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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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加強浮橋管理,維護營運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境內水域從事浮橋營運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浮橋管理應該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誰建設(投資)誰負責、誰批准誰負責、誰收益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浮橋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營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所轄浮橋營運設施的管理,保證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第五條有浮橋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鎮浮橋的安全管理,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具體負責轄區浮橋的安全管理工作,並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具體負責浮橋日常安全管理,督促轄區浮橋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浮橋安全管理工作,其設定的海事機構履行具體安全監管職責。

水利、公安、黃河河務、安監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浮橋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從事浮橋經營必須成立經營性浮橋公司,有滿足經營、安全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辦公場所,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第八條浮橋公司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和組織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經營範圍內的營運安全負責。

浮橋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嚴格督促、檢查和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浮橋公司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營運從業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崗位技能,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操作規範,並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浮橋公司的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負責人應當具備企業法人經營資格和安全培訓證書。

(二)每座浮橋至少有一名熟悉浮橋架設與拆解業務的工程

技術人員。

(三)每座浮橋應當配備二名以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浮橋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裝置維護人員,應當接受市級以上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並持證上崗。

(五)拖帶船舶應當按規定配備持有有效證書的船員。

第十條浮橋必須配備具有良好適航狀態並配備能夠滿足浮橋架設和拆解需要的拖輪等輔助性船舶。

第十一條浮橋承壓舟必須由船舶檢驗機構認可的船廠建造;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檢驗,並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所有權證書》。

第十二條浮橋兩側應當設定安全可靠護欄,配備足夠的救生、消防、照明等安全防護裝置。

第十三條浮橋公司必須持有海事機構頒發的《安全檢查記錄簿》,並接受安全檢查。

第十四條浮橋公司應當加強對拖帶船舶的日常保養,使其處於良好的適航狀態。

浮橋承壓舟之間應當連線牢固。

浮橋用電線路及其敷設符合有關技術規定。

第十五條浮橋公司應當對浮橋舟體、舟體間連線裝置、

繫泊裝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裝置、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確

保浮橋安全技術狀況良好。

第十六條浮橋公司應當根據營運水域的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救生、消防、防汛、防凌、預防惡劣天氣以及防止浮橋斷裂和承壓舟衝離等方面的應急預案,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以及其他嚴重影響營運安全情形時,應當停止營運,予以公告,並向所在地交通海事部門報告。

遇有調水調沙、防汛、防凌等緊急情況時,應當按規定及時拆解浮橋。

第十七條浮橋兩端應當設定《過渡須知》標牌和明顯的限速、限重、限載、限距、限寬等標誌,並有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第十八條浮橋營運必須做到:

(一)禁止在浮橋上通行的車輛超車、掉頭。

(二)禁止運輸易燃、易爆、劇毒化學品等危險貨物的車輛通過浮橋。

(三)禁止客運車輛載客通過浮橋,客運車輛通過浮橋時乘客必須下車步行通過浮橋。

(四)禁止超限、超載車輛通過浮橋;車輛是否超載以車輛製造廠家核定的載重量為準;過載車輛應當單車單向通過浮橋。

(五)禁止在浮橋上騎行自行車。應當推車經過。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海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加強浮橋公司營運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定並組織實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現浮橋公司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責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浮橋公司未改正或者拒不整改的,責令其臨時停止營運;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浮橋公司,應當依法取消其經營資格。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依法進行處罰、處理;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報告程式和調查處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國家對於浮橋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5年4月8日起施行。

浮橋安全管理制度2015-07-0514:41|#2樓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浮橋管理,維護營運秩序,保障運輸安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境內水域從事浮橋營運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浮橋管理工作,其設定的港航管理、船舶檢驗、海事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鎮浮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資質

第四條擬從事浮橋經營的,必須成立經營性浮橋公司。

第五條浮橋公司應當有滿足經營、安全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六條浮橋公司的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負責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熟悉浮橋架設與拆裝業務的工程技術人員;

(二)每座浮橋至少配備二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當與浮橋公司簽訂二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三)浮橋經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裝置維護人員,應當接受港航管理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並持證上崗;

(四)拖帶船舶應當按規定配備持有有效證書的船員。

第七條浮橋必須配備具有良好適航狀態並能滿足橋體拆解、日常維護、緊急救助等工作要求的拖帶船舶。

第八條承壓舟、船舶應當持有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國籍證書》。

第九條浮橋公司應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第三章審批程式與申請條件

第十條浮橋籌建和開業均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市行政區域內的浮橋,由縣港航管理機構稽核、市港航管理機構審批。

(二)省內市際間浮橋,經縣、市港航管理機構逐級稽核後,報省港航管理機構審批。

(三)省際浮橋,由所在縣、市港航管理機構逐級稽核,報省港航管理機構商有關省港航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一條浮橋籌建單位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港航管理機構出具下列檔案:

(一)水路運輸企業籌建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三)籌建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公司章程;

(五)浮橋建設的技術性能說明書、地理圖、平面佈置圖(含浮橋兩側通道);

(六)所在地縣級以上海事機構簽發的《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

(七)河務機構或水利機構的審批檔案;

(八)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九)所在地市級海事機構出具的《浮橋架設稽核意見書》。

港航管理機構自接到籌建申請後,根據浮橋建設發展規劃及社會運力、運量綜合平衡情況,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籌建或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申請籌建單位自接到港航管理機構的批准籌建通知後,應在一年內達到港航管理機構要求的開業條件。

第十二條浮橋籌建單位申請開業,應持下列檔案按籌建申請程式,辦理開業申請手續:

(一)水路運輸企業開業申請書;

(二)籌建批覆檔案;

