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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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規定

社群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規定1

1、消防站應設站長、副站長、消防員、控制室值班人員,人員配備不少於6人,實行24小時值班制,每班不少於3人。

2、消防站應根據撲救初期火災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水槍、水帶等滅火器材;配置外線電話、手持對講機等通訊器材;選配消防頭盔,滅火防護服、防護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3、消防站接到火警資訊後,控制室值班人員要迅速核實火情,啟動滅火處置程式。消防員要按照“3分鐘到場”趕赴現場處置。

4、消防站值班室不允許閒雜人員進入,不允許在牆上亂釘亂畫,器材裝備隨意亂扔,確保值班室衛生乾淨整潔,器材裝備擺放有序。

5、消防站要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每日對器材裝備進行擦拭保養,確保完整好用,交接班記錄要認真填寫,站長不定期進行檢查。

6、消防站值班人員要嚴格遵守消防站各種規章制度和工作標準,值班期間不得脫崗、漏崗,工作時間嚴禁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未經請假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7、消防站人員要定期開展撲救初期火災業務技能、防火巡查檢查、滅火器材和個人防護器材的使用等基本知識的培訓。新上崗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8、消防站要納入本地滅火救援聯勤聯動體系,參與周邊區域滅火處置工作。

社群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規定2

1、微型消防站由單位自行管理。

2、微型消防站的經費保障、崗位管理和人員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等由單位管理。

3、單位消防員應定期開展體能和消防技能訓練。

4、微型消防站應定期對單位消防員進行在崗消防業務培訓。

5、微型消防站應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落實考核獎懲。

6、微型消防站應開展遵紀守法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增強人員法紀觀念和職業榮譽感。

7、微型消防站應建立安全防事故制度,定期開展安全防事故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

8、單位專職消防員應由單位自行統一著裝。

社群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規定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揭陽市微型消防站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微型消防站滅火救援和火災預防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關於深化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0]37號)、《關於印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試行)>、<社群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試行)>的通知》(公消[2015]301號)、《廣東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規定》(粵辦函[2016]9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微型消防站的建設和管理。

本規定所稱的微型消防站是指依託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社群志願消防隊建設,以救早、滅小和“三分鐘到場”撲救初起火災為目標,由志願、兼職消防隊員組成的站點。

第二章建設規則

第三條微型消防站由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社群根據消防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需要和財力水平組建。合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聯合建立微型消防站,已有專職消防隊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不組建微型消防站。

第四條微型消防站的建設應與本地區、本單位防火滅火、應急救援的實際需要和能力相適應,配備不少於六人和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通訊器材、破拆工具、個人防護裝備及外線電話;可選配消防車或消防摩托車。

第五條微型消防站的設立或者撤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微型消防站在設立前十個工作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撤銷前十個工作日內告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三章管理規範

第六條微型消防站由組建單位負責管理,人員由組建單位任免。

第七條微型消防站實行站長負責制,站長應當經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崗前培訓,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站長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第八條微型消防站應當建立24小時值守制度,分班編組值守,每班不少於三人。同時,建立日常管理、訓練和滅火工作制度,定期開展基本技能訓練。微型消防站必須納入當地滅火救援聯勤聯動體系,實行統一排程。

第九條微型消防站站長的任免、力量配備、裝備配置等的變動情況,應當及時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四章職責任務

第十條微型消防站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社群微型消防站應當承擔以下任務:

1.熟悉轄區內單位(場所)情況,制定完善滅火救援預案,定期開展滅火救援演練;

2.開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3.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

4.實行統一排程,並納入當地滅火救援聯勤聯動體系,協助處置轄區單位、場所初起火災撲救。

(二)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應當承擔以下任務:

1.接到火警資訊後,值班員應迅速核實火情,啟動滅火處置程式,消防員應按照“3分鐘到場”要求趕赴本單位火災現場處置;

2.熟悉所在單位(場所)情況,制定完善滅火救援預案,定期開展滅火救援演練;

3.開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4.落實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

5.接受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排程,參與處置毗鄰聯防單位、場所初起火災撲救。

第十一條社群微型消防站應當結合工作實際開展防火巡查,及時發現並督促有關單位、人員消除火災隱患。經督促仍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政府消防隱患排查整治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條微型消防站應當加強消防宣傳培訓工作,利用各種途徑宣傳普及消防常識和消防法律法規,培訓志願消防隊員和職工群眾,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三條微型消防站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應當貫徹救人優先、科學施救的原則,及時救人和轉移物資,並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災害事故原因調查與統計工作。

第五章保障機制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社群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設管理主體,負責微型消防站的基礎建設、營房建設、裝備建設、業務建設和日常工作所需經費。社群微型消防站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制定標準給予一定補貼和經費。

第十五條微型消防站的滅火執勤消防車輛納入機動車管理,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牌照,可以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

第十六條微型消防站參加撲救外地或者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損壞消防器材裝備的費用,由火災責任單位負責補償;撲救居民住宅火災所消耗的'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補償;撲救參加保險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火災所消耗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保險公司償付的施救費中予以補償,償額不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足。

第十七條組建單位根據消防職業高危險性的特點,結合實際情況建立隊員高危補貼制度,併購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八條微型消防站和志願消防隊員在防火滅火、應急救援等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激勵。

第十九條志願消防隊員在滅火救援或者執勤訓練中受傷、致殘、死亡的,依法享受工傷、醫療、撫卹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申報烈士。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行政村微型消防站的建設管理參照本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1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