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大學廉政勤政責任追究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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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臨沂大學廉政勤政責任追究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各部門、各單位和全體教職員工的廉政勤政責任意識,規範工作行為,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維護風清氣正、幹事創業的發展環境,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校各部門、各單位及全體教職員工,違反有關規定,均實行責任追究。

第三條 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責任追究內容

第四條 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部門、單位主要領導人或分管領導人的責任:

(一)領導作風方面

1.對上級黨委、政府和學校黨委、行政的決定、命令、指示及重大改革政策措施落實不力,甚至消極對待,執行不力,影響政令暢通或整體工作推進的;

2.對權利範圍內的工作、對學校確定的年度重要工作或下達的重點工作事項,措施不到位,甚至敷衍塞責、推諉不辦、效率低下,導致工作目標不能按時按要求完成的;

3.對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執行軟弱無力或搞變通執行的;

4.缺乏大局意識,“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搞部門保護主義;缺乏協作精神,不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工作,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對工作推諉扯皮、推卸責任的;

5.因工作失誤,致使單位內部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重大案件或在短時間內連續出現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6.對直接分管單位內發生突發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對發生的各類嚴重事故沒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補救和處理,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後果和惡劣影響的;

7.缺乏群眾觀念,不願幫助基層和群眾解決實際問題,對待群眾態度生硬,不認真接待和處理信訪問題,解釋和解決不到位,或無動於衷、敷衍塞責,甚至對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或領導批辦、監察部門移交的投訴事項不認真查辦、久拖不辦或阻撓、干擾查辦,授意、指使責任範圍內人員弄虛作假、掩蓋事實,導致矛盾激化,引發群眾事件,影響學校工作和教學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

8.領導班子不團結,班子成員之間缺乏溝通,工作配合不協調,影響工作開展,在幹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9.單位內部管理不善,責任意識淡薄,不認真履行職責;單位內部紀律渙散、風氣不正、秩序混亂,群眾反映強烈,嚴重影響工作開展的;

(二)貫徹民主集中制和執行“三重一大”制度方面

10.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作決策、辦事情不民主、不公開、不徵求意見,造成決策失誤,致使學校、單位和師生利益受損的;

11.不執行“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違反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專案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等工作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式,個人盲目決策、擅自決定,出現嚴重失誤或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失的;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12.應集體決策事項,個人擅自決定且事後不通報的;

13.領導班子成員個人有意向領導班子隱瞞真實情況,造成集體決策失誤的;

14.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15.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採取措施糾正的;

16.領導幹部違規干預招投標活動的;

17.領導班子成員參與集體決策“三重一大”事項,遇到與本人有直接利益關係或涉及本人親屬的情況,應迴避而不迴避,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與“一崗雙責”方面

18.對本職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重視、不能很好地履行“一崗雙責”有關規定,對主管或分管範圍內的工作人員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濫用權利、貪腐、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不教育、不制止、不查處,甚至包庇、袒護、縱容,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19.不認真履行黨員領導幹部廉政準則和上級有關規定,對上級明令禁止的行為置若罔聞,貪腐,損公濟私,或利用權利和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甚至授意、指使下屬工作人員在幹部推薦考核、崗位競聘、人事調配、人才引進、職稱評聘、評先樹優、財務資產管理、招標採購、學生服務、招生與考試等群眾十分關心關注的工作中違反原則和規定程式,搞暗箱操作、營私舞弊,損害學校和師生利益,造成不良影響的;

20.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和信訪穩定方面受到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一票否決的。

第五條 教職員工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思想作風和政治紀律方面

1.在執行學校黨委、行政的決議和決定時,不積極、不認真,甚至抵制或變相抵制的;

2.不按學校的規章制度執行或變通執行的;

3.對突發事件、重大事件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事態擴大造成惡劣影響和後果的;

4.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對上好大喜功、誇誇其談,對下言而無信、言行不一的;

5.公開發表、散佈、傳播違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或編造、傳播政治謠言及醜化黨和國家言論的;

6.在學校重大政策出臺、人事制度改革、幹部考核任免、對外交流等工作中傳播小道訊息,有意製造混亂;或在網際網路上以發洩不滿情緒為目的詆譭學校言論的;

