

第四章職業道德規範

第二十五條愛崗敬業,盡職盡責,熱情服務,樂於奉獻。

第二十六條嚴於律己,作風正派,謙虛謹慎,言行一致。

第二十七條為人正直,不存偏見,胸懷寬廣,行為磊落。

第二十八條團結同志,互幫互助,取長補短,共同進步。

第二十九條勇於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虛心聽取他人批評,不斤斤計較,不打擊報復。

第三十條敢於負責,不當老好人,不拉幫結派,不搞小團體。對謠言不聽、不信、不傳。

第三十一條自尊自愛,生活檢點,不參與和支援任何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

第五章廉政制度

第三十二條勤儉節約、杜絕浪費,節約使用各種辦公用品及設施。

第三十三條執行公務時,不準接受基層或其他單位的超標準招待和宴請。

第三十四條不準以任何名義收受來自基層或服務物件的禮品、禮金、支付憑證和有價證券。

第三十五條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基層報銷個人費用,嚴厲禁止到基層吃、拿、卡、要。

第三十六條不得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從事營利性活動或從事第二職業,不準借工作之機收取回扣、好處費等各種形式的賄賂。

第三十七條秉公辦事,平等待人,不徇私情。

第三十八條嚴禁在各種公務活動中損公肥私,中飽私囊,嚴禁以各種形式侵佔集體財產。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廉政紀律的,一經查實,經黨工委研究,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機關學習制度

第四十條黨工委中心組學習。參加學習範圍限於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年初制定中心組學習配檔表,擬定學習內容和主講人。規定每雙月第一週為集中學習時間,由黨工委書記負責組織。如果班子成員因公不能參加,須向黨工委書記請假,中心組成員集中學習要認真做好筆記,同時要聯絡思想和工作實際撰寫理論文章。

第四十一條機關全體職工學習。每週的一、三、五下午為機關學習日,全體職工必須按時參加,不允許遲到、早退。因公不能參加學習的要向分管領導請假,黨政辦公室予以備案。

第四十二條學習要嚴格實行考勤。實行學習點名制度,對積極參加學習、無缺勤記錄的,予以表揚;凡無故缺勤、早退或遲到的,按本規定第七十八條執行。

第四十三條機關學習由機關黨總支組織人員,不定期抽查各小組和個人的學習情況,包括計劃上牆、點名冊、記錄本、心得體會等。年終把學習情況作為考核內容實行統一考核。

第七章請示彙報制度

第四十四條結合全方位目標管理考核,實行嚴格的分工負責制度。分管領導之間,各部門之間既要分工負責,又要協調配合。如在工作中發生重大失誤、出現嚴重違法、違紀現象或組織紀律渙散等情況,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追究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的責任。此項將視情況與年終考核及年終獎掛鉤,具體由黨工委研究決定後執行。

第四十五條黨工委、辦事處各分管領導要定期向黨政聯席會議彙報工作進度情況;對於緊急工作,要隨時向黨政主要領導請示和彙報。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工委決議,在思想上與黨工委保持一致,保證黨工委決策的貫徹和落實。

第四十六條分管領導要抓好對分管部門負責人的管理,及時安排部署工作,定期聽取思想、工作彙報,協調各分管部門之間的關係,共同完成急、難、險、重任務。

第四十七條部門負責人要抓好部門人員的管理,調動部門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保質保量地完成各項業務工作和領導交辦的任務。部門負責人要定期向分管領導請示和彙報工作,如遇事關全域性的緊急工作,無法與分管領導聯絡時,也可直接向黨政主要領導彙報。

第四十八條分管領導及部門負責人要關心部門人員的思想狀況,及時解決處理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對違反街道規章制度的工作人員,分管領導及部門負責人要自覺依據街道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不得縱容包庇。否則,將予以從重從嚴處理。

第四十九條嚴格執行請示彙報制度,凡因請示或彙報工作不及時而造成工作貽誤的,經調查核實確定責任人,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八章辦公裝置及財產物資管理規定