(三)按本辦法第十四、十五條的規定取得的有關證書及影印件;

(四)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人員的勞動合同、學歷、資格證明及其影印件;

(五)辦公地點、負責人名單及組織機構表;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

(七)第三者責任險保單及影印件;

(八)企業經營安全管理制度文字。

港航管理機構在接到浮橋籌建單位呈報的開業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後,於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開業或不批准開業的決定,並向被批准開業單位核發《水路運輸許可證》。

開業申請單位持《水路運輸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章建造、檢驗與登記

第十三條浮橋承壓舟必須由船舶檢驗機構認可的船廠建造。

第十四條浮橋承壓舟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檢驗,並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

第十五條浮橋公司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向海事機構申請辦理船舶登記,並取得《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國籍證書》。

第五章營運管理

第十六條浮橋公司應當參加所在地港航管理機構組織的年度審驗。《水路運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浮橋公司應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換髮。

第十七條浮橋企業應當按照《山東省水路運輸管理費徵收和使用實施辦法》和《山東省內河航道養護費徵收和使用辦法》的規定,向港航管理機構繳納運輸管理費和航道養護費。

第十八條浮橋的通行費收費標準由營運單位提出申請,按規定由港航管理機構稽核,報省物價部門批准。

浮橋應在收費處設立公告牌,公佈收費依據、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和投訴舉報電話。

第十九條浮橋收費應當使用省港航管理機構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浮橋公司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實行安全管理目標責任制。

第二十一條浮橋公司應當根據浮橋架設水域的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防汛、防凌、預防惡劣天氣和其他突發險情的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遇凌、洪汛不能確保營運安全或妨礙行洪時,浮橋公司應當及時拆除浮橋,暫停營運,並予以公告和向港航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二條浮橋公司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定期對浮橋舟體、舟體間連線裝置、繫泊裝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裝置、設施進行檢查,確保浮橋安全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三條浮橋必須持有海事機構頒發的《安全檢查記錄簿》,並接受安全檢查。

第二十四條浮橋兩端應當設定《過渡須知》標牌和限速、限載、限距、限寬標誌,並配備專人指揮過往車輛。

禁止在浮橋上騎行自行車。

第二十五條過載車輛和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車輛,應當單車單向通過浮橋。

第二十六條浮橋公司應當加強對拖帶船舶的日常保養,使其處於良好的適航狀態。

第二十七條浮橋兩側應當設定安全可靠的護欄,配備足夠的救生、消防、照明裝置。

浮橋用電線路及其敷設符合有關技術規定。

第二十八條浮橋發生安全事故,浮橋公司應當立即組織救助,並按有關規定報當地公安、海事機構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有浮橋的鄉鎮政府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具體負責鄉鎮浮橋的安全管理工作,並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具體負責浮橋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鄉鎮浮橋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國家對於浮橋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山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於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東省黃河浮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傢俱生產企業必須依法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各崗位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要求,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包括以下六個層面:

一、法人代表安全生產職責;

二、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領導班子及其它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中層部門安全生產職責(各管理、車間、工序等)和部門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班組和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

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設施、裝置管理和檢修維修制度

1、企業設專電工必須搞好裝置管理和維修,並行政部和生產部主要領導分管這項工作。

2、建立裝置臺帳、卡片、裝置牌板以及裝置分佈圖裝置規格、型號、購進時間、運轉、檢查情況,損壞、報廢等都必須詳細記載。

3、機電裝置要做到定期檢查、維修,半年一大修、一季—中修、每月一小修、日常班檢查維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裝置帶病運轉。

4、主要裝置(推臺鋸.平刨.壓刨.雙面刨等)機器安全防護裝置必須明確專人負責,掛上專責牌,專責人員必須建立崗位責任制。

5、裝置管理,操作人員愛護裝置,經常對裝置進行擦洗和注油.接班時要嚴格檢查裝置各部位是否正常、開機後要注意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領導和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6、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杜絕事故的發生。

7、加強裝置管理和維修,保證裝置正常運轉。

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工序安全管理制度

1、企業安全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對本企業生產系統進行全面排查,確定具有較大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場所。

2、對已確定的具有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場所,如鍋爐.蒸氣房.庫房等,噴漆房制定有效的安全技術整改措施。

3、為保證安全整改措施落實,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方案,嚴格落實整改完成時間,整改任務責任人,整改資金到位,責任人,使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得到及時的治理和排除。

4、對危險有害因素的治理要儲存完整的安全整改治理檔案,妥善保管。

5、對危險有害因素要及時發現,及時治理,確保安全生產。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的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成立消防安全小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規定,制定如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每年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意識。

2、防火巡查、檢查制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崗位責任制,消防工作歸口管理,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

3、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值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4、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5、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6、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7、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8、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並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稽核、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檔案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範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幹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彙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檔案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並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資訊反饋工作。

第十條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裝置、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裝置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杆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裝置、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各種裝置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執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裝置,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電氣裝置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裝置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裝置;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裝置;潮溼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裝置,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裝置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引進國外裝置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並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並簽名蓋章後,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場所佈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誌。

第二十二條有高溫、低溫、潮溼、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僱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並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並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僱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鑑定。

第二十七條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杆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杆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後,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訊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裝置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有關領導批准,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七、電梯

第三十條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託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檔案、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執行。

第三十五條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僱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執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效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禁止中國小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裝置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後,在勞保技措經費專案列支。

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並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裝置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裝置(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裝置、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製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五十七條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後,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併送交安委辦。

2.加強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並處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幹部、職工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痺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裝置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裝置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誌的裝置、機器、開關、電閘、訊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六十一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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