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消防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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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學校消防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消防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校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構與群防群治相結合的原則,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與各有關單位簽訂《消防目標管理責任書》,層層落實責任制,實行消防安全目標化管理,提高全校師生員工的消防意識和防禦火災的能力。

第四條 各單位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做好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保衛處是學校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單位應及時向保衛處提供有關消防安全情況和資料。

第六條 預防和撲救火災,是全校師生員工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警的義務。

第二章 消防組織

第七條 校長為學校的消防工作責任人,同時委託一名副職分管全校的消防工作;學校成立消防領導小組,對學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討論,並做出決策。

第八條 各單位的行政一把手為本單位消防工作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學校消防制度;

(二)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建立健全本單位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把消防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做到有計劃、有佈置、有檢查、有總結、有評比;

(五)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六)設立兼職消防員,明確崗位責任制,經常檢查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七)一旦發生火災,應積極組織撲救,並協助查明原因和責任;

(八)負責做好本單位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養工作。

第九條 依照國家消防法規,學校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門實施監督。學校保衛處對校內消防工作實施管理,其職責是:

(一)在學校消防領導小組領導下實施消防管理;

(二)督促各單位建立、健全防火責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三)組織全校消防檢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災隱患,及時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災和爆炸危險的行為;

(四)進行消防宣傳,領導義務消防隊開展活動;

(五)督促、指導各單位的消防工作,負責消防設施的添置、維修和保養工作;

(六)加強與公安消防部門的.聯絡,協助公安消防部門對火災事故的調查;

(七)獎勵、表彰消防先進單位和個人,處罰違反消防法規的單位和個人;

(八)建立消防工作檔案。

第十條 消防監督部門在組織消防檢查時,有關單位應當派人蔘加,共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主動提供情況。監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火險隱患,應及時向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單位的上級發出《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也可以口頭髮出整改通知。被通知單位應當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整改,並將整改結果告知監督職能部門。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以保衛處工作人員為主的義務消防隊。各院系、教務處、後勤服務中心、圖書館、附屬醫院等單位相應成立義務消防隊,業務上接受保衛處的指導。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各單位都應根據國家消防法規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各單位對所屬的電工、焊接工、油漆工和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操作、保管、押運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並制定特殊工種崗位防火責任制。特殊工種人員還須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實行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校內消防重點部位。凡屬校內消防重點部位的單位,應將本單位的消防制度張貼公佈,所屬人員應達到“四懂四會”(懂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本崗位的防火措施、懂滅火方法、懂逃生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疏散自救)的消防工作要求。學校在消防器材和裝置配備上給予重點保證。

第十四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有關規定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並在開工前向公安消防部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