第五十條自覺愛護和科學使用辦公裝置及公共財產,自覺保護公用設施。

第五十一條如因不負責任、違規操作等人為因素造成辦公裝置、辦公用品丟失或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損失,並給予嚴肅批評;情節嚴重的,經黨工委研究作出嚴肅處理。

第五十二條各部門辦公裝置、辦公用品由各部門按照登記品種、數額嚴格管理,實行部門負責人負責制。如有丟失或損壞現象發生的.,照價賠償,並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各管理區及各部門的一切財產物資均歸街道辦事處所有,由行管辦、財政所負責登記,並建立財產物資帳目、檔案,檔案一式兩份,財政所、行管辦各執一份。

第五十四條街道財產、物資的調撥、購置和報銷,必須報分管領導簽字,並經黨工委研究審批後方可實施。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採購、處置、調撥、挪用任何街道財產物資。否則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後果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財產、物資的購置、報銷由財政所、行管辦及時入帳登記和備檔(報銷後應及時在帳目中註明)。財產、物資的存放由街道指定專門倉庫存放。出庫時應辦理出庫登記。

第五十六條街道各部門、各管理區的一切固定資產(房地產、車輛、耐久物品)產權均歸辦事處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產權的隸屬關係,不得買賣、處置和改作其它用途。如變更產權、處理和改變其用途,應報辦事處審批。

第五十七條各部門(農、林、水等幾站所)的房地產及其它固定資產,由街道財政投資建設的,未經黨工委、辦事處審批,不得變賣、開發和作一切權屬變更;產權界線不清的應由街道有關部門作好產權界定工作(辦理土地證、房產證),權屬界定前不得作任何處理。

第九章就餐招待管理規定

第五十八條黨政辦公室具體負責黨工委、辦事處的日常招待。機關黨群部門及無經濟收入的部門上級來人由黨政辦公室負責安排,其他部門任何形式的招待均由部門自行解決。

第五十九條凡上級單位或外地來人到我街道進行公務活動,需要就餐的,由有關領導通知黨政辦公室,黨政辦開具餐券到指定飯店就餐,無餐券一律不予報銷。

第六十條招待中要儘量壓縮和控制飯菜、酒水標準,原則上人均不超過40元(含煙、酒、飯菜等),並限制陪餐人數。對有經濟收入的部門,招待費用也應執行此標準。就餐中,對來賓提出的各種要求,按規定安排處理,不能解決的問題,應請示領導或向客人解釋清楚。

第六十一條嚴格區分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的關係。要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不準巧立名目、假公濟私,隨意就餐,一經發現,提出嚴肅批評,費用自理。

第六十二條對口接待,壓縮陪餐人員。上級來人實行對口接待制度,一般情況由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坐陪,重要客人要由街道主要領導親自坐陪。

第六十三條街道招待用餐地點一般定在城區內中低檔飯店,特殊情況需到其它地點用餐的要請示主要領導。

第六十四條對來賓以禮相待,文明待客,熱情誠懇。提倡禁酒,嚴禁酗酒,敬酒熱情而不過分。

第十章車輛和駕駛員管理規定

第六十五條車輛的排程調劑使用,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辦事處所有車輛均由黨政辦公室排程使用,除黨工委書記、辦事處主任相對固定外,其他領導不設專車。

(二)為方便工作可對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使用車輛實行相對側重,但車輛排程由辦公室統一排程。

(三)嚴禁公車私用和私自外借車輛,確屬特殊情況的,須經黨政主要領導批准。

(四)除街道安排的大型公務活動外,街道範圍內的其他各種公務活動一律不予安排車輛。

第六十六條駕駛員應當服從以下管理:

(一)駕駛員作為機關工勤人員,必須加強學習,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嚴格執行機關工作規範,切實樹立良好的自身形象。要立足本職,擺正位置,做好“兩員”:即上車駕駛員、下車勤務員。

(二)工作日期間,每天上午8:30到黨政辦公室進行簽到。不出車時,一律在值班室待命,不準串崗;出車時做到出車有去向、收車有迴音。對擅自離崗、多次誤時誤事者,提出嚴肅批評。