7.參加邪教等非法組織及各種封建迷信、非法集會、集體上訪等非法非組織活動的;

8.違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計劃生育法規,給學校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黨風廉政建設與經濟工作紀律方面

9.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領導幹部權利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10.用公款、公物操辦婚喪嫁娶之事或利用婚喪嫁娶之事大操大辦、收財斂財的;

11.違反國家規定經商辦企業或未經批准在社會經營性實體兼職取酬的;

12.違反出國(境)規定,私自改變出訪線路或延長出訪時間的;私自提高交通和住宿標準增加出行費用的;出國(境)旅遊或變相出國(境)旅遊的;以開會、考察等為名在國內變相旅遊或用公款旅遊的;

13.在幹部考核、任用和人事調配、崗位競聘、人才引進、職稱評聘等工作中,不堅持原則,不執行標準,不履行程式,違反工作紀律的;

14.違反上級和學校財務管理規定,亂收費,私設“小金庫”、“賬外賬”,公款私存、坐收坐支或開假的發票、造假賬、虛報冒領、公款私用或用作非正常工作支出的;

15.不執行厲行節約有關規定,違反學校公務接待規定,鋪張浪費、超標準接待或用公款搞校內互相宴請、用公款進入娛樂場所消費的;

16.違反招生政策規定,營私舞弊、洩露招生祕密,接受考生、考生家長及其親友錢物、各類宴請的;參與中介機構或個人組織的非法招生活動,或者打著學校旗號從事招生詐騙活動的;新生入學時因資格審查不嚴等原因導致假冒學生入學、擾亂正常招生秩序的;

17.在物資裝置配置建設過程中,申購立項、論證、招標採購、驗收等環節責任不到位或工作失誤,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程式,貪腐、損公濟私、暗箱操作,存有吃拿卡要報行為,損害學校利益、嚴重影響正常教學和工作的;

18.違反學校資產管理規定,或因責任不到位、使用不當或管理不善,造成學校資產損壞或造成資產流失的;將公有資產長期佔為私有或擅自出租出借送人情、為好人、謀取私利的;違反學校公車管理或交通費管理規定,公車私用或利用公用交通費辦私事的;

19.在基本建設、維修改造工程中,違反招、投標規定和工作程式,在資格預審、工程決算、材料考察、工程變更、施工過程、質量驗收等工作中把關不嚴,損害學校利益或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存在營私舞弊、賄賂、吃拿卡要報等行為的;

20.在學生教育與管理過程中,違反原則和工作程式,利用權利在學生入黨、班幹部選聘、獎學金評定與發放、評先樹優、考試考核、就業等方面拉關係、講情面或提供方便的;

(三)工作作風與組織紀律、群眾工作紀律方面

21.組織紀律觀念淡薄,無故遲到、早退、曠工,工作時間擅離職守、辦私事或睡覺、下棋、打撲克、玩電腦遊戲、上網聊天、炒股等與本職工作無關事情的;未經批准私自到校外兼職或外出參加各種會議和出訪、考察活動的;

22.違反學校禁酒規定,在工作時間或工作日中午飲酒的;或酒後進入教室、學生公寓、學校公共場合的;因酗酒影響正常工作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23.履行崗位職責不認真,辦事效率低下,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推諉扯皮、拖延不辦的;工作漂浮、敷衍了事、做表面文章的;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和完不成領導交辦事項的;

24.群眾觀念淡漠,服務意識差,工作態度冷淡、生硬、蠻橫粗暴或服務不到位影響師生正常工作和學習,造成不良影響的;

25.對來信來訪和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敏感問題不重視、不認真對待,不採取積極措施進行處理,激化矛盾,引發群眾事件或不良後果,影響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的;

26.管理服務人員對教學一線教師、學生反映的問題能解決的不解決;或一時解決不了的問題,既不向反映人作出解釋說明,又不向分管領導彙報,不管不問、影響正常教學的;

27.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玩忽職守、濫用權利、失職瀆職,給學校和師生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損失或者引發嚴重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