(三)堅決服從黨政辦公室的車輛排程,對拒不服從排程的,予以收繳車輛鑰匙,實行停工反省,並扣發停工期間的工資;對態度不好、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對部門車輛拒不服從安排的,街道一律予以沒收。

(三)嚴格遵守駕駛操作規程,及時維護和保養車輛,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安全謹慎駕駛,做到禮讓先行,不開英雄車、鬥氣車。

(四)嚴禁駕駛員工作日飲酒,嚴禁酒後駕車,對造成安全事故的,責任自負。

(五)嚴格安全行車獎懲,對發生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的,扣發年度安全獎;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予以辭退。

第六十七條車輛維修與油料管理執行下述規定:

(一)車輛保養維修實行定點包乾制度。車輛保養維修時,由黨政辦公室開具維修單,經分管領導簽字後到指定廠家維修。對違反審批程式或不在指定廠家維修的,一律不予簽字報銷。車輛維修保養費實行總量控制,由黨政辦統一安排使用。

(二)車輛養路費、保險費由財政所統一購買發放。

(三)車輛燃油費,街道車輛的日常用油由財政所及時購買油票,黨政辦統一安排用油。實行燃油定額包乾制,每車每月用油不得超過200公升,超支不補。外出參觀學習及中心工作等特殊情況用油,按有關程式由財政所直接安排。

第六十八條街道專職駕駛員如能認真按照車輛管理規定,服從組織安排,無安全責任事故發生,年底按照黨工委、辦事處研究意見,發放一次性安全獎。

第十一章通訊工具管理規定

第六十九條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副處級以上(含副處級)領導幹部(包括退居二線的領導幹部)每人每月電話費補貼200元,享受正處級待遇(含正處級)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補貼60元,話費隨工資發放。

第七十條各部門電話費繼續實行包乾制度,財政所按照電信部門規定的交費時間提前撥付黨政辦公室,每月撥付標準為3100元(含部門電話包乾費、微機聯網費、黨政網)。

第七十一條特殊部門電話費用實行包乾制,由街道財政統一列支,其中城關派出所每年2000元、武裝部每年1000元。

第十二章衛生制度

第七十二條嚴格各部門室內衛生管理,各部門辦公室內要求衛生清潔,窗明几淨,檔案整齊,辦公用品擺放有序。

第七十三條機關辦公樓衛生責任區的日常衛生清潔工作,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各衛生責任區每日上午上班前清掃一次,日間根據清潔程度不定期清掃。

(二)廁所地面清潔;水池內無煙頭、茶根等雜物,無異味、積水等;樓道地面清潔無雜物、塵土、痰跡;樓梯扶手無塵土;窗戶、玻璃、宣傳欄等清潔乾淨;大院清潔,無垃圾、雜物、積水、廢棄物堆積等。

第七十四條衛生責任區域由黨政辦公室進行劃分,並由黨政辦公室安排值日(機關衛生值日表另行公佈)。

第七十五條黨政辦公室對機關衛生責任區實行不定期檢查。各值日單位要認真負責,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延誤,對衛生打掃不好的單位將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三章請銷假制度

第七十六條病假、事假、產假、開會、外出參觀、函授學習等不能出勤的必須請假。請假人應提前一天持有關證明並寫出書面申請,報街道分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後交黨政辦公室登記存檔;不請假者按曠工處理。假期結束,要及時銷假,不按時銷假的,超出時間按曠工處理。

第七十七條請假審批許可權為:一般機關幹部請假一天由部門負責人批准;兩天以上的由分管領導批准;一週以上的由黨工委書記或主任批准;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天由分管領導簽字,兩天以上由黨工委書記或主任批准;請假事由、時間、天數以審批人簽字為準。

第七十八條各種假期期間規定:

(一)病假。幹部職工連續休病假2個月以內,原則上不扣發假期工資和考勤獎;超過2個月的,經黨工委研究,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執行。

(二)事假。每月累計事假5天以上的,扣除考勤獎50元;如連續事假滿30天或累計事假2個月以上的,扣除全年考勤獎。

(三)曠工。對無故曠工者(點名未到,且當日未報告的),每曠工1天扣發本人1天的基本工資,累計曠工10天以上扣發本人1個月的工資;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全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扣發全年考勤獎並參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四)遲到、早退。無正當理由不能準時參加點名的,半小時之內報告定為遲到;下午除工作原因外,未到規定下班時間而離開單位的定為早退;每月累計遲到或早退4次,扣除2日的考勤補助費;每月累計遲到或早退5次以上的,每5次按曠工1天計算。

第七十九條各類假期時限,參照有關法律規定,婚假一般為半個月,產假一般為6個月,其他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個月;全年假期累計超過1個月的,扣發半年考勤獎,超過2個月的,扣發全年考勤獎。超過假期時限不辦理銷假的定為曠工。

第八十條凡經黨工委研究,定於正常上班的雙休日、節假日,按正常出勤對待。

第八十一條考勤獎懲:考勤情況實行一月一公示,年終一彙總。按黨工委研究意見,根據考勤情況對參加機關點名的幹部職工發放考勤獎。

第十四章值班制度

第八十二條實行街道領導帶班制度。帶班領導對本班的值班工作負總責,要率先垂範,堅持到崗到位;因公無法堅持帶班時,要提前做好安排。

第八十三條帶班領導要切實負起責任,隨時排程值班人員,值班人員必須堅決服從帶班領導的工作安排,有事必須向帶班領導請假,凡未履行請假程式而值班期間不在崗者,按照曠工進行處理。

第八十四條值班人員要增強責任意識,主動、妥善、及時處理來電、來人及會務等日常事務,協調、安排好各項工作,遇有重要、緊急情況,及時向帶班領導彙報。

第八十五條嚴格交接班制度,值班召集人要提前通知本班值班人員,值班人員應提前半小時與黨政辦人員交接班,做好銜接。

第八十六條夜間值班應安排黨政辦專人住宿,確保24小時晝夜電話暢通。夜間值班人員還應在次日上班前,做好各領導人辦公室、黨政辦、二樓走廊、廁所及一樓至二樓樓梯的衛生,併為各街道領導更換熱水。

第八十七條對遵守值班紀律、按時值班、恪盡職守者給予適當值班補助,標準為節假日值班每人每天補助20元,雙休日、夜間值班每人每天補助10元。

第十五章機關工作紀律

第八十八條所有機關工作人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停職檢查處分,並在全體機關幹部大會上予以通報批評:

(一)拒不執行黨工委、辦事處決議或擅自改變黨工委、辦事處決定的;

(二)工作日隨意酗酒,累計三次以上或因酗酒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連續曠工超過3天,或年內累計曠工超過5天的;

(四)年終考核不合格的;

(五)不服從領導工作安排,頂撞、詆譭部門負責人2次,或頂撞、詆譭分管領導1次,情節惡劣的;

(六)連續有2個部門對其工作不滿意,拒絕為其安排工作,向黨工委申請將其調離的;

(七)未經批准,連續兩次不參加機關政治、業務知識學習和會議的;

(八)在機關內部吵架或在各種場合參與打架鬥毆,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因吃、拿、卡、要被舉報,並查證屬實的。

第八十九條被停職檢查的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停職檢查期間,必須嚴格遵守機關的一切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善始善終地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必須定期向所在部門和黨工委彙報工作,寫出書面思想、工作彙報,每半月向所在部門彙報1次,每月向黨工委彙報1次;

(三)停職檢查期間,取消原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享受濟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380元;

(四)停職檢查期間表現較好,能從思想根源上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得到領導和同志們認可的,可由所在部門向黨工委提出申請,經黨工委研究決定後,解除其處分;

(五)停職檢查期間,工作不積極,認識不到位,停職檢查時間超過半年仍未解決處分的,經黨工委研究,可責令其下崗回家,直至除名。

第十六章附則

第九十條全體機關幹部職工應模範遵守工作制度。如有違反且全年累計達到6次以上者,取消其各類評先樹優資格。

第九十一條黨政辦公室負責機關制度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向黨工委彙報。

第九十二